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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


各种报酬外,各种通过劳动以外的其他途径取 得的收入,包括资本收益、股份分红、存款利息、遗产继承等,都要受到保护。“非劳 动收入”在传统的观念中等于“不劳而获”,一贯被看作是一个贬义词。公开提出予以 保护,不把它划入另册,是对“非劳动收入”的正名,在观念上无疑是一大进步,意义 十分重大。实际上,社会经济的发展固然离不开劳动,同样也离不开创业和投资。因为 劳动只有在具备了相应的对象和资料的条件下才能生产财富,这就决定了提供劳动资料 和对象的资本投入即投资在发展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丰富人力资源 而建设资金比较匮乏的国家里,资本是更为紧缺的资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迫切需要 大量投资。我们在经济工作中要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扩大内需就是要扩大在国内的投 资和消费,而扩大消费归根结底要靠扩大投资来提供就业和增加收入。鼓励和支持扩大 投资,就必须允许投资能够得到回报。显然,这种回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收入” 。尽管投资行为必然包含有一定程度的决策和管理方面的脑力劳动,但其收入的主要部 分是实现投资后的资本收益,属于“非劳动收入”。明确提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将鼓励人们大胆地去投资创业,不仅直接利及投资者,还将通过对合法投资行为的鼓励 促进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鼓励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 业活动,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必然涉及保护私人财产问题。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我国居民家庭财产不断增 加,既包括耐用消费品和住房等实物性财产,也包括储蓄、股票、债券等金融性财产, 还包括投资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性财产。这既是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又是人们继续创 业的物质基础。党的十六大把“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作为全面小康的一个目标,还提 出鼓励积极创造社会财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保护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社会阶层的 合法权益,社会各阶层的私人财产将进一步不断增加。十六大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 的法律制度”,为私人财产正了名,消除了人们在创业方面的顾虑,为扩大社会主义建 设的资金积累创造了良好的前景。
  团结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鼓励他们的创业精神,表彰他们中的优 秀分子,同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既 然理论上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 范畴,它们的所有者及其合法权益当然应当受到尊重和得到保护。何况在深化改革、调 整结构大过程中,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 业、身份不像过去那样长期不变,而是经常变动。继十五大提出基本经济制度,肯定非 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后,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保护合法收入与私人财产的 分析,进一步解决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及其财产的地位问题。
  总之,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上述新思想、新提法、新要求,体现了党在制定和贯彻党的 方针政策时,基本着眼点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 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它妥善处理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为形成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和机制,让人们想干 事,能干成事。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才能使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造福于人民。
  收稿日期:2002-12-18

《深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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