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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知识与发现:


效率”,是不得要领的。
  一般认为,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互利互惠行为的失败,即导致市场失灵,这会使资源配置效率偏离帕累托最优,这时便需要政府进行干预。这也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信息经济学的政策指向及信息经济学的重要性之所在。但是,得出“信息不对称就需要政府干预”这一结论需要十分谨慎。在这方面,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似乎可能向两个政策方向发展。时任尼克松总统经济顾问的阿克洛夫在1973年那篇《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一文中,尽管说明了信息不对称的后果:通过逆向选择导致一些市场消失,以致市场经济不再是充分有效的。但是他在文中也特别认真地指出,并不能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得出结论说,政府干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必然手段。对于“搜寻商品”来说,信息不对称并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即使是“经验商品”,市场的解决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次品难题”,如品牌、信誉和保修机制就是这样的市场解决办法。斯彭斯在分析劳动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时也注意到应聘者的文凭可以在市场上起到信号传递和甄别的作用。事实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几乎所有的市场交易都是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进行的,而演进着的各类经济组织形式和市场过程本身也在不断降低有关特定交易的信息不完全性和非对称性。这一点早已为信息经济学的开创者之一斯蒂格勒所注意。在其经典的《信息经济学》(1961)一文中,他指出:“对商品信息的无知,就像是零度以下的气候,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付出足够的费用,使它对人的影响维持在能够忍受的、甚至感觉挺舒服的限度内,但是,要想彻底消除这种影响,则完全不值得。正如要是对寒冷的气候一无所知,便不可能全面分析人应当用什么样的住所和衣服一样,倘若我们对商品信息无知这类冷风没进行过系统的研究,也不可能全面理解经济生活。”(注:斯蒂格勒:《信息经济学》,载于《施蒂格勒论文精粹》,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4~75页。)某些经济组织形式之主要作用,或许就在于消除质量的不确定性。
  不过,曾任克林顿总统经济顾问的斯蒂格利茨则似乎对政府在应对信息不对称方面更有信心。在他看来,经济体系中的市场失灵是普遍存在的,除了原始的市场失灵如公共物品和外部性之外,还存在着新的市场失灵,即以不完全信息、不对称信息、信息的有偿性和不完备市场为基础的市场失灵,而新的市场失灵和原始的市场失灵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备市场的普遍性,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所描述的帕累托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而这是政府干预的理论依据。这样,通过政府正确行使其具有优势的强制性职能进行干预带来帕累托改善,这样可以实现限制性帕累托效率,所谓的格林沃德—斯蒂格利茨定理给出了明确的改善福利的政府干预形式(Stiglitz,1994)。在他看来,政府比市场(主体)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可以以政策改善资源运用的效率。但是,斯蒂格利茨在涉及政府具体解决办法时却含糊其辞,而且他从来没有指出政府在进行干预时的激励问题(Hendenson,2001)。此外,尽管斯蒂格利茨也批判了一般均衡理论错误地假定存在完全竞争,但是我们会看到,他所理解的竞争概念同样存在问题。在他看来,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完全的市场”与“竞争性市场”之间存在着矛盾,因为如若存在着完备的市场,则意味着对每一种不同(包括不同质量、不同包装、不同存放地和存放时间等)的商品都相应有一个市场,这实际上也意味着市场失去了“竞争性”或存在着垄断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竞争必然是不完全的。很显然,他所理解的竞争仍然是完全竞争理论中的“竞争”,而它正是现代奥地利学派所要批评的“竞争”概念。正如哈耶克(1946)所指出的,这种“完全”竞争实际上意味着没有一切竞争活动。
    简短的结语:政策含义
  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对市场和竞争的基本理解:新古典经济学以理想中的完全竞争静态均衡模型来理解市场的运作,微观经济干预的范围就是现实市场偏离完全竞争时存在的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区间”。市场失灵论就成为微观经济干预的理论基础。在主流经济学家看来,只要存在对帕累托最优或完全竞争状态的某种偏离,如存在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或信息不对称等,就需要通过政府干预来矫正经济的无效率。但是,如果我们将市场和竞争看作是一个动态的(学习和发现)的过程,那么就不可能得出这一结论。传统的市场失灵理论在用作微观经济干预的理论基础时明显“夸大”了政府干预的范围,因此对于经济政策的实践可能是误导性的。
  最典型的是,一旦我们不将竞争看作是一种状态,而是理解为现实的“争胜”的活动过程,就会得出相反的看法。因为,在现代奥地利学派看来,诸如广告、产品差别化等被新古典经济学(同样被张伯伦和罗宾逊夫人)看作是垄断装置的商业活动恰恰是市场过程中竞争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竞争过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此可以发现传统的反垄断理论(如哈佛学派的SCP范式)和政策反而可能会破坏真正的竞争活动。事实上,市场结构是由产业行为和绩效所决定的,一个产业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或垄断性的结构)的出现,可能

是市场竞争过程的结果,评判垄断是否有害的标准不在于企业规模。加之在动态的竞争情境下,企业的规模取决于日益变化的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也不存在一种简单的衡量尺度和评判标准。因此,要反对的不是规模大的企业,而是依靠人为的制度性安排来获得规模优势的做法。在垄断问题上,政府需要做的是两件事:一是创造(制度)条件促进竞争;二是管好自家大门,即防止创造垄断。
  “竞争作为一个(知识)发现的过程”的视角为我国当前产业政策的讨论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如果不经过现实的竞争性的企业家发现过程,那么经济生活中很多信息是不为人们所知的,而当前很多关于所谓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的观点,以及很多主张政府通过“强有力的产业政策”进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实际上都是建立在(事后的)完全信息基础之上的,这些研究隐含着一个极其重要的前提:经济学家或政府比市场具有更强的信息能力。但是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我们并不能轻易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因为在开放的市场过程情境下,市场上自发演进的组织模式所包含的信息,其实比这些经济学家和政府知道的要多得多。
  按照现代奥地利学派的知识观,信息不对称也并不一定要求政府的干预,但是政府却并非是无所作为。对于政府来说,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保证市场基本条件(如财产安全保证合同的可执行性以及稳固的交易媒介)的稳定,以及消除市场过程发展道路上的障碍等。
【参考文献】
  1.Demsetz,H.1969:Information  and  Efficiency:Another  Viewpoin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2(1):1~22.
  2.Ellig,J.1994:Industrial  Organization,in  Boettke,P.J.:The  Elgar  Companion  to  Austrian 
 Economics(Ⅰ、Ⅱ),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3.Hayek,F.A.1945:"The  Use  of  Knowledge  in  The  Societ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reprinted  in  Individual  and  Economic  Order,London:Routledge  &  Ke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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