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红:扎实开展先进性教育为全面小康提供保证
曾庆红:扎实开展先进性教育为全面小康提供保证
2005-01-12 10:30:25人民日报
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5日起在北京召开。在今天上午的电视电话会议主会场上,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曾庆红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基础工程。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集中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主持了今天的会议。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贺国强出席了会议。
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的十六大提出来的。十六大以后,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农村、城市基层等五种类型的19个单位进行了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分三批,对全国6800多万名党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在全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作出部署,对第一批开展这次教育活动的全国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进行动员。
曾庆红在讲话中阐述了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他指出,党的先进性是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完成。党的先进性从来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历史的,而不是一劳永逸的。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所处的国内外环境、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实状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对保持党的先进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使保持党的先进性面临新的考验。在全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就是要借鉴“三讲”集中教育和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在新形势下始终保持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和实践品质,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
曾庆红强调,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确保整个教育活动积极稳妥地进行。第一,要认真贯彻这次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抓住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条主线,把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这个主题,明确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个着眼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个方针。第二,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要求。在教育活动中,要找准党员和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进行剖析,认真加以解决。同时,要努力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让群众看到实效。第三,要全面落实这次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坚持正面教育,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第四,要严格执行这次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每一阶段、环节的时间安排,都要以保证质量、取得实效为前提。
曾庆红强调,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地方各级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都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对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具体领导和指导。各级党委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负责,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要建立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教育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把先进性教育活动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吴官正在主持会议时指出,曾庆红同志的重要讲话,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刻分析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全面阐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时代内涵,明确提出了在全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文件和曾庆红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在主会场出席会议的还有: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和组织部长(人事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分管副书记和组织部长,解放军有关方面负责同志等。
在各地分会场出席会议的有:省、市、县三级党委常委和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