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国际货物买卖货款收付新方式:国际保理
无论是对进口商、还是出口商,买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预期的利润,但利润的取得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过程并且伴随着很多潜在的风险。如何在交易中减少货款收付风险,简化交易程序,降低费用开支,获得融资担保,是每一位进出口商人所追求的最大愿望,国际保理业务恰恰符合了进出口商的这一愿望。因而自20世纪80年代起,世界各国都在竞相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以提高本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1.国际保理的概念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的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是18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掘起的一种界于托收和信用证之间的、兼具商业和银行双重信用功能的货款收付方式。
迄今为止,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对国际保理的定义尚未统一。一般的理解是在国际货物买卖进出口商、进出口保理商相互间存在着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由进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的进口商信用风险担保、货款收付、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这种国际货物买卖货款收付方式,既能消除托收货款收付方式对出口商不可避免的、固有的商业风险,又可避免信用证货款收付方式对进出口商所要求的过分繁杂的程序和手续;同时还具有为进出口商融资的特点。
2.国际保理的成因
国际货物买卖市场的竞争主要是在商品质量、价格、销售条件(即付款方式)三个方面的竞争。
在20世纪80年代前,出口商在国际货物买卖市场竞争中,主要依靠过硬的商品质量和合理的价格,货款的收付主要采用买卖双方都易接受的信用证方式,尤其是在进口商欲获得品质优良、价格合理的商品时,出口商可以、而且应该要求进口商为其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口商也只能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在信用证收付款项方式下,对出口商安全收款而言,只要进口商为出口商开立了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出口商回收货款就获得了最大的保障;对进口商安全用款而言,付出货款是以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项下规定的义务为条件,通过获得有价物权凭证保障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利益都能在信用证收付方式下获得保障,不存在对哪一方不公平或更有利的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货物买卖市场格局随着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百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货物买卖市场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产品质量和价格竞争的余地越来越小,出口商间的竞争逐步由品质、价格的竞争转为销售条件方面的竞争。由于进口商很容易在市场上通过一般信用条件买到相似品质、价格的产品,因此,进口商对出口商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和发言权,出口商要获得进口商为其开立的信用证变得越来越困难了。绝大多数进口商不愿意再继续使用信用证收付货款方式,转而要求出口商接受托收承兑交单(D/A)或挂帐(O/A)的商业信用付款方式。因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需要等量或较大比例的资金抵押为条件,形成资金的无偿占用;同时,进口商还必须负担开立信用证的费用,这无疑等于减少了进口商的利润,削弱了进口商自身发展潜力。加之信用证本身也缺乏活力,即信用证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卖方有权以预期违约为由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并承担相应的改证费用;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适用“严格相符”的原则,在出口商交付单据时,出口商所交付的单证必须同信用证条款规定完全一致,否则,银行拒绝收单,有可能造成进口商收取货物延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托收承兑交单(D/A)或挂帐(O/A)的货款收付方式对出口商回收货款而言,则要承担较大风险,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能否顺利按期取得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和支付能力;而能否给进口商提供优惠灵活的信用付款方式,又是出口商能否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
在这种背景下,为出口商承担100%的进口商财务信用风险,提供应收帐款管理及追收服务,并负责资金融通业务的国际保理业务,由于其本身兼具金融机构信用的特性,既可保持挂帐贸易的优点、又不失信用证收款安全的优点,有效地解决了信用付款问题,因而迅速被众多的进出口商所接受,在世界各地流行起来,并在80年代后期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现代国际保理服务在80年代后期得以迅速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应归功于微电子工业的迅速发展。欧美国家信息产业非常发达,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广泛使用电子通讯技术,进口商不出门在几分钟内就可以订购到他所需要的商品。因此,进口商更愿意小批量进口,快速交货,随到随卖,以更加快资金流动,以有限的资本做更多的生意,牟取超额利润。保理商开展业务也是建立在电子技术应用基础上,整个业务都由电子计算机数据中心和数据通讯网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一个确定进口商信用额度的请求可以在几分钟内完成。
3.国际保理业务的类型及运作方式
国际保理组织是针对进出口商采用承兑交单和挂帐等非信用证交易提供服务、开展业务。具体服务有为出口商提供进口商商业资信调查和信用额度评估;为出口商承担进口商信用额度内100%收取货款风险和应收帐款追收;在收到出口商发票副本时,如出口商有融资要求,可为出口商提供进口商信用额度内最高达出口商80%的货款垫付。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分为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两种,位于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叫做进口保理商,位于出口商所在地的叫出口保理商。
