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一结论同时也是科技理性与价值理性相互妥协的产物。
3.2 伦理道德、法律之建言
科学技术本身是不存在道德问题的,然而科学家的活动以及科学技术活动的结果,就存在是给人类造福,或是危害人类的问题。因此,科技工作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应该具有道德、义务和良心等基本素养。但现实是:一些科技工作者由于对“名”“利”的追求,而不顾道德规范对自己的约束,他们的科技活动,伤害了其它人。因此在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成立了“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起草了《人类基因组宣言》,并制订了基本原则:“人类的尊严与平等,科学家的研究自由,人类和谐及国际合作。”2000年6月第一届国际生物伦理大会在西班牙召开,签署了《希洪生物伦理声明》。这一声明提到:人们应谨慎地使用生物技术,反对克隆人体,并希望各国政府为正确使用生物技术而立法。2002年联合国以及欧州议会都把克隆人试验定义为反人类伦理的犯罪行为。2000年12月,中国人类基因组社会、伦理和法律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声明,承认人类基因组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坚持人权的国际规范,接受和坚持人的尊严和自由。2001年8月实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代理母亲。2001年11月29日卫生部对克隆人的表态是“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成、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试验。”目前,有关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方式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在这一立法过程中,本文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与国际伦理和法律接轨的同时,应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制订符合中国实际的伦理原则、道德行为准则以及法律规范。在西方国家,由于传统宗教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较大影响,所以对一系列生育方式的变革,许多人持反对态度;由于文化背景不一样,我国在实行生育方式变革方面,面对的阻力相对较小,民众的态度一般较为宽容。另一方面,西方国家人口处于下降趋势,并由于受人权观念的影响,对一些生育方式又较为宽容,代理母亲在美国已成为一种职业。“英国当局已经承认一对男同性恋者与通过体外受精(他们之一提供精子)和代理母亲怀孕分娩生出的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
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人口压力大,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应该反对克隆、反对代理母亲制,并应坚决禁止对受精卵的性别进行鉴定(我国目前的男性已远超女性)。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一样,我们也不应该支持同性恋者生育后代。另外,由于我国人口素质较低(残疾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左右),而许多残疾人口都是由于家族遗传病所造成的,因此,原则上,我们应该提倡利用基因鉴别技术,有目的地选择健康的后代。由于我国经济还不发达,社会保障还不充分,我们也应该禁止大龄,特别是超龄母亲生育。总之,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制订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十分必要。
第二,立法工作要分轻、重、缓、急。对人和动物的混种生物,目前应坚决禁止研究;在人工受精过程中,必须对捐精者的数量、质量,从法律上严加规定,防止质量差、数量多的精子进行人工受精,以防祸害整个社会。应谨慎使用受精卵性别鉴定技术,正常情况下,严禁对下一代进行性别挑选。总之,对明显伤害后代和社会的基因生育技术,应有严厉的法律约束,使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克隆人、基因修改等生育技术对于人类是利或是弊,还没有明显表现出来,不应该从法律上加以禁止,应以不支持或规定几年内不允许实施这些技术为上策。对于能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生育技术,比如受精卵鉴别技术,不仅不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禁止,而且国家还应该拿出资金,资助这些项目的研究。总之,谨慎而科学的立法,将有利于技术干预人类生殖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从事基因研究的科学家和医学工作者,在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方面,负有特殊的责任,需要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为此,在大学和研究生阶段就应该开设诸如《基因伦理学》、《生物伦理学》之类的课程,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责任感和人文方面的素养。在进行在职培训、学习深造的过程中,除专业技能外,也应该把提高科技工作者的道德修养作为深造的内容之一。总之,科技工作者的主观努力、义务、道德、良心和责任感,对于从根本上消除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所产生的弊端是至关重要的。科技工作者要想拥有这些良好的素质,就需要训练、学习,需要社会舆论加以监督,更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
综上所述,人类的生育方式在基因技术的干预下,正在发生巨变,它需要从多角度、多学科加以研究。只有多学科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才能使我们制定出正确合理的对策,才能保障人类的生育方式,向有利于人,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
收稿日期:2002-07-22
【责任编辑】慧超
【参考文献】
1 [德]库尔特·拜尔茨著.基因伦理学[M].马怀琪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2 [苏]塔·弗罗洛夫.科学伦理学[M].齐戎译.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
3 邱仁宗.21世纪生命伦理学展望[J].哲学研究,2001(1)
