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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产业保障机制的构建


所要求的,具体来说其内容主要包括:严格的产业保护程序,如通知、调查、协商等步骤;科学的判断标准,确定国外产品对本国造成损害,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才能作出判断,如损害认定的考虑因素等;明确执行机构,从国外产业保护实践看,产业保护主要负责部门是该国负责工业和贸易的部门,我国的产业保护机制应以综合经济部门如国家经贸委负责为主,由行业协会、海关、工商等参与配合。申请主体方面,除主管机关得主动调查外,行业协会、产业团体、地方政府均可向主管机关提出。
  我国的保障措施立法要涵盖农业、服务业和纺织业等,加入WTO后,我国面对的将是世界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农业,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将受到严重挑战;而作为未来经济发展潜力最大的服务业,我国面临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的,所以,针对农业、服务业等产业,依循WTO的特别保障措施制订具体的部门产业保护办法实属必要和迫切。
  另外,亦应规定相关的积极调整的补救措施,以协助国内产业在受到外来竞争时,能加速进行调整而恢复竞争力;同时建立进口监视系统,当发现进口有大量增加的情形时,经简单的程序和召开听证会,即可要求与出口国进行协商,这样就防患于未然,变被动为主动,相应地亦要建立起行业报告制度,以便主管机关及时掌握信息。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所谓行业协会,是指“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总体,或其产量占该产品国内产量大部分的生产者团体”,按此定义,一国的行业数量成千上万,而不是我国与部门管理体系相连的为数有限的行业的概念。
  保护措施协定规定,进口国只有在通过确定大量进口对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才能采取措施限制进口。实际上,单个或几个企业一般是不能提出这种申诉要求的,只有那些产量在该国国内同类行业的生产总量中占有重要比重的产业才有这种行为能力。事实上,要求政府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诉,大都有国内企业的行业协会或代表提出。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在美国、欧共体及其他一较多使用贸易保护法律的国家中,申诉人绝大多数是行业协会或类似组织,仅此一点可看出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在开放性市场经济中,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提供WTO所需的有关国内厂商受损的全面、详细、可靠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政府也不可能及时而详尽地关注每个行业的情况,并对有关行业的情况及时作出全面而详尽的调查。正是因为在这一问题上,单个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组织才能够在各国使用保障条款保护本国产业的行动中起到发动者和提供证据者的重要作用。
  (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进行产业的战略调整。保障协定第5条第1项规定,保障措施以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范围为限。进口救济制度的目的在于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利用贸易保护措施提供本国产业一暂时的舒缓空间,加速本国产业的调整以提高其竞争能力,使其能与外国产业从事有力的竞争,进而促进其产业升级。对丧失竞争力的夕阳产业过多保护,将无法达成竞争力的维持或提升,将导致贸易及生产活动的扭曲,而使生产者增加其成本。依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速国内产业的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利益和竞争优势,创造我国产业竞争优势。
  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是同世界性的改革开放浪潮,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过渡,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融合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发展是通过结构的规律性调整和转移而实现的。在结构调整中,通过技术进步、产业转移、体制和组织创新,一方面淘汰落后的生产力,另一方面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动力。我国新一轮结构调整应当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通过“升级型”调整和“适应型”调整,我国经济获得一个时期保持较高发展速度的动力。遵照产业演进的一般规律,大力发展我国的优势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进行彻底改造和重组,放弃对大部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保护、扶持,采取市场导向,尽快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的产业重组,做到优胜劣汰,提高竞争能力。
  (四)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享有的优惠待遇,为产业调整提供舒缓空间。保障协定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系列优惠安排,第9条规定,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进口,只要其份额不超过进口国总额的3%,以及此类发展中成员的总进口份额不超过9%,保障措施即不得实施;发展中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时,有权在最长期限之外再延展两年,最长可达10年。我国在入世以后,可以充分享受这一优惠,在条件必须的情况下延长保障措施的期限,以保护国内产业,为产业调整提供舒缓空间。
  (五)培养精通WTO规则的专门的法律人才。在WTO统一的法律框架内,各成员都具有同样的权利和资格,各成员在运用WTO规则保障国内产业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公平的,在形式与程序平等的条件下,各成员之间的差别,更大地取决于运用WTO规则的能力与经济的不同,当今的国际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我国加入WTO后,直接面临的挑战,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法律人才方面的,而经济的发展还是相对容易的,比较困难的是法律人才的培养,我国非常缺乏具有WTO法律方面经验与能力的国际律师。新的全球经济需要新的法律和新的律师人才,我们应加大WTO法律人才培养的力度,以便为在国际论坛上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奠定高素质人才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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