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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与国有及其他不同类型企业党建工作比较研究


企业,党组织可以就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在一些私营企业,党组织只能用团结、帮助、教育、引导的方式做好企业主的工作,以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即便是出现了企业违法经营的情况,党组织也是采取团结、帮助、教育、引导的方式使私营企业主合法经营。既然法律上对企业经营已经有规范性的文件的规定,政府的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更应当负起对私营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这一主要责任。又如,私营企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特点,决定了私营企业中经常出现的是私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矛盾。一般情况下,私营企业党组织不宜直接介入私营企业主与雇工的矛盾之中,而应以《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领导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并以其为基本依托,协调私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调解纠纷,解决矛盾,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健康顺利地发展。这实际上是要求私营企业党组织既要体现党的性质和原则,通过党组织的工作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又要能够为企业主所理解和接受;既要协助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主的团结、教育、帮助,又要特别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
  在国有、集体企业,党组织是国家、集体和工人利益的代表。而在私营企业,利益主体多元化,既有国家、集体和工人利益,又有企业主利益。私营企业党组织要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发挥好作用,就必须妥善解决在企业主、工人、经营管理者等多种利益主体中党组织与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以及处理利益矛盾中的作用问题。党组织所代表的不应是哪一方单独的利益,党组织不同于工会,不是只代表工人利益;更不能只代表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党组织应代表国家、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工人的总体利益,即从企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上来考虑企业的发展问题,在企业中起一种利益整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凝聚人心、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这是私营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在实践中,私营企业党组织要独立地开展党的活动,保持党组织的独立性,这是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既然党的组织是政治组织,就不能成为私营企业主的“附庸”和“政治花瓶”。调查中发现,一些私营企业党组织被私营企业主当作解决劳资矛盾的工具,党组织唯业主利益是图,一味迎合业主的需要,当党的主张与企业眼前利益出现不一致时,往往将党的主张让位于业主的个人意志,缺乏党组织的独立性,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在私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选的问题上,要从实际出发,逐渐加以规范。
  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要搞好,关键是要有一个素质高的党组织负责人。现在的指导性文件规定党员私营企业主一般不宜担任私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这从原则上说是正确的,也很有必要。但事物的发展毕竟有个过程。在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的今天,我们应该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调查表明,私营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取决于企业主对建立党组织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与党员企业主能否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相关。据调查,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有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党员业主担任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他们或者原来是村党支部书记或乡镇某个部门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在企业改制之前就是集体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这在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一种倾向性的情况,即党员业主更倾向于本人或其党员亲戚担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私营企业主本人担任党组织负责人,有利于党组织的建立和开展活动,我们能不能尊重企业的实际呢?对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应该暂时予以认可,但这只能算是一种过渡性的选择。因为,私营企业主兼任党组织负责人实际上是不利于党组织独立开展工作,不利于提高党的政治威望,在企业员工中也会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事实上,一个私营企业党组织开展组织活动的形式是否合理,与一个企业规范化经营的程度有密切关系。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的业主一般经营业务比较多,一方面无法在党建工作方面投入太多的精力,因而更倾向于配备专门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另一方面,相对来说更需要党组织协助其搞好生产管理和员工的思想教育,甚至有一部分开明的业主还希望党组织能够监督企业的经营。还有一些私营企业主虽身兼党组织负责人,但实际上要的是一个名份,党务工作则另有专人负责。现在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选择党组织负责人的私营企业越来越多,而其中主要是有了一定规模,生产较稳定的企业。所以,我们要立足于现实,又要有发展的眼光。关键在于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并尽快出台私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选产生工作的回避条例。在私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选方面,既然我们已经有原则上的规定,所以对私营企业主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加以严格的审查。如果私营企业主不适合担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应确定组织部门有权介入并协助企业选举、选聘确定党组织的负责人。

《私营企业与国有及其他不同类型企业党建工作比较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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