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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


、60-61或418、54  、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被  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  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  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  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  43、253、253、239、239、239页。)关于“辩证法的规律”,也有相应的表述。“辩证  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  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  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  、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个系列的规律(  指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引者注)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  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  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  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  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将“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  有意加以区别,是为了说明“辩证法”是一种认识、一门科学,“辩证法的规律”则是  一种客观存在,“辩证法”是对“辩证法的规律”的反映。这种区分跟他对“主观辩证  法”(或“概念的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或“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区分是相  联系的。关于后一种区分,他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  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  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样,概念的辩  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  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
  在这里,恩格斯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是否根据上述看法,研究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就  应该是属于实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的任务,而研究主观辩证法的任务则继续由哲学  来承担?但从他反复讲“辩证法是科学”这一点不难看出,直接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 

; 中的辩证法规律的那种“辩证法”,或者说“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  的那种“辩证法”,甚至更明确地说,包括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和恩格斯  本人的自然辩证法在内的这种“辩证法”,肯定是科学而不是哲学。那么,什么是作为  哲学的辩证法呢?或者说什么是作为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的辩证法呢?甚至更明确地说,  什么是恩格斯留给哲学作为保留地的辩证法呢?恩格斯没有讲。虽然如此,他的意思却  比讲出来还要清楚,那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当然是其革命的方面得到了恢复而唯心主  义的装饰被摆脱了之后的辩证法。在《反杜林论》的“引论”中,恩格斯说:“就哲学  是凌驾于其他一切科学之上的特殊科学来说,黑格尔体系是哲学的最后的最完善的形式  。全部哲学都随着这个体系没落了。但是留下了辩证的思维方式以及关于自然的、历史  的和精神的世界在产生和消失的不断过程中无止境地运动着和转变着的观念。不仅哲学  ,而且一切科学,现在都必须在自己的特殊领域内揭示这个不断的转变过程的运动规律  。而这就是黑格尔哲学留给它的继承者的遗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  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更重要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旦得到唯物主义的改造  ,其作为主观辩证法跟由实证科学所揭示的客观辩证法实际上就成了一个东西。这种情  况下,当务之急就不是继续在“主观辩证法”即哲学方面下功夫,而是在“客观辩证法  ”即科学方面下功夫,包括在“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方面下功夫,  正如恩格斯本人在“自然辩证法”方面所示范的那样。
  这样一来,在恩格斯这里,“哲学终结”的限度就一目了然了。首先,对自然哲学和  历史哲学,或者说对一切关于外部世界的哲学,都要加以终结;取而代之的是经验的、  实证的和辩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这些科学所揭示的规律,一定是合乎并表达了辩  证法的,不过,它们并不直接讲辩证法本身。其次,“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  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注:《马克思恩  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  、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其间,恩格斯用“学说”一词而不  用“科学”一词,正好表明这个意义上的“辩证法”仍然是“哲学”而不是“科学”。  至于将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一同保留,只是因为前者相当于思维领域的初等数学而后者相  当于高等数学。与科学的规律(即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或外部世界的规律)只是合乎和  表达辩证法不同,哲学的规律(即思维规律)是关于辩证法本身的。最后,在哲学的终结  和保留之间,在科学的规律和哲学的规律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一个特殊的地带,即作为  科学而非哲学的辩证法和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唯物主义,或者说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  辩证唯物主义”。
  需要说明的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各种主要学说按恩格斯的“科学-哲学”分类法明确归  类,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也许可以较为容易地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社会  主义学说划入实证科学范畴,但要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也划入这一范畴就颇为困  难了,至于恩格斯本人的自然辩证法就更难如此归类了。同时,唯物史观和自然辩证法  也肯定不会是哲学,至于剩余价

《论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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