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国际货物买卖货款收付新方式:国际保理
商;
(6)出口保理商将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
(7)出口商依据所核准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决定是否签约,在签约发货后,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和单据寄送进口商;
(8)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委托收取货款;
(9)按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进口商信用额度内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的融资款;
(10)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寄交相关单据;
(11)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要求付款;
(12)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3)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出口保理商(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14)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结算货款余额。
4.国际保理业务现状
近20年来,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都得到了广泛运用。世界各国都在竞相发展保理服务,以提高本国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欧美国家的贸易结算中,保付代理收付货款方式基本上取代了汇付、托收、信用证收付货款方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90年代以前,美国在这个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90年代起,西欧各国发展较快,尤其是意大利,已于1990年超过了美国,跃居世界第一;1988年美国保理服务营业额为490亿美元,意大利为360亿美元,1990年美国仍为490亿美元,意大利则增加到了712亿美元,远远超过了美国。1991年底,全球保理业务营业总额已高达2600多亿美元,1998年突破5000亿美元,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了5700多亿美元。国际保理业务已成为世界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尤为迅猛,在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已经占其保理业务总量的30%以上。
国际保理业务在亚洲地区起步较晚,发展较慢,也很不平衡,日本和新加坡一直处于领先地位。80年代后,由于亚洲地区历来是以消费品出口为主,出口商通常只同少数进口国中一家大主顾签订销售合同,尽管进口商拒绝开立信用证,信用风险尚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加之当时国际保理服务基本上是金融机构的副业务,专业人才和专业保理公司短缺,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未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进入90年代后,亚洲地区国际保理服务专业人才不再短缺,专业国际保理公司纷纷成立,国际保理服务不再是金融机构的副业务。加之亚洲出口商已经有了众多客户,不再更多地依赖某一进口商,这无疑对商业出口发展是有利的。尽管亚洲的出口商仍然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但在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环境下,许多出口商也不得不接受承兑交单(D/A)和挂帐(O/A)的信用付款方式,增加了出口商应收货款风险和追收帐款业务费用,使得出口商们不得不转而求助于国际保理服务公司,使得这项服务能更广泛和更有效地开展。
随着国际保理服务公司纷纷成立,协调这些公司业务的国际性保理服务机构也相继成立。现今规模较大且有影响的国际保理机构是: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国际保理协会(International Factors,IF)和哈拉尔海外公司(Heller Oversea Corporation)。这三个国际机构中,FCI是该行业最大的,由各国保理公司组成的民间商业机构,是一个开放式组织,允许一个国家有多家保理公司参加;其他两个机构都是封闭式的,每个国家只允许一个公司参加,影响和业务规模远远不如国际保理联合会。FCI成立于1968年,总部设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其目的是为会员公司提供国际保理服务的统一标准、程序、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技术培训;目前,FCI组织已经有150家会员,这些会员分布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
FCI有联系世界主要保理公司的全球网络,旨在通过保理和有关的财务服务,促进国际贸易发展。FCI利用通用电子信息服务公司(GEISCO)的Mark Ⅲ卫星,成功地开发出了保理公司之间帐务通讯系统(Inter-factory Accounting Communication,IFAC)及计算机和通讯辅助保理服务系统(Factoring Aided by Computer and Tele Communication System,FACTS),供各会员公司使用;此外,FCI还协助各会员公司制定标准程序以保持优良服务质量;提供一揽子培训方案;在全世界推广国际保理服务,使其成为行之有效的贸易财务服务方法。
1987年,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完成了对《国际保付代理公约草案》的修订。1988年5月,在有55个成员国参加的加拿大渥太华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为各国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保付代理公约》是目前规范现代国际保理活动的唯一的法律规范。该公约正文共11条。其中,第1条规定了保付代理商要为出口商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第2条规定了《公约》仅适用于缔约国间的当事人;第3条规定了《公约》所确立的规范由当事人自愿采用;第4-10条规定了开展国际保理服务的一般原则;第11条规定了《公约》未尽事宜,应根据《公约》所规定的一般原则和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法律解决。
从目前全球国际货物买卖发展的趋势来看,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手续繁琐、费用较高、结算方式呆板等弊端,其在国际结算方式中的“主导”已逐步被承兑交单和挂帐所取代,国际保理业务又由于其迎合了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托收、赊销等国际货物买卖货款收付方式的需要,因而在短短的20几年时间里,得到广泛运用,成为发达
5.国际保理服务的优势
国际保理服务作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之所以能在80年代后迅速崛起,从其它支付方式中脱颖而出,并非出于偶然,其优势主要是源于它对风险的分担能力,对支付程序的简化功能和对支付费用节省的效能等方面的原因。作为一种围绕着货款收付提供综合性服务业务,远比信用证和托收方式更为安全、简便、实用,化解了买卖的风险,有效地解决了历来存在于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由于进出口商互不了解或信任而阻碍贸易往来的问题。加之在整个货款收付过程中,出口商只需同出口保理商接触,进口商只需同进口保理商联系,没有语言及社会习惯等方面的障碍,非常方便;保理商在业务操作中充分地运用了现代电子科技的成果,因而在国际货款支付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国际保理业务对出口商的优势首先是对货款回收风险保障。与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付款方式比较而言,进口商破产或拒付货款等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能有效地保护出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只要认真地履行了合同交货义务,就可以得到保理商100%的收取货款保障。如果进口商拒付货款或破产,保理商将于90天后按出口发票金额向出口商付款,并且保理商对付给出口商的全部款项没有追索权,避免了出口商呆帐、坏帐损失。其次,促进销售。由于保理商代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监督,克服了信息障碍,为出口商决定是否向进口商提供商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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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口保理商将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
