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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人”和利己与利他


唯物论,《道德情操论》是论述人的精神生活的即道德情操的,它和经济思想与政治思想虽然都是属于思想上层建筑,但是,后两者是贴近并直接反映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道德情操则是高耸入云的思想上层建筑,可以远离经济基础,然而说到底仍然要迂回曲折地反映经济基础。但在斯密论述的道德人中,我们看不到反映经济基础这一点。他在《道德情操论》中,开宗明义地说:“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的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注: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5.)这种道德规范很难说是迂回曲折地反映资本主义这一经济基础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却不是这样,在这里的经济人的特征,正如下面将谈到的,无一不是直接反映资本主义这一经济基础的。
  应该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我认为斯密的道德人和经济人的关系,实质就是自然人和商品人即斯密假设的经济人的关系。让我们详尽地研究这个问题。
  恩格斯同意达尔文的说法,即人类是从猿类演变而来的。因而,两者都有生存的天性。但是,从树上到地上来生活的类人猿,遇到的敌人显然比从前要多、要狠、要凶。这时人吃兽,兽也吃人。而人类无论从感官灵敏、肌肉发达、跑动快疾、爪牙锐利哪一方面来说,都不及野兽,可是,他却能在人兽生存竞争中,最后成为胜利者,成为万物之灵,其原因何在?最重要的,即第一点,是人能合群和爱群,也就是互助;第二,就是我们都了解的制造和使用工具,这一点不用多说。
  合群和爱群,这一点在从猿到人的过程中表现得很明显。例如,在两性关系上雄性的互让。恩格斯指出:高等脊椎动物中,就我们所知,只有两种家庭的形式:一夫多妻制和一对一对的共居;在两种情况下,都只许有一个成年的雄性,只许有一个丈夫。雄性的嫉妒,使动物家庭与群对立起来;群是共居的最高形式;但由于雄性的嫉妒,使其进一步的发展受到阻碍。单是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动物的家庭与人类的原始社会是两不相容的东西。像正在生成过程中的人类这样无防卫能力的动物,如果与世隔绝地以一对一对为群居生活的最高形式去奋斗,恐怕很难继续生存。但是,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那只有在自然中才有的伟大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即以群的联合力量与集体行动来补足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成年雄性的互相忍让,消除嫉妒,乃是形成这样大而永恒的集团的第一个条件,由动物转变为人类只有在这种集团的环境中才能办到,那就只能是杂交。在这种婚姻形式下,整个一群男性和整个一群女性互为所有,这种形式很少有嫉妒的余地。
  因此,合群和爱群,是人能够脱离动物的首要条件。由于这样,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特别指出:同族人必须互相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异族人的欺侮时,要帮助报仇。
  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同意摩尔根的如下总结:更高级的社会制度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的形式上的复活。我认为自由、平等、博爱,就是自然人,或者更严密地说是氏族人,也是更高级社会的道德规范。摩尔根是伟大的辩证法论者。从这一点看,《道德情操论》认为人天生是有同情心的,事实上是氏族人的道德的流传。当不涉及物质利益时,即使在阶级社会中,氏族人的道德仍然可以流传下来。在斯密的著作中,常常有天性、天赋和人类倾向之类的提法;这些为人类所特有,是其他各种动物所无的。斯密试图从两猎犬协同逐兔,来说明这种人性的产生,结果失败。这就只能是自然人或氏族人的特性。
  值得注意的是,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说:同情心“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它的原始感情一样,决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最大的恶棍,极其严重地违犯社会法律的人,也不会全然丧失同情心。”(注: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5.)可惜的是,他虽然提出了原始感情问题,但是它是怎样产生的,没有分析。
  以上说明,氏族的成员是完全融合在氏族之中的,个人和社会也融合在一起。氏族人在物质利益不受侵犯时,其道德没有利己和利他之分,更没有这两者的对立。因此,这种道德人和商品社会的经济人无关;它们的产生基础不同。
  由于这样,我就将氏族人的道德撇开,只从《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研究斯密的假设经济人,除了利己之外,有没有利他的可能。我认为斯密的本意,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中,利己是目的,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利他则是达到利己这一目的的手段,手段不当,目的总归落空,因为不能利他,结果也就无法利己。就是说,为了利己,即多赚钱,办企业就要提高劳动生产率,就要精益求精,就要取信于顾客,就要童叟无欺,就要讲信誉,这就是经济发展,就是社会进步,就是顾客得益。法国大革命后,1893年雅各宾宪法关于人民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欲人施己,先施于人。”这规定,尤其是其中的“欲人施己,先施于人”,已将利己和利他的关系分析得很清楚了。
  让我们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
  日本著名马克思主义者河上肇分析斯密所假设的经济人,其所以必然是自私自利的,完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河上说: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是个人主义经济组织继续发展的一个历史形态。个人主义经济组织的根本的特征,就是对社会成员生活不负责任,而使社会成员各负其责。因此,在个人主义的社会组织下,其道德规范当然是承认利己主义。社会全体的繁荣,要在社会各成员谋一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这必然反应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的经济学上。就是说,斯密假设的经济人,是有深刻的社会基础的。
  斯密说:“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想要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作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多了。不论是谁,如果他要与旁人作买卖,他首先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得到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我们所需要的互相帮忙,大部分是依照这个方法取得的。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

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13-14.)许多人认为,这段话只说明人是利己的,只有启动其利己心,才有交换,才有经济活动,才有社会进步,才有作为结果的利他。我也曾这样看,但现在的看法不是这样。我认为:这段话恰好说明,利己是目的,利他则是手段,先要运用利他这手段,才能达到利己的目的。我们不妨想一想,如果面包师等人,不首先卖面包给我,他能得到我的回报吗?就是说,盈利是目的,满足顾客的需要是手段,手段不对,目的不达。所以利他的结果是利己。
  斯密断然否认经济人具有其目的只是利他的经济行为。他说:“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事实上,这种装模作样的神态在商人中间并不普遍,用不着多费尽心机唇舌去劝阻他们。”(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7.)
    三、“斯密难题”的产生原因
  现在回到“斯密难题”。在我看来,《道德情操论》认为人是有同情心的,谈论的事实上是氏族人的道德;而《国富论》认为人是自私自利的,谈论的是商品社会经济人的行为准则,亦即经济人的道德。这是基于两种不同经济基础的道德。因此,我在1985年出版的《大卫·李嘉图》中就说过:“斯密既研究人的物质生活,又研究人的精神生活,研究精神生活时,他是唯心主义者,并不理解精神生活是由物质生活决定的,认为人总有一种抽象的同情心,这见于他较早的著作《道德情操论》;研究物质生活时,他是唯物主义者,认为物质生活受经济规律的支配,这见于他的代表著作《国富论》。但在《国富论》中并没有清除《道德情操论》中的唯心主义观点,以致在分析遇到矛盾时,便倒向唯心主义。”(注:陈其人.大卫·李嘉图[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0.)我现在仍然认为:只要斯密没有说明具有同情心的道德人产生的基础,或者没有说明它是氏族人的道德的流传,以为它同经济人有同样的经济基础,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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