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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框架内贸易保护体系之重建


背景下,直接管理壁垒作为贸易政策应用于国际竞争,其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
  直接管理壁垒目前的主要方式包括政府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汇率政策和区域一体化政策。与目前中国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相比,直接管理壁垒的优点体现在其能够充分满足作为贸易保护政策的原则。
  满足有效性原则。由于是政府主动采取行动,不似关税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具有某种稳定性,政府可以视具体情况随时做出决策,当国外产业严重威胁本国产业时,这种决策因其很强的针对性而具有良好的效果。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存在大量的弱势产业,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保护作用效果又并不明显,也只能依赖于政府直接的保护。在多种情况下,政府更是直接出面与国外企业竞争,由于政府与国外企业在经济地位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政府拥有的权力远大于国外企业,其可支配的资源也远多于国外企业,因此政府在这种竞争中往往占据上风,从而有效保护本国产业。
  满足适用性原则和非报复原则。非关税壁垒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国外产品进行限制,直接管理壁垒往往是在国外产业对国内产业拥有巨大优势,已经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因而不会对国内产业形成过度保护。同时直接管理壁垒的大多数措施为WTO所允许或难以制止,而且在本国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也更为其他成员国所谅解,使其他成员国难以有充分的理由进行报复。
  适合发展中国家运用原则。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往往过于弱小而更容易受到整体损害,采用直接管理壁垒,既可令其他成员国无法规避,又不需要先进的技术和环境标准,可为发展中国家轻易采用,在运用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往往又不大。尤其对中国而言,政府在对企业的支持方面建立了庞大的体系,拥有许多经验,随着经济转轨,政府虽然逐步退出了对企业的干预,但在对某些产业的扶持上仍有着特有的优势。
  综上所述,直接管理壁垒有其独有的优点,相比其他壁垒更适合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但其也相应地存在重大缺陷,即对贸易保护的滞后性。直接管理壁垒不似其他壁垒起到预先防御的作用,而是往往在国外企业已威胁或损害本国产业,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等情况下才会实施,使得其保护本国贸易时常慢一拍,无法做到预先保护。为弥补这个缺陷,实施直接管理壁垒时必须采取一些辅助政策。首先应在海关建立进口实时预警制度,对一定时期内各种产品的进口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在某段时期某种产品进口激增,就应调查其原因,并迅速作出反映。其次是要将直接管理壁垒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配合使用,即在以直接管理壁垒为核心的基础上,由外到内建立包括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和直接管理壁垒三个层次的综合贸易保护体系,实现对本国产业有秩序、多层次的全面保护。
  收稿日期:2002-03-17
【参考文献】
  [1] 任烈.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2] 刘文华.WTO与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3] 王小军.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再思考[J].国际贸易问题,1996,(8).
  [4] 董书慧.加入WTO与幼稚产业的保护[J].国际经贸,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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