(7)出口商依据所核准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决定是否签约,在签约发货后,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和单据寄送进口商;
(8)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委托收取货款;
(9)按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进口商信用额度内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的融资款;
(10)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寄交相关单据;
(11)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要求付款;
(12)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3)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出口保理商(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14)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结算货款余额。
4.国际保理业务现状
近20年来,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都得到了广泛运用。世界各国都在竞相发展保理服务,以提高本国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欧美国家的贸易结算中,保付代理收付货款方式基本上取代了汇付、托收、信用证收付货款方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90年代以前,美国在这个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90年代起,西欧各国发展较快,尤其是意大利,已于1990年超过了美国,跃居世界第一;1988年美国保理服务营业额为490亿美元,意大利为360亿美元,1990年美国仍为490亿美元,意大利则增加到了712亿美元,远远超过了美国。1991年底,全球保理业务营业总额已高达2600多亿美元,1998年突破5000亿美元,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了5700多亿美元。国际保理业务已成为世界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尤为迅猛,在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已经占其保理业务总量的30%以上。
国际保理业务在亚洲地区起步较晚,发展较慢,也很不平衡,日本和新加坡一直处于领先地位。80年代后,由于亚洲地区历来是以消费品出口为主,出口商通常只同少数进口国中一家大主顾签订销售合同,尽管进口商拒绝开立信用证,信用风险尚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加之当时国际保理服务基本上是金融机构的副业务,专业人才和专业保理公司短缺,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未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进入90年代后,亚洲地区国际保理服务专业人才不再短缺,专业国际保理公司纷纷成立,国际保理服务不再是金融机构的副业务。加之亚洲出口商已经有了众多客户,不再更多地依赖某一进口商,这无疑对商业出口发展是有利的。尽管亚洲的出口商仍然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但在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环境下,许多出口商也不得不接受承兑交单(D/A)和挂帐(O/A)的信用付款方式,增加了出口商应收货款风险和追收帐款业务费用,使得出口商们不得不转而求助于国际保理服务公司,使得这项服务能更广泛和更有效地开展。
随着国际保理服务公司纷纷成立,协调这些公司业务的国际性保理服务机构也相继成立。现今规模较大且有影响的国际保理机构是: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国际保理协会(International Factors,IF)和哈拉尔海外公司(Heller Oversea Corporation)。这三个国际机构中,FCI是该行业最大的,由各国保理公司组成的民间商业机构,是一个开放式组织,允许一个国家有多家保理公司参加;其他两个机构都是封闭式的,每个国家只允许一个公司参加,影响和业务规模远远不如国际保理联合会。FCI成立于1968年,总部设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其目的是为会员公司提供国际保理服务的统一标准、程序、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技术培训;目前,FCI组织已经有150家会员,这些会员分布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
FCI有联系世界主要保理公司的全球网络,旨在通过保理和有关的财务服务,促进国际贸易发展。FCI利用通用电子信息服务公司(GEISCO)的Mark Ⅲ卫星,成功地开发出了保理公司之间帐务通讯系统(Inter-factory Accounting Communication,IFAC)及计算机和通讯辅助保理服务系统(Factoring Aided by Computer and Tele Communication System,FACTS),供各会员公司使用;此外,FCI还协助各会员公司制定标准程序以保持优良服务质量;提供一揽子培训方案;在全世界推广国际保理服务,使其成为行之有效的贸易财务服务方法。
1987年,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完成了对《国际保付代理公约草案》的修订。1988年5月,在有55个成员国参加的加拿大渥太华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为各国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保付代理公约》是目前规范现代国际保理活动的唯一的法律规范。该公约正文共11条。其中,第1条规定了保付代理商要为出口商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第2条规定了《公约》仅适用于缔约国间的当事人;第3条规定了《公约》所确立的规范由当事人自愿采用;第4-10条规定了开展国际保理服务的一般原则;第11条规定了《公约》未尽事宜,应根据《公约》所规定的一般原则和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法律解决。
从目前全球国际货物买卖发展的趋势来看,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手续繁琐、费用较高、结算方式呆板等弊端,其在国际结算方式中的“主导”已逐步被承兑交单和挂帐所取代,国际保理业务又由于其迎合了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托收、赊销等国际货物买卖货款收付方式的需要,因而在短短的20几年时间里,得到广泛运用,成为发达
国家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的首选收付方式。
5.国际保理服务的优势
国际保理服务作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之所以能在80年代后迅速崛起,从其它支付方式中脱颖而出,并非出于偶然,其优势主要是源于它对风险的分担能力,对支付程序的简化功能和对支付费用节省的效能等方面的原因。作为一种围绕着货款收付提供综合性服务业务,远比信用证和托收方式更为安全、简便、实用,化解了买卖的风险,有效地解决了历来存在于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由于进出口商互不了解或信任而阻碍贸易往来的问题。加之在整个货款收付过程中,出口商只需同出口保理商接触,进口商只需同进口保理商联系,没有语言及社会习惯等方面的障碍,非常方便;保理商在业务操作中充分地运用了现代电子科技的成果,因而在国际货款支付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国际保理业务对出口商的优势首先是对货款回收风险保障。与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付款方式比较而言,进口商破产或拒付货款等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能有效地保护出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只要认真地履行了合同交货义务,就可以得到保理商100%的收取货款保障。如果进口商拒付货款或破产,保理商将于90天后按出口发票金额向出口商付款,并且保理商对付给出口商的全部款项没有追索权,避免了出口商呆帐、坏帐损失。其次,促进销售。由于保理商代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监督,克服了信息障碍,为出口商决定是否向进口商提供商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