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文化贸易的新特点及中国入世后的对策
,不制定完整统一的文化政策,看上去好像是一种“无为而治”,而事实上完全不是这样。
从目前的情况看,美国已经占据了全球文化的制高点,它本身就是全球文化游戏规则的操纵者。美国自身无需文化保护的策略。它即使无需任何一种文化政策,任凭文化产业随着市场规则来独自运转,也会在全球市场中独占鳌头。实质上,这是一种更深层、更有效的文化霸权战略。美国由于在文化产业上具有经济主导性,因而,他们反倒无需文化上的特权,而只需其它国家和地区不设置文化保护之类的障碍即可。美国根本不会顾及那些边缘化国家中早已十分突出的文化问题,他们感受不到那种民族文化受倾轧的危机。他们深知,自身不设文化监管部门也是一种表率,假若其它国家的政府也如法炮制,那美国将无疑是更大的受益者。由美国自身文化霸权所决定,在同样多方位开放的文化市场之间,美国的巨大压强必定使其文化向其它国家渗透和转移,而根本不必担心自身受欺的问题。这种驱除了文化限制的自由市场诉求,会为美国文化产业大开方便之门,其实就是要求文化服从于市场。这样,这种“没有政策的政策”、“没有策略的策略”恰恰是一种实现“文化霸权”的最为有效的策略。美国这种表面上看去十分开放的文化策略其实隐匿了更深层的意识形态性。
二、中国在文化出口方面应该采取的对策
1.规模经济使美国的文化产品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我国需要大量的进口电视节目,电视台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就有可能把美国的影视节目作为首选对象。
美国的文化产品由于巨大的发行量和经济潜力,其投资回报在国内已基本实现,因而,在国际市场上其产品自然便具有非常强的竞争力。1999年中国的电视观众占了世界电视市场的四分之一,占亚洲市场的44%。以年度来计算,中国的中央电视台和为数众多的省市电视台每年大约需要五百万小时的电视节目。在所有的节目当中,每年要播出大约八千多集电视剧,其中四分之一需要进口。由于专业人才和资金的匮乏,中国自己的编播制作单位不能生产出足够的节目来满足电视台和观众的需求。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有大约30%是从国外购买的。各省级电视台只有能力制作所播出节目的20%。这样,对外国节目的需求就是不可避免的。外国的纪录片、科学技术文献片、动画片和儿童节目、商业和经济节目、表演艺术、及故事片,都会成为中国电视台引进的对象。由于美国的影视节目在其国内已基本收回了成本,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就可以具有非常强的竞争力。电视台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就有可能把美国的影视节目作为首选对象。
2.多哈会议之后,WTO启动了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在新一轮多边谈判中,我们应该坚持“文化例外”原则、文化多样性原则,强调我们的文化主权与文化安全。
文化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WTO新一轮的多边谈判中,我们可以援引以下国际惯例,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
(1)文化主权。从20世纪初开始,许多国家对文化产品的贸易实行了限制。1948年的《贝鲁特协议》规定取消教育用视听材料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关税、许可证和数量限制。1950年的《佛罗伦萨协议》注重对知识产品如图书、期刊和报纸等的自由流通。然而,这些国际协议没有包含娱乐性文化产品或文化特征。事实上,《关贸总协定》(GATT)和《经合组织无形标准》(DECEcode of Invisibles)都批准了电影放映保留配额,以保持各国的文化身份。各国为保护其国内文化产业的发展,经常把文化主权问题作为主要理由提出来。从实质上讲,文化主权(CulturalSovereignty)并不是关于艺术产品本身的消费问题,而是关于消费者对文化产品的选择问题。政府会运用价值判断来促进、刺激国内文化产品的消费,因为这些文化产品表达了本国的价值观和文化。文化主权是支持贸易壁垒的核心观点,经济和政治问题也常常被提出来支持贸易限制。
(2)文化例外。在1993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最后一轮谈判中,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表示,关贸总协定对于商品、服务及受版权保护的产品的原则的实施,特别是最惠国及国民待遇原则,侧重于商业方面的考虑,会破坏这些国家的文化独特性及其独特地位。如果仅仅受商业利益的支配,许多地方的文化产业很快就会被跨国公司及具有垄断地位的资本所代替。作为一种“主张”,“文化例外”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它没有被写进任何协议或条约。文化例外的主张是基于这样一种原则:文化不像其他任何产品那样,因为它的价值超过了商业价值。文化商品和服务传达着观念、价值和生活方式,这些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多重身份及其公民的创新的多样性。
几年之后,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关于文化发展的政府间会议。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召集有关专家讨论“文化:一种独特的商业形式?”,作为对上次会议的回应。这次研讨会的结论得到了普遍的共识:“文化不仅仅是一个经济事件或一个经济学概念。”
一些欧盟成员国家曾经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过程中成功地运用“文化例外”的概念来拒绝文化服务的自由化。由于文化的敏感性及特殊性,欧盟拒绝开放视听服务(如电影、广播、电视)及其它相关文化服务市场。“文化例外”的主张在保留GATT第二部分第四条的决议中也得到了反映。这一条有关电影放映配额,允许国产影片在总放映时间中有一个具体的最低比例。GATT还把“保护具有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和考古学价值的民族宝库”的措施作为例外保留下来(第XX条第f款)。所有其他文化产品,除了电影和家庭录像,都适用于GATT的全部条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WTO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中,涉及到文化宣传方面的服务内容,我们完全可以援引这方面的先例。
