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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


认为是国家再分配(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的功能,而第一次分配只能讲求效率,并且拒绝公共权力干预。然而,理论分析和发达国家的实践却表明,真正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作为第一次分配的形式,在保证效率的基础上也可以体现公平,反过来说,正因为它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所以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劳动积极性,从而产生更大效率。也因为如此,不仅发达国家的企业在日益推行上述剩余价值分配制度,而且政府也普遍支持企业这样做。例如,法国政府于1967年规定百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实行利润分享制,英国政府于1978年制定利润分享制法规,美国国会于1974年立法支持职工持股计划,等等。
  当然,在上述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过程中,各种要素所占有的份额,是不可能相等的。一方面,就劳动要素来讲,不同质量的劳动能够获得的份额就是不同的,普通劳动的份额必定小于复杂劳动的份额,劳动越是复杂,其可能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份额就越大。这里所说的复杂劳动,既包括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劳动,也包括管理者的管理劳动。在非公有制下,资本所有者如果参与管理,或者就是最核心的管理者,同样要获得远远大于普通劳动者的份额。换句话说,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剩余价值分配中,同时担当企业管理者角色的企业主完全有理由凭借自己高度复杂的管理劳动获得较大的份额。另一方面,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技术、知识、专利等)的所有者,在非公有制下,同样要凭借自己的所有权获得较大份额,这是非公有制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而且,在纯粹市场化的条件下,非劳动要素所有者与管理人员必将成为剩余价值分配中的强势力量,而纯粹的劳动力所有者,尤其是普通劳动者,则不可避免地会是弱势力量,两种力量的谈判地位不可能平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承认,剩余价值的分配与剩余价值的创造确实不是一回事。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包括剩余价值在内)的创造所反映的主要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而价值尤其是剩余价值的分配所反映的,则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剩余价值的分配实际上就成为一种纯粹意义上的社会制度安排。这种分配的相对公平,不可能完全通过上述两种力量在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所进行的博弈来实现,而必定需要社会制度安排来调节。换句话说,剩余价值分配的完全市场化,将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公平的陷阱。发达国家今天的分配格局的变化,实际上既反映了社会生产力的普遍发展,也反映了社会制度安排的创新或变革。19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的政府就采取各种措施,调节剩余价值的分配。一方面,如上所述,这些国家的政府往往会鼓励企业内部的各种相对公平的剩余价值分配制度创新,甚至会以立法的形式固定这种微观的创新,使之成为宏观的剩余价值分配制度;另一方面,这些国家还会采取各种形式的由累进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支撑的社会福利制度,来缩小市场化的剩余价值分配所造成的差异。这就无异于使“一次保障机制”与“二次保障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一次保障机制”由于从一个侧面使劳动(尤其是科技劳动、管理劳动和知识劳动)获得更多的收入,所以有助于催生和维持一个庞大的、具有社会稳定作用的社会中间层。“二次保障机制”则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各种保障,保证他们不会生活无着,保证他们的子女获得更好的社会竞争能力,等等。
  有鉴于此,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我们主张建立市场调节与制度调节相结合的机制,而反对完全把剩余价值的分配交给市场机制的主张。在我们看来,尽管承认还是不承认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是一个承认还是不承认多种所有制共存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认定,“至于份额到底是多少,生产要素中,多少是资本的贡献,多少是劳动的贡献,理论上很难确定,要在市场中确定,这是一个实践问题。……分配的份额不是一个理论研究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实践的结果。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根据经验去安排,既要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课题组:“劳动价值论专题研讨会纪要”,2001年。)否则,我们必定会把剩余价值分配权完全交给分配中的强势力量,亦即资本的所有者。在一个劳动后备军过于庞大、工会力量软弱、劳动者没有谈判地位的时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决不会是完全一致的过程。社会生产力可能会有所发展,甚至会有很大的发展,但是如果没有国家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分配调节,而是“在社会实践中根据经验去安排”,重走早期资本主义的分配道路,其结果必然是严重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动荡。中南美洲发展模式的结果就是这样。中国现在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很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45~0.500!
  诚然,大多数论者也强调,“社会分配不公要靠政府的宏观调节来矫正”,但是,如果没有关于如何矫正的科学理论,政府又如何能进行有效的矫正?因此,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进行理论的探讨,仍然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要在借鉴发达国家20世纪初以来逐步展开的分配革命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的剩余价值分配模式。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以效率为目的的市场调节与以公平为目的的制度调节相结合的剩余价值分配机制,亦即真正的按要素分配机制,既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有可能的。社会主义社会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相辅相成,同样需要把“一次保障机制”与“二次保障机制”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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