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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职能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结构


较快,潜力较大,应进一步通过完善税制、加强征管,使之成为中央税体系中的骨干税种。其改革优化的途径是:一是征税模式的转换,应将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转变为以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为主、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为辅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二是在税率选择上,综合所得课税适用累进税率,分类所得课税适用比例税率;三是提高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四是严格减免项目,防止税源流失,拓宽税基,同时,简并税率档次,并适当调低最高边际税率,适度降低税收负担,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3.关税。关税具有直接的涉外性,体现政府的对外经贸政策,理应归属中央。关税的优化既要考虑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同时,也要充分重视我们在关贸总协定里理应享受的权利和优惠政策。
  4.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尽快开征全局性的环境保护税以促进全国性或跨区域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证券交易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为调节证券市场、房产市场和固定资产投资而开设的税种,具有宏观调控性,宜作为中央税,中央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决定其有废。
    (二)共享税的构成与完善
  1.增值税。应仍维持共享税的性质,具体分享比例可根据中央与地方各自按新办法划分后的收入规模来重新确定。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组织的收入情况来看,增值税无疑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水平。因此,改革和优化现行增值税势在必行:一要扩大征收范围。可将现行营业税中交通运输、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项目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为这些行业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联密切,更有利于激活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二要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生产价值不予抵扣,因此仍存在着重复征税,特别是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或企业更为严重,这不利于鼓励投资和加速设备的技术更新;三要变多档税率制为单一税率制。
  2.企业所得税。过去按隶属关系和行业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容易滋长政府对企业的干预,造成地方保护与地区封锁,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把企业所得税作为共享税并实行同源分率计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企业所得税的优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应尽快合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取消涉外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二是税负不宜过重,绝不能按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与企业的产品关系和产品比例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比例;三是税率不宜采取累进制,以比例税率为最佳选择,提高税负透明度,增强激励功能。四是对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用于发展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可给予退税,建立适应企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税收机制;五是适当提高折旧率,通过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的升级换代。
    (三)地方税制结构的优化
  与中央税收结构的优化相比,地方税收结构优化中的制约因素比较多,问题比较复杂,解决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1)观念上的制约。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建设中,过去我们只注重中央税的建设,轻视地方税的建设;而在分税制体制下,中央税收结构与地方税收结构同属国家税收结构中的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不能厚此薄彼。但从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地方税收结构建设明显落后于中央税收结构建设的进程,从而严重影响了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和总体功能的发挥。构建规范化的地方税收结构,既是巩固中央税收结构的需要,也是完善整个税收体系的需要。(2)税权过于集中。税制改革虽然赋予地方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总的来看,地方税收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收等都集中于中央,削弱了地方因地制宜配置本地资源、调控地方经济、组织地方收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突出。地方税税种不少,但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由此决定了地方收入规模偏小,地方过份依赖于中央的无条件转移支付。(4)行政性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普遍,严重侵蚀了税基,应尽快加以清理,加快费改税步伐,为地方税系的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税基环境。
  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社会保障税、农业税、财产税为骨干税种,其它税为辅助税种的地方税制结构。
  1.营业税。在目前地税系统组织征收的税种中,收入规模最大、收入最稳定的当属营业税。虽然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营业税收入会有所下降,但是我国经济特别是第三产业主要是服务业、代理业、娱乐业的发展,为营业税的征收提供了广阔的税源,加之征管手段的日臻完善,营业税仍将保持相当水平的收入规模。
  2.城乡维护建设税。将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更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同时应改变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税附加”的从属地位,应以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依据,使之成为独立的税种,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费改税的要求,不断扩大城乡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
  3.资源税。把资源税从共享税变为地方税的主要用意在于促进西部大开发、缩小地区差距。因为我国的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这样可以使西部地区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步伐。从资源税的优化来看:一是扩大征收范围,我们现行的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生产盐征税,而应逐步扩展到水资源、森林资源、林业资源、草资源等方面,以促进自然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二是提高矿产品和盐的单位税款,现行资源税的单位税款定得过低,没有完全反映出劣等资源与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反而助长了资源的无序开采。
  4.财产税。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有形、或无形将会越来越多,因此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骨干税种是有潜力可挖的,而且也是可行的。一是统一内外财产税制,改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其改革的基本趋势是扩大征收范围,减少减免优惠;调整计税依据,应按财产价值计税;提高税率水平。二是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该税是对财产转移或财产赠送所征的一种税,开征此税可以适当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限制不劳而获,促进社会进步和稳定。
  5.社会保障税和区域性的环境保护税。利用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我国应开征社会保

障税,代替目前的收费形式,以法律形式保证保障基金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把社会保障税划归中央,并构成中央税系的主体税种。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现实社会保障具体管理办法存在差异以及社会保障税的典型受益性质等因素在开征初期,宜划归地方,构成地方税体系骨干税种。同时地方应针对区域性的环境污染与治理,开征环境保护税。
  6.农业税。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按理农业税应该成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税种,但长期以来,农业税收入只占税收收入的很小比例,而另一方面,名目繁多的各类收费、摊派等非税负担,又使农民不堪重负,因此农业税改革必须与整顿农业的非税负担结合在一起,要彻底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将合理收费部分并入农业税,按量能负担原则,确立合理的负担率。
  7.辅助税种。实行“费改税”规范地方政府收入形式,同时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权的前提下,结合本地的特殊税源,开征部分区域性和受益性强的地方辅助税种。
【参考文献】
  [1] 刘建民.政府间的税种配置优化问题及研究[J].财政研究,2001(6):27-30.
  [2] 隋晓.构建规范化和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J].税务研究,2002(2):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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