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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


分配制度的重要方面,效率则被放在次要的位置上。在传统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公有制经济下的分配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体现公平的基本分配方式。当然,还要做出各种必要的社会扣除,并且这些扣除被认为是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剩余价值的必要形式。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传统按劳分配制度并没有得到真正实行。在城市,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级差的基础上,分配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多劳多得停留在纸面上。在农村,在做出各种扣除后,剩余部分被分成基本口粮和工分粮两部分,基本口粮是平均分配的,工分粮则带有按劳分配的性质,但是,由于农村劳动生产率水平低下,能够用于按劳分配的剩余产品少得可怜,按劳分配本身所应当具有的激励作用也非常微弱。上述城乡分配情形的综合结果,当然是整体上缺乏激励和活力,导致整个经济的停滞甚至滑坡,进而引发了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大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尽可能地增强收入激励。
  迄今为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说是最为成功的。农村改革实际上就是从收入分配入手,这就是所谓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这种责任制下,农民最初实现了“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本质上,除了必要的社会剩余外,农村的收入分配实际上具有一种新的特征,即农民不仅获得了自己的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还有权享有自己劳动的剩余产品。于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劳动生产率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剩余增加了,积累也增加了,从而为农村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初始条件。
  城市的改革则相对滞后,工资体制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都没有被很好地理顺,同时却形成了另一种格局:在做过各种必要的社会扣除(即上交国家利税)后,企业不是考虑自身的积累,而是想方设法提高职工的收入和福利,甚至贷款发奖金搞福利,想方设法把企业的利润分光吃尽,甚至对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也不放过捞一把的机会。企业因此日益变成空壳。与此同时,提供高度复杂劳动的管理者阶层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他们按规定可得到的收入,与他们实际付出的劳动不相称。这一方面导致了管理者积极性的下降,另一方面则导致了所谓的“58”、“59”现象。1993年,国有资产流失高达5000亿元,国有企业亏损面在70%以上。当年国有净资产6691.75亿元。  (注:《经济日报》,1994年11月15日。)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78年,农村的所有家当约值849亿元,到1992年,  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合计13000亿元,是改革前的15倍。(注:《经济学消息报》,1994年2月3日。)城市公有制企业经营日益滑坡,最后不得不走上破产倒闭、减员增效这种增加社会痛苦的改革道路,这其中尽管还有许多别的重要原因,但僵化的分配体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上述种种变化,与私营经济的崛起一起,对传统按劳分配制度提出了挑战,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从而提出了重新认识剩余价值理论的要求。这种呼声具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它要求肯定生产要素的剩余索取权,亦即要求肯定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剩余价值;其次,它要求理论上不把要素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获得剩余价值的行为视为剥削,或者至少不要把这样的所有者视为以剥削为生的剥削者。
  这样,我们看到,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模式中,由于公平被过度强调,效率的考虑实际上就受到过度压制,结果是效率的丧失与低水平的公平共存以及这种分配模式本身的终结。可见,如果说,只考虑资本增殖和效用最大化的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方式可能导致其自我灭亡的结果,那么,过于讲求平等的传统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结果却是另一个悖论:按劳分配变成了一种形式,“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牺牲了效率,因而牺牲了经济的发展,从而也导致了自身的终结。由此可以得出一个一般的结论:任何分配制度,如果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走极端,或者只讲效率,或者只讲平等,都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导致其自我终结的悖论。实际上,马克思心目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生产高度发展、人本身也高度发展的结果,因而本来是以经济的高度效率和人本身的道德完善为前提和基础的,社会的公平也在这样的基础上得到无条件的实现。(注:在分析资本的历史使命终结的条件时,马克思就这样说道:“资本的伟大的历史方面就是创造这种剩余劳动,即从单纯使用价值的观点,从单纯生财的观点来看的多余劳动,而一旦到了那样的时候,即一方面需要发展到这种程度,以致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本身成了个人需要本身产生的普遍需要,另一方面,普遍的勤劳,由于世世代代所经历的资本的严格纪律,发展成为新的一代的普遍财产,最后,这种普遍的勤劳,由于资本的无止境的致富欲望及其惟一能实现这种欲望的条件不断驱使劳动生产力向前发展,而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少的劳动实践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旦到了那样的时候,资本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87页。)
      三、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现阶段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与限度
  在讨论中国现阶段的剩余价值分配之前,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把各种经济单位的税后纯利润视为剩余价值,因而,所谓剩余价值的分配,就是指税后纯利润的分配。这样,我们所说的剩余价值分配,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同的概念。
  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见解,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表现为资本获得利息(利润),土地获得地租,劳动获得工资。但是,在我们看来,这种理论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我们知道,工资是对雇佣工人付出的必要劳动的补偿,就像资本和土地本身的耗费都以收回成本的形式得到补偿一样,因此,利息和地租的分配对象是剩余价值,而工资则属于成本范畴,两者有着本质的差别。只有在作为人力资本的劳动的耗费不仅能够以工资的形式获得补偿,而且能够像物质资本一样获得“利息”时,亦即在对人力资本的耗费也能够做到“还本付

息”时,我们才能以同样的逻辑讨论上述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亦即剩余价值的分配,也才能区分所谓按劳分配、按资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把工资与利息、地租混为一谈,即使不考虑劳动价值论意义上的剥削问题,也是很不公平的:按照这种理论,对物质资本的耗费需要还本付息,而对人力资本即劳动的耗费却仅须“还本”。
  总之,工资属于成本范畴,工资额的大小,从理论上说,取决于劳动力的生产成本,通俗一点说,即取决于与一定的时代相称的必要的生活条件水平,取决于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因此,在讨论剩余价值的分配时,无论我们说的是按劳分配、按资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都与工资范畴无关。马克思本人其实也是这样看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9页。)
  在做出上述说明后,结合前面两节的分析,不难看到,就中国现阶段的实际而言,无论从公平的考虑出发,还是从效率的考虑出发,建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在理论上并非没有根据。按照我们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理解,可以说,作为一个非常长久的社会历史阶段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不具备消灭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条件。既然如此,在分配方式上也就没有条件完全实行与公有制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制度,承认按要素分配,这既是理论保持自身一致性的需要,也是这个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
  假定雇佣工人每小时创造2元的价值,雇用他的资本付给他10  元钱的工资,那么,如果他一天仅工作5小时,获得10元钱的工资,  便意味着他与资本做了一次等价交换,他没有受到剥削;如果他每天实际工作8小时,但只拿到10元工资,那么他就创造了6元的剩余价值,并且如果这6  元剩余价值被资本所有者无偿拿走,他就受到了剥削。这是剩余价值论的基本思路。但问题在于,如果没有资本,工人就不能出卖其劳动力以获得那10元工资。可以说,工人在利用资本谋生。但在资本私人所有的情况下,它为什么要平白无故地、一点好处都没有地“帮助”工人谋生呢?它难道就不应该指望工人给一点回报吗?确实,在原始共产主义时代,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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