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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贸易中的问题与对策


,2002年日元汇率水平将在145:1左右变动(注:《经济导报》2002年1月28日。)日本是亚洲惟一的发达国家,是亚洲最重要的经济体。由于日本是亚洲最重要的贸易出口地,日元是亚洲的主要投资贷币,日元贬值将直接影响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出口竞争力,也将使这些国家和地区面临货币贬值的压力,使金融动荡与风险进一步加大。日本多年来一直是我国最大贸易伙伴,目前我国对日经济贸易相对依存状况还比较明显,因而日元贬值对中国的损害最大。这也正是日本以日元贬值冲击与牵制我国经济贸易发展、打压中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意图。这种发展趋势必然会对中日双边贸易产生深刻的影响。
    建立协调型竞争机制,促进中日双边贸贸发展
  中日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有机遇也有挑战,适时采取有力的对策措施才能化解不利因素,使双边贸易健康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发展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在传统的企业国际竞争观念中,企业竞争的方式是战争型竞争,商场如战场。而当今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国际竞争中企业的协调型竞争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发展,这是一种双赢式的竞争。中日双边贸易的发展只有顺应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才能有利于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中日首次贸易争端应引以为戒的教训也正在于此。中日首次贸易争端之所以发生在农业领域,重要原因是日本政府对农业长期实行保护政策,使农产品缺乏竞争力。日本的农业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就一直受到保护,保护的结果是劳动力成本增高、生产效率相对偏低、价格居高不下。日本农业部门的生产率仅相当于美国的十分之一左右,而许多农产品的价格却相当于国际平均水平的10倍左右。如日本对中国设限的三种农产品在成本上占绝对优势。以大葱为例,在考虑劳动力成本的情况下,日本比中国高8.7元/公斤;在不考虑劳动力成本的情况下,比中国高出3.1元/公斤。在这种情况下,当蔬菜等农产品大量进口时,自然会使一些农户利益受损。为此,日本政府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保护其国民利益,必然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使日本农业难以提高国际竞争力。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日本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原有的经济体制和保护政策,加上农业劳动力后继无人、农户拥有的土地分散等原因,农产品降低成本的空间极小。日本农产品既不能满足日本国内市场需求,又促使日本企业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为获得高额利润而加速向中国及周边国家转移。与日本不同,中国为提高本国产业竞争力,采取了开放的政策,积极引进日本的资金、技术和人才。上述日本对中国设限的三种蔬菜,实际上大部分是日本企业在中国投资建立的生产基地生产的,从日本引进品种和技术,由中国农民生产,然后收购产品,进行加工后返销日本。这说明,近年来中国的蔬菜等农产品对日出口的增长,是中国产品提高竞争力的结果,也是日本国内对此需求增加和日本产业向中国转移的结果,体现了中日两国在经贸实务与地缘关系方面,各自都有着别国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互补作用,对双方都有益。实际上,日本的纺织及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也处于这样一种业态中。中日双边贸易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不断发展扩大的。两国企业既有竞争也有合作,并实现了利益共享,虽然也有过一些摩擦,但多数通过友好磋商得到了解决。日本政府如果不能吸取中日首次贸易争端的教训,动辄采用贸易保护措施,招致报复回击造成经济损失不说,对日本的相关产业来讲,短期内可能受益,但长远看,单纯依靠政府的保护,违背了经济规律,无益于提高企业竞争力,最终受到伤害的仍然是日本的生产者。值得庆幸的是,虽然中日两国贸易发展中有摩擦,但两国企业之间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发展的趋势良好。如2000年小鸭集团与东芝的“战略合作”、2001年海尔与三洋的结盟,就是中日企业在新的竞争形势下,力促双方事业全球化发展的一种积极探索。
    (二)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协调型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中日首次贸易争端虽经双方多次磋商得到解决,但如前所述,随着两国贸易规模的扩大和贸易结构的不断调整,新的贸易摩擦将不可避免,而只有在合作、信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良好的协调型竞争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降低贸易冲突发生的频率,避免贸易冲突的升级。
  中日之间贸易摩擦发生过多次,且均靠双边友好协商获得解决。如1995年,日本根据WTO《农业协议》第5条特殊保障条款对从中国进口的大蒜和生姜发难,经过双方协商最终以中国实施出口配额管理和日方实行进口商申报管理而解决;又如1995年和1996年,日本曾两次对中国纺织品及服装实施紧急设限调查,由于双方互谅互让,最终都以日本放弃限制而告终。中国也从日方的要求和规范出口秩序考虑,建立了一系列新的出口管理办法。2001年中日蔬菜贸易战,经过艰苦的谈判、磋商,双方也终于取得共识,避免了贸易战升级。这些贸易摩擦问题的解决为建立和健全双边贸易协调机制积累了经验。
  纵观历次中日贸易摩擦的解决,最基本的经验在于双方都要遵循WTO的基本原则,构筑公平竞争环境,尽量避免采取限制措施。因为这种有悖于国际贸易发展潮流的措施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反而会因贸易摩擦导致两败俱伤。按照WTO规则,在倡导贸易自由、公平竞争的同时,也允许各成员在紧急情况下设限。但多年来,日本从未使用过此项条款,2001年日本首次使用,并在美国的绿菜花、洋葱和韩国的西红柿与中国的蔬菜在日本市场上处于同样情况时,选择中国为对象,显示出对中国的不公正与歧视,既造成了经济利益损失,也伤害了两国人民的友好情感。日本对华限制进口的三种农产品涉及的金额约为1.5亿美元,占中国对日出口总额的0.36%左右;中国限制从日方进口的三种商品,在日本对华出口额3.27万亿日元中占2.1%。从宏观方面看,这对双方的外贸发展及对相关产业的冲击都微不足道。但从微观方面看,具体涉及到的生产者、经销商则损失惨重,影响深远。如山东安丘是我国最主要的向日本出口大葱的生产基地,2000年约种6万亩大葱,日本启动紧急限制措施时,葱苗已长出,葱农无奈忍痛拔掉了大部分葱苗,每亩地仅葱种的损失就达200元(一亩地用2两葱种)。按往年种葱的收入计算,每亩地减少收入达七八百元,一户葱农仅葱种损失就达4万元,搞葱加工的小企业则大部分倒闭。这种人为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也必然严重损害两国人民之间多年来经过不懈努力培养起来的情感和文化。因此,

中日两国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要遵循WTO的基本规则。两国之间既要加强政府间的协作,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换,加强对企业的宏观指导,同时双方民间组织也要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和产品的质量、产量、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及生产、贸易及需求状况,及时进行交流和沟通,促进双边贸易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以利于建立和健全双边贸易协调型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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