(3)文化多样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策划了“世界文化发展十年”(1988-1997)活动,并于1992年成立了以联合国前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为主席的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1995年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经过数年的调查、积累、撰写和修改,发表了题为“我们的创造的多样性”的报告,深入论述了文化在人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3.面对复杂的国际局势,在文化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各文化企业及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必须服从于整个民族和国家的最高利益。一些西方国家把中国看作是一个潜在的巨大的文化消费市场,已经制定出了进入中国文化市场的战略计划。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注意到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地域和地域之间的差别非常大,在一个地方适用的情况在另外一个地方就可能完全不同。他们的策略是不把中国作为一个总体上统一的市场,而把中国看作是许多有着独立特征和不同机会的市场的组合。在经济领域,中国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已是屡见不鲜。在文化领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所采取的一些各自为政、急功近利的做法也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比如,有的省市政府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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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情况看,美国已经占据了全球文化的制高点,它本身就是全球文化游戏规则的操纵者。美国自身无需文化保护的策略。它即使无需任何一种文化政策,任凭文化产业随着市场规则来独自运转,也会在全球市场中独占鳌头。实质上,这是一种更深层、更有效的文化霸权战略。美国由于在文化产业上具有经济主导性,因而,他们反倒无需文化上的特权,而只需其它国家和地区不设置文化保护之类的障碍即可。美国根本不会顾及那些边缘化国家中早已十分突出的文化问题,他们感受不到那种民族文化受倾轧的危机。他们深知,自身不设文化监管部门也是一种表率,假若其它国家的政府也如法炮制,那美国将无疑是更大的受益者。由美国自身文化霸权所决定,在同样多方位开放的文化市场之间,美国的巨大压强必定使其文化向其它国家渗透和转移,而根本不必担心自身受欺的问题。这种驱除了文化限制的自由市场诉求,会为美国文化产业大开方便之门,其实就是要求文化服从于市场。这样,这种“没有政策的政策”、“没有策略的策略”恰恰是一种实现“文化霸权”的最为有效的策略。美国这种表面上看去十分开放的文化策略其实隐匿了更深层的意识形态性。
二、中国在文化出口方面应该采取的对策
1.规模经济使美国的文化产品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我国需要大量的进口电视节目,电视台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就有可能把美国的影视节目作为首选对象。
美国的文化产品由于巨大的发行量和经济潜力,其投资回报在国内已基本实现,因而,在国际市场上其产品自然便具有非常强的竞争力。1999年中国的电视观众占了世界电视市场的四分之一,占亚洲市场的44%。以年度来计算,中国的中央电视台和为数众多的省市电视台每年大约需要五百万小时的电视节目。在所有的节目当中,每年要播出大约八千多集电视剧,其中四分之一需要进口。由于专业人才和资金的匮乏,中国自己的编播制作单位不能生产出足够的节目来满足电视台和观众的需求。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有大约30%是从国外购买的。各省级电视台只有能力制作所播出节目的20%。这样,对外国节目的需求就是不可避免的。外国的纪录片、科学技术文献片、动画片和儿童节目、商业和经济节目、表演艺术、及故事片,都会成为中国电视台引进的对象。由于美国的影视节目在其国内已基本收回了成本,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就可以具有非常强的竞争力。电视台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就有可能把美国的影视节目作为首选对象。
2.多哈会议之后,WTO启动了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在新一轮多边谈判中,我们应该坚持“文化例外”原则、文化多样性原则,强调我们的文化主权与文化安全。
文化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WTO新一轮的多边谈判中,我们可以援引以下国际惯例,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
(1)文化主权。从20世纪初开始,许多国家对文化产品的贸易实行了限制。1948年的《贝鲁特协议》规定取消教育用视听材料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关税、许可证和数量限制。1950年的《佛罗伦萨协议》注重对知识产品如图书、期刊和报纸等的自由流通。然而,这些国际协议没有包含娱乐性文化产品或文化特征。事实上,《关贸总协定》(GATT)和《经合组织无形标准》(DECEcode of Invisibles)都批准了电影放映保留配额,以保持各国的文化身份。各国为保护其国内文化产业的发展,经常把文化主权问题作为主要理由提出来。从实质上讲,文化主权(CulturalSovereignty)并不是关于艺术产品本身的消费问题,而是关于消费者对文化产品的选择问题。政府会运用价值判断来促进、刺激国内文化产品的消费,因为这些文化产品表达了本国的价值观和文化。文化主权是支持贸易壁垒的核心观点,经济和政治问题也常常被提出来支持贸易限制。