《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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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伦理道德、法律之建言
科学技术本身是不存在道德问题的,然而科学家的活动以及科学技术活动的结果,就存在是给人类造福,或是危害人类的问题。因此,科技工作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应该具有道德、义务和良心等基本素养。但现实是:一些科技工作者由于对“名”“利”的追求,而不顾道德规范对自己的约束,他们的科技活动,伤害了其它人。因此在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成立了“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起草了《人类基因组宣言》,并制订了基本原则:“人类的尊严与平等,科学家的研究自由,人类和谐及国际合作。”2000年6月第一届国际生物伦理大会在西班牙召开,签署了《希洪生物伦理声明》。这一声明提到:人们应谨慎地使用生物技术,反对克隆人体,并希望各国政府为正确使用生物技术而立法。2002年联合国以及欧州议会都把克隆人试验定义为反人类伦理的犯罪行为。2000年12月,中国人类基因组社会、伦理和法律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声明,承认人类基因组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坚持人权的国际规范,接受和坚持人的尊严和自由。2001年8月实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代理母亲。2001年11月29日卫生部对克隆人的表态是“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成、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试验。”目前,有关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方式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在这一立法过程中,本文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与国际伦理和法律接轨的同时,应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制订符合中国实际的伦理原则、道德行为准则以及法律规范。在西方国家,由于传统宗教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较大影响,所以对一系列生育方式的变革,许多人持反对态度;由于文化背景不一样,我国在实行生育方式变革方面,面对的阻力相对较小,民众的态度一般较为宽容。另一方面,西方国家人口处于下降趋势,并由于受人权观念的影响,对一些生育方式又较为宽容,代理母亲在美国已成为一种职业。“英国当局已经承认一对男同性恋者与通过体外受精(他们之一提供精子)和代理母亲怀孕分娩生出的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
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人口压力大,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应该反对克隆、反对代理母亲制,并应坚决禁止对受精卵的性别进行鉴定(我国目前的男性已远超女性)。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一样,我们也不应该支持同性恋者生育后代。另外,由于我国人口素质较低(残疾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左右),而许多残疾人口都是由于家族遗传病所造成的,因此,原则上,我们应该提倡利用基因鉴别技术,有目的地选择健康的后代。由于我国经济还不发达,社会保障还不充分,我们也应该禁止大龄,特别是超龄母亲生育。总之,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制订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十分必要。
第二,立法工作要分轻、重、缓、急。对人和动物的混种生物,目前应坚决禁止研究;在人工受精过程中,必须对捐精者的数量、质量,从法律上严加规定,防止质量差、数量多的精子进行人工受精,以防祸害整个社会。应谨慎使用受精卵性别鉴定技术,正常情况下,严禁对下一代进行性别挑选。总之,对明显伤害后代和社会的基因生育技术,应有严厉的法律约束,使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克隆人、基因修改等生育技术对于人类是利或是弊,还没有明显表现出来,不应该从法律上加以禁止,应以不支持或规定几年内不允许实施这些技术为上策。对于能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生育技术,比如受精卵鉴别技术,不仅不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禁止,而且国家还应该拿出资金,资助这些项目的研究。总之,谨慎而科学的立法,将有利于技术干预人类生殖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从事基因研究的科学家和医学工作者,在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方面,负有特殊的责任,需要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为此,在大学和研究生阶段就应该开设诸如《基因伦理学》、《生物伦理学》之类的课程,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责任感和人文方面的素养。在进行在职培训、学习深造的过程中,除专业技能外,也应该把提高科技工作者的道德修养作为深造的内容之一。总之,科技工作者的主观努力、义务、道德、良心和责任感,对于从根本上消除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所产生的弊端是至关重要的。科技工作者要想拥有这些良好的素质,就需要训练、学习,需要社会舆论加以监督,更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
综上所述,人类的生育方式在基因技术的干预下,正在发生巨变,它需要从多角度、多学科加以研究。只有多学科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才能使我们制定出正确合理的对策,才能保障人类的生育方式,向有利于人,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
收稿日期:2002-07-22
【责任编辑】慧超
【参考文献】
1 [德]库尔特·拜尔茨著.基因伦理学[M].马怀琪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2 [苏]塔·弗罗洛夫.科学伦理学[M].齐戎译.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
3 邱仁宗.21世纪生命伦理学展望[J].哲学研究,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