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有单保理和双保理两种方式。仅涉及进出口商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单保理方式;涉及双方保理商的则叫做双保理方式。
单保理方式适用于出口商所在国未有保理商的国家和地区背景下。当进出口双方经过协商谈判决定采用保付代理结算方式后,出口商即向进口商所在国的保理商提出申请,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并将需确定信用额度的出口商名单提交给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并承担进口商信用额度内100%的收取货款风险担保;出口商依据由进口保理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决定签约;在信用额度内签约发货后,将发票和货运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将发票副本送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帐款;如果出口商在发货后、收款前有融资要求,进口保理商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短期货款融资;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再将全部货款扣除相关费用及预付货款后转入出口商的银行帐户。
双保理方式适用于进出口商双方所在国都有保理商的国家和地区背景下。出口商与本国的出口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合同;然后与进口商协商谈判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保付代理结算方式;在签约前,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确定进口商信用额度申请;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的保理商中挑出进口保理商,同时将需要核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提交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评估,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将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并承担进口商信用额度内100%的收取货款风险担保;出口商依据由保理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决定是否签约;在信用额度内签约发货后,将发票和货运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将发票副本送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帐款管理;如果出口商在发
典型的国际双保理业务运作示意图
附图
(1)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
(2)出口商与进口商商谈买卖合同,约定采用保理收付货款方式;
(3)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的请求;
(4)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5)进口保理商调查评估进口商信用额度,将结果通知出口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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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保理的概念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的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是18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掘起的一种界于托收和信用证之间的、兼具商业和银行双重信用功能的货款收付方式。
迄今为止,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对国际保理的定义尚未统一。一般的理解是在国际货物买卖进出口商、进出口保理商相互间存在着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由进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的进口商信用风险担保、货款收付、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这种国际货物买卖货款收付方式,既能消除托收货款收付方式对出口商不可避免的、固有的商业风险,又可避免信用证货款收付方式对进出口商所要求的过分繁杂的程序和手续;同时还具有为进出口商融资的特点。
2.国际保理的成因
国际货物买卖市场的竞争主要是在商品质量、价格、销售条件(即付款方式)三个方面的竞争。
在20世纪80年代前,出口商在国际货物买卖市场竞争中,主要依靠过硬的商品质量和合理的价格,货款的收付主要采用买卖双方都易接受的信用证方式,尤其是在进口商欲获得品质优良、价格合理的商品时,出口商可以、而且应该要求进口商为其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口商也只能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在信用证收付款项方式下,对出口商安全收款而言,只要进口商为出口商开立了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出口商回收货款就获得了最大的保障;对进口商安全用款而言,付出货款是以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项下规定的义务为条件,通过获得有价物权凭证保障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利益都能在信用证收付方式下获得保障,不存在对哪一方不公平或更有利的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货物买卖市场格局随着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百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货物买卖市场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产品质量和价格竞争的余地越来越小,出口商间的竞争逐步由品质、价格的竞争转为销售条件方面的竞争。由于进口商很容易在市场上通过一般信用条件买到相似品质、价格的产品,因此,进口商对出口商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和发言权,出口商要获得进口商为其开立的信用证变得越来越困难了。绝大多数进口商不愿意再继续使用信用证收付货款方式,转而要求出口商接受托收承兑交单(D/A)或挂帐(O/A)的商业信用付款方式。因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需要等量或较大比例的资金抵押为条件,形成资金的无偿占用;同时,进口商还必须负担开立信用证的费用,这无疑等于减少了进口商的利润,削弱了进口商自身发展潜力。加之信用证本身也缺乏活力,即信用证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卖方有权以预期违约为由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并承担相应的改证费用;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适用“严格相符”的原则,在出口商交付单据时,出口商所交付的单证必须同信用证条款规定完全一致,否则,银行拒绝收单,有可能造成进口商收取货物延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托收承兑交单(D/A)或挂帐(O/A)的货款收付方式对出口商回收货款而言,则要承担较大风险,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能否顺利按期取得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和支付能力;而能否给进口商提供优惠灵活的信用付款方式,又是出口商能否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