(2)文化例外。在1993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最后一轮谈判中,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表示,关贸总协定对于商品、服务及受版权保护的产品的原则的实施,特别是最惠国及国民待遇原则,侧重于商业方面的考虑,会破坏这些国家的文化独特性及其独特地位。如果仅仅受商业利益的支配,许多地方的文化产业很快就会被跨国公司及具有垄断地位的资本所代替。作为一种“主张”,“文化例外”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它没有被写进任何协议或条约。文化例外的主张是基于这样一种原则:文化不像其他任何产品那样,因为它的价值超过了商业价值。文化商品和服务传达着观念、价值和生活方式,这些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多重身份及其公民的创新的多样性。
几年之后,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关于文化发展的政府间会议。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召集有关专家讨论“文化:一种独特的商业形式?”,作为对上次会议的回应。这次研讨会的结论得到了普遍的共识:“文化不仅仅是一个经济事件或一个经济学概念。”
一些欧盟成员国家曾经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过程中成功地运用“文化例外”的概念来拒绝文化服务的自由化。由于文化的敏感性及特殊性,欧盟拒绝开放视听服务(如电影、广播、电视)及其它相关文化服务市场。“文化例外”的主张在保留GATT第二部分第四条的决议中也得到了反映。这一条有关电影放映配额,允许国产影片在总放映时间中有一个具体的最低比例。GATT还把“保护具有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和考古学价值的民族宝库”的措施作为例外保留下来(第XX条第f款)。所有其他文化产品,除了电影和家庭录像,都适用于GATT的全部条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WTO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中,涉及到文化宣传方面的服务内容,我们完全可以援引这方面的先例。
(3)文化多样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策划了“世界文化发展十年”(1988-1997)活动,并于1992年成立了以联合国前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为主席的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1995年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经过数年的调查、积累、撰写和修改,发表了题为“我们的创造的多样性”的报告,深入论述了文化在人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报告认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的一部分,脱离人或文化背景的发展是一种没有灵魂的发展。发展不仅包括得到商品和服务,而且包括过上充实的、满意的、有价值的和值得珍惜的共同生活,使整个人类的生活多姿多彩。因此,文化作为发展的手段尽管很重要,但它最终不能降低到只作为经济发展的促进者这样一个次要地位。发展与经济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的组成部分。发展是一个对个人和集体产生强大的思想和精神影响的现象。所以,对发展和现代化的各种问题的认识,说到底都集中在文化价值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文化是一种行为方式的传播。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文化政策促进发展”政府间会议。这次会议提出了一份《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这份《计划》指出,“发展可以最终以文化概念来定义,文化的繁荣是发展的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对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文化政策是发展政策的基本组成部分”,“未来世纪的文化政策必须面向和更加适应新的飞速发展的需要。”无疑,未来世界的竞争也将是文化或文化生产力的竞争,文化将成为21世纪最核心的话题之一。
3.面对复杂的国际局势,在文化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各文化企业及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必须服从于整个民族和国家的最高利益。一些西方国家把中国看作是一个潜在的巨大的文化消费市场,已经制定出了进入中国文化市场的战略计划。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注意到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地域和地域之间的差别非常大,在一个地方适用的情况在另外一个地方就可能完全不同。他们的策略是不把中国作为一个总体上统一的市场,而把中国看作是许多有着独立特征和不同机会的市场的组合。在经济领域,中国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已是屡见不鲜。在文化领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所采取的一些各自为政、急功近利的做法也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比如,有的省市政府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