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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购物消费的非规范利益分配链解析与优化


实现。
        (3)导游人员薪酬保障的缺失导致购物消费回扣成为其主要收益来源。导游正常收入的构成分为:工资:300~600元/月或零工资;小费:欧美为2美元/天,港澳台为20元人民币/天,国内为零小费;出团补贴:内地为30~50元/天,海南为零补贴,香港为负补贴(反交“人头费”)。
        由于导游工作的日趋自由职业化,许多旅行社为了节约成本都是在旺季临时聘请导游,导致导游人员正常收入水平低下,有的没有任何工资,有的还要反交旅行社“人头费”。“雇工要付酬劳”应该是一般劳动力市场的规律,而在一些旅行社与导游员这一雇佣关系上恰恰发生了动摇。一些旅行社雇导游不仅不付酬劳,反而要求上团的导游员交给旅行社费用——“人头费”,造成一些导游员“举债带团”现象。所谓“人头费”,是旅行社按照一个旅游团游客人数的多少,向带团导游员收取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导游员应缴人头费总额=旅游团人数×单位“人头费”价格。单位“人头费”价格的高低一般依照游客来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购买潜力而定,如在入境客人中,高的80~200元/人,低的10~30元/人不等;国内游客中,高的一般是50~80元/人,最低的也是在5元/人左右。以一个每人要付50元“人头费”40人的旅游团为例,导游员上团之前要付给旅行社“人头费”2000元。导游员自己的劳动价值无法从正常的收入结构中充分体现,这使得导游人员面临两种力量:完成旅行社的“购物签单”指标的外在压力和“补充收入”的内在动力。这直接导致导游和司机联合,投靠旅游商店,利用客人购物收取回扣。
        (4)外部经济效应的存在——非规范利益分配背后的合理因素分析。微观经济学认为,如果某人或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时给其他个体带来利益或危害,而该个人或企业又没有因为这一结果得到报酬或支付赔偿,那么这种利益或危害称为外部经济。根据是利益或是危害,分为正的外部经济和负的外部经济。旅游活动中有大量的外部经济。人们对旅行社从饭店、餐厅、航空公司、交通运输公司收取的佣金并无异议,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者与旅游供应商之间的中介服务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合情合理。其实,旅行社和导游在购物方面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其他方面并无不同。旅行社每年给定点购物商店送去绝大部分的客源,导游在介绍旅游纪念品的性能和文化背景,推销旅游商品方面的功劳不可抹杀,他们都为当地地方经济和地方企业带来了正的外部效应。旅行社和导游理应从主要受惠者——定点商店收取佣金。
          三、旅游购物消费的非规范利益分配链优化
        在上述研究中,我们解析了目前为旅游购物消费提供动力机制的利益分配链,那么对旅游购物消费行为进行规范化的实质就是对其利益分配链进行优化。利益分配的优化使得旅游购物消费过程中各方利益博弈达到一种均衡状态,由隐形契约关系转向显形契约合同,从而形成一种博弈各方共赢的合约安排。
          1.规范化利益分配链的建立
        附图
        图2 规范化利益分配链模型图
        (1)游客利益:购物商店的定点化、公开化和价格监管化,使得游客在购买信息的占有上趋于对称,其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2)商家利益:一是经济利益。支付合理比例的佣金,给商家带来了更多的利润,同时为降低商品价格提供了基础;二是社会综合效益。商家加入旅游佣金结算系统,诚信经营,受到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保护和推介,得到游客的信赖。而系统外的旅游经营企业,如采取私授回扣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3)旅行社利益:公对公结算,保证了旅行社合法的佣金收入,扩大了其利润来源渠道。
        (4)导游利益:导游是旅行社的从业人员(雇佣劳动者),他们在旅游过程中(包括旅游佣金的形成)付出了劳动,依法应按合同约定获取劳动报酬。实行旅游佣金制后,旅行社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导游作为劳动报酬的补贴,通过结算系统,委托银行从旅行社佣金账户上即时划转到导游的账户中。佣金的合法化、公开化和合理化,使得导游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均得到满足。
          2.实施的保障措施体系
        (1)旅游定点购物商品价格的政府监管化。目前,定点购物商店的商品品种繁多,标价混乱,质地及生产日期不清,等级无对比性。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对定点商店的旅游商品进行分类,分等级,鉴定质地,并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加贴中国旅游局的标贴。确实做到定点商店货真、货全、价实。现行的购物定点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政府介入制定指导价格正是保证旅游者权益的手段。同时,可建立抵押制度,即定点旅游购物商店也应向行业

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
        (2)旅行社利润来源的渠道良性化。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对现有旅行社的改造、分化、组合等方式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制形成网络化,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垂直分工体系,使旅行社业朝着有利于竞争与发展的方向转变。改变现行的“小而全”、“大而全”、“大无大的优势,小无小的特色”的混乱局面。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低级的价格竞争,让旅行社有利可图,不指望通过其他违规办法来创造利润,让旅游业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3)导游员薪酬制度与激励机制的合理化。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认为,每个人都从其从事的活动中获得回报。当个人不能为他所做的事获得回报时,或当个人不必为其行为支付全部成本时,献出现了激励问题。因此,旅行社应建立一种既能使尽职的导游员获得其应得的回报,又能使导游员必须为其违规行为支付全部成本的激励机制。
        (4)旅游购物佣金的合法化与公开化。目前,本来合理的佣金却以不合理的形式——“回扣”出现。因此,解决回扣问题的关键在于使回扣转化为佣金,便于社会和政府监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要“旅行社与定点接待单位事先签订合同,确定佣金比例,支付方式,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是合法行为。定点单位提计的佣金必须计入销售成本,旅行社则将其列入营业收入。旅行社每月可按约定从佣金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导游员收入的一部分。同时,严禁司机、导游个人私自收受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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