在这种背景下,为出口商承担100%的进口商财务信用风险,提供应收帐款管理及追收服务,并负责资金融通业务的国际保理业务,由于其本身兼具金融机构信用的特性,既可保持挂帐贸易的优点、又不失信用证收款安全的优点,有效地解决了信用付款问题,因而迅速被众多的进出口商所接受,在世界各地流行起来,并在80年代后期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现代国际保理服务在80年代后期得以迅速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应归功于微电子工业的迅速发展。欧美国家信息产业非常发达,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广泛使用电子通讯技术,进口商不出门在几分钟内就可以订购到他所需要的商品。因此,进口商更愿意小批量进口,快速交货,随到随卖,以更加快资金流动,以有限的资本做更多的生意,牟取超额利润。保理商开展业务也是建立在电子技术应用基础上,整个业务都由电子计算机数据中心和数据通讯网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一个确定进口商信用额度的请求可以在几分钟内完成。
3.国际保理业务的类型及运作方式
国际保理组织是针对进出口商采用承兑交单和挂帐等非信用证交易提供服务、开展业务。具体服务有为出口商提供进口商商业资信调查和信用额度评估;为出口商承担进口商信用额度内100%收取货款风险和应收帐款追收;在收到出口商发票副本时,如出口商有融资要求,可为出口商提供进口商信用额度内最高达出口商80%的货款垫付。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分为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两种,位于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叫做进口保理商,位于出口商所在地的叫出口保理商。
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有单保理和双保理两种方式。仅涉及进出口商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单保理方式;涉及双方保理商的则叫做双保理方式。
单保理方式适用于出口商所在国未有保理商的国家和地区背景下。当进出口双方经过协商谈判决定采用保付代理结算方式后,出口商即向进口商所在国的保理商提出申请,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并将需确定信用额度的出口商名单提交给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并承担进口商信用额度内100%的收取货款风险担保;出口商依据由进口保理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决定签约;在信用额度内签约发货后,将发票和货运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将发票副本送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帐款;如果出口商在发货后、收款前有融资要求,进口保理商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短期货款融资;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再将全部货款扣除相关费用及预付货款后转入出口商的银行帐户。
双保理方式适用于进出口商双方所在国都有保理商的国家和地区背景下。出口商与本国的出口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合同;然后与进口商协商谈判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保付代理结算方式;在签约前,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确定进口商信用额度申请;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的保理商中挑出进口保理商,同时将需要核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提交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评估,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将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并承担进口商信用额度内100%的收取货款风险担保;出口商依据由保理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决定是否签约;在信用额度内签约发货后,将发票和货运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将发票副本送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帐款管理;如果出口商在发
货后、收到货款前有融资要求,出口保理商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短期货款融资;出口保理商同时将应收帐款清单提交给进口保理商,委托其协助催收货款;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进口保理商收款后,立即将全部款项转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扣除相关费用及预付货款后转入出口商的银行帐户。只要进口商按原定合同及时付清了货款,这单保理业务就告完成。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在保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典型的国际双保理业务运作示意图
附图
(1)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
(2)出口商与进口商商谈买卖合同,约定采用保理收付货款方式;
(3)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的请求;
(4)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5)进口保理商调查评估进口商信用额度,将结果通知出口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