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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


有私有制,所以我的就是你的,你饿了可以拿我的产品如采集到的食物或狩猎到的猎物去充饥,反过来也一样。但后来有了私有制,再这样做就不行了,相反,使用产权属于他人的资源是需要付费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私有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因为私人产权的确定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巨大激励,从而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当然,在传统农业社会,亲友、熟人之间的帮助和借贷行为可能不需要即时结算回报,但也不是没有回报,因为亲友或熟人之间的这种帮助或借贷行为是互惠性的。我今天痛快地借东西给你,不需要你给任何好处,但明天我可能要向你借用其他的东西,我也希望你不会因此向我索要任何报偿。因此,资本通过与劳动结合而获得一些好处,仍然是有其合理性的,是促使资本能够“乐意地”与劳动结合的激励因素。
  一般地说,在公有制社会,劳动者不仅要通过劳动获得自己的生活资料,不仅要付出必要劳动,而且要为社会准备基金和社会积累基金的建立提供剩余劳动,亦即要提供所谓公共必要劳动,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公共必要劳动,社会就没有资本进行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因而难以发展,其结果对劳动者自身的发展是不利的。但在私有制社会,如果资本不能获得或占有工人提供的剩余劳动,同样也不能有所积累,因而也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其结果将是整个社会不能有所积累,从而不能有所发展,这同样也不利于工人阶级的发展。因此,资本在与劳动结合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部分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作为他利用资本谋生的回报或价格(被称为利息),而且还可以要求劳动者再提供一部分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作为自我积累或增殖及其所有者的消费基金的来源(这被称为企业主收入)。(注:当然,资本按其本性不会停留在这些要求上,它往往会要求工人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而不允许工人分享自己提供的任何剩余劳动。当劳动生产力等条件不发生变化(即没有显著提高)时,劳动者就不能获得自己的积累,没有机会自己当老板,甚至生活水平也难有提高,而只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陷入绝对或相对贫困的状态。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剥削。)我们不妨把这看做按要素分配的一个内容。
  但是,必须注意到,在目前倡导按要素分配的各种论点中,存在着一种倾向,那就是有意无意地忽视甚至抹煞按劳分配的必要性。在这种倾向中,被认为有权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要素,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资本,而且是物质资本。劳动者得到工资,据认为,这就是所谓的按劳分配,资本得到剩余价值,则是按要素分配,两者各得其所,从而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或统一。应该说,这种可能流行起来的观点其实是非常混乱的,也是不合乎整个时代的发展趋势的,因而是有害的。
  首先,它把劳动者工资与按劳分配混淆起来了。如上所述,对劳动者来说,工资不过是对他付出的劳动的补偿,是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对资本所有者来说,工资是他用来购买劳动力的预付资本,形成其资本的可变部分,在核算时,工资要被计入成本。因此,虽然工资是劳动者的收入,但劳动者得到工资,并不意味着那是他的按劳分配所得。就其本来意义而言,按劳分配是指,在公有制下,企业上交利税后的纯利润在扣除必要的公积金、公益金等后的剩余,要按照工人的劳动贡献分配给工人。因此,按劳分配本质上是按劳动贡献分配,其分配的结果,并不仅仅是对劳动力耗费的补偿。换句话说,按劳分配应当是指劳动者按自己的劳动贡献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再换个角度来看,传统的按劳分配本身也包含着按要素分配的成分,只不过这里的要素被单一地理解为劳动,而不包括其他要素。反过来,所谓的按要素分配,如果仅指按资分配,那也不是真正的按要素分配,虽然其中包含着按要素分配的成分,但这里的要素被单一地理解为资本了。总之,只有在把劳动和资本都看做可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要素时,按要素分配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合理性,否则,它就不可避免地有着内在的限度。对此,文本第一节已做了说明。
  其次,它不合乎现代社会分配制度变革的大趋势,并且隐含着拒绝高智力劳动获得更多报酬的理论前景,而这既不公平,恰恰又是最有害于效率的。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剩余价值的分配早已开始突破马克思时代的分配制度,发生了一种分配革命。(注:何传启:《分配革命——按贡献分配》,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从20世纪开始,为了得到劳动者的合作,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以取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发达国家的公司和企业日益考虑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种状况,甚至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特点、新趋势与新动向。
  从企业内部来看,发达国家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最主要方式有这样几种:(1)企业利润分享制(普通职工参与),到20世纪90  年代,美国和法国分别有5500万人和1400万人参与这种制度;(2  )企业价值分享制,主要是股票期权制,起初主要授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后来日益向普通职工扩散,比如,到1997年,美国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向全部职工授予股票期权;(3)企业所有权分享制,  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职工

持股,到1990年,美国有1000万名职工参加职工持股计划,约有500家公司的股权全部由职工持有;(4)企业管理权分享制,又叫职工参与制,目前,实行职工参与制最普遍的德国1860万名职工参与这种制度,占全部职工的85%;(5)专业人员贡献报酬制。当然,劳动在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过程中实际获得的剩余价值份额尚非很大,普遍在15%以下。(注:何传启:《分配革命——按贡献分配》,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可见,现代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是不会排除劳动参与的,这样一种按要素分配方式,当然还是讲求效率优先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中国各种所有制企业借鉴。
      四、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国家的作用与需要
  从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在社会主义社会,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对公有制企业而言,劳动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是搞活公有企业、建立自我积累机制的需要。在中国农村改革之初,农户的积累就是这样实现的。而在国有企业中,劳动者(包括管理者)由于对企业利润没有直接索取权,所以在生产时满足于所谓“零效益”结果(即仅仅把自己的工资生产出来),而在消费上则表现出很高的热情。这当然不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其次,无论是对公有制企业,还是对非公有制企业,承认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剩余价值分配,是坚持按劳分配的需要,也是按要素分配的完整内涵的体现。因而是在现阶段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统一的需要。
  第三,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是资本社会化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甚至超过了单纯的物质资本的作用,人力资本尤其是高素质的人力资本日益要求享有与物质资本相等的剩余索取权。
  第四,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也是使劳动者把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总之,可以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如能体现本文所理解的按要素分配的完整内涵,那就无异于为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创造了一种保障机制。(注:另一种保障机制是以社会公平为目标、以国家再分配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制度安排,如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义务教育制度等。这种机制涵盖整个社会,并且有利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种机制同样具有保证和提高效率的意义,并且是使全社会受益:它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社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还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而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基础条件。相比之下,真正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的保障机制所涵盖的主要是实际参与生产过程的两大要素,即资本和劳动,但它同样具有促进效率和保证公平的双重作用。按要素分配意义上的保障机制发生在第一次分配领域,可以称之为“一次保障机制”;以国家再分配为基础的保障机制发生在第二次分配领域,可以称之为“二次保障机制。”这两种机制的结合,正在成为发达社会的分配模式的特征。)通常,社会公平的实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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