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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三要素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大多数省区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一直居高不下,而且1990年后几乎每年的出生性别比都高于100。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现象是一个严重的人口问题和社会问题,这绝不是耸人听闻。学者们在对中国出生性别比的特征进行分析和概括时,对引起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有的学者(顾宝昌,1996;KIHASA·UNFPA)认为,近年来在中国和一些亚洲人口中出现的出生性别比失调现象,可以被看作是4个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这4个因素是:①重男轻女的文化环境;②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③生育率下降的速度;④人口工作的重点。
  既然中国出生性别比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异常偏高现象,必定与这个时代的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和人口政策等变化有关,必定与这个时期的生育偏好、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的管理有关,应从“人群、技术和管理系统”三个要素去分析造成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在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的地方,首先,有一定规模的男孩偏好的人群。其次,有可以获得的性别选择信息和技术服务(尽管这些服务不一定是公开合法的);同时,还存在着对性别选择行为疏于管理的系统。“人群、技术和管理系统”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这三个要素又是在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习俗和生育政策的大环境下发挥作用的,本文试图从人群、技术、管理系统这三个要素来分析中国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的主要原因。
    1 男孩偏好的增强
  顾宝昌博士认为,任何生育都可以从三方面表现出来,即生育的数量、生育的时间(间隔)和生育的质量(性别、健康和智力),这就是所谓生育的三维性(顾宝昌,1996)。
  生育数量和生育时间比较容易理解,即通常人们所说的生多生少和早生晚生(或间隔生育)。而人们对生育质量的理解就很不同,智力(聪明)、身体(健康)和性别(男孩)都可以被当作是生育质量的表现形式。晚婚、晚育、少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结果,中国现行生育政策和实施加速了它们的实现。但是,随着生育数量减少和生育时间优化的实现,人们对生育质量的追求也越来越强烈,除了希望生育聪明健康的孩子外,对男孩的期望便成为一部分人群对生育质量的需求。
  为什么在一些地方男孩被当作一种质量优势而推崇呢?许多学者(解振明,1998)通过调查研究认为:在目前中国社会经济状况下,尤其是中国农村地区,生育男孩首先是生产上的需求,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加剧,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其经济地位相对于男性在恶化,这就使得在传统农业社会形成的重男轻女思想得到延续和强化;其次,中国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格局在人口流动日益增强的今天不仅没有根本变化,而且由于丈夫外出妇女更被锁定在家庭和社区,在社会治安不好的地方,没有男人的家庭更是担心会遭到欺辱;再次,是养老送终的需求,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健全的地方,养老送终主要依靠自己的儿子孙子,女儿孙女儿出嫁后要赡养丈夫家的老人。此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对较弱的中国农村,重男轻女的社会性别意识仍然顽固地渗透在文化习俗、精神生活和心理需求等各个方面。
  因此,80年代初中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的经济改革后,中国农民的男孩偏好得到强化,90年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使大多数农民摆脱传统农业的束缚,男孩偏好仍然相当强烈。但是,男孩偏好在不同人群中也表现出区别。2001年国家计生委的“人口与生殖健康”调查发现,年龄较大的人群中男孩偏好程度较高;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则男孩偏好程度较高;家庭现有子女多的人群则男孩偏好程度高;农村人比城里人的男孩偏好要高得多;按东中西分类,中西部地区的男孩偏好程度依次上升。这就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对人群性别偏好的影响。
    2 性别选择技术的普及
  从“想男孩”到“生男孩”,中间还须经过一个中间环节:有没有性别选择技术、产品和信息?能不能获得它们?如何获得?看起来这是一个技术问题,但是,当我们把技术同人群联系起来思考时,就引出管理问题和社会问题,即这种技术、产品和信息能否被人们所利用或接受。正如人工流产技术早已存在,但是在有些国家人们不能公开合法地获得这种技术。又如溺婴曾经在旧中国十分流行,而现在它不仅违反国家法律,也为现代公民道德所不允许,虽然,在一些地方溺弃女婴的个别现象还时有发生,但是,它已经不再是性别选择的普遍行为。因此,在分析性别选择信息和技术时,我们更应注意它在人群中的可获性(availability)和易得性(accessibility)。
  从受孕、妊娠到分娩,性别选择的技术可以分为:选择性别的受孕技术;胎儿性别鉴定技术;中止妊娠技术。
  (1)选择性别的受孕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性别选择的受孕技术有了长足的发展,在新世纪刚刚开始之际,国际互联网上传来二项新技术的信息。一是,精子筛选技术。这是利用现代技术分离出“男性精子”和“女性精子”,然后进行人工受精。2000年初,美国华盛顿的基因研究所宣称,他们改进了的胚胎性别选择甄别技术能够确保生男和生女的可能性分别达到70%和90%。二是,胚胎性别选择技术,美国在2001年宣布一项能够决定生男生女的体外受精(IVF)技术合法化,这一名叫“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PGD)的技术能够确保任何夫妻把希望生育的性别的胚胎植入妇女的子宫,他们声称生男生女的性别选择成功率已经达到了百分之百。这两项技术由于费用高,技术难度大,普及性低,在中国既使成为合法化技术,也还不能为广大人群所接受。在中国农村,有性别偏好的人群主要还是运用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来测定所怀的胎儿是男是女。
  (2)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有超声检查(B超)、染色体分析(羊水、妊娠尿分析)、阴道细胞学技术等。后两项涉及难度较大的临床和实验室技术,因而目前尚不普及。而B超检查则是一项比较成熟的技术,大约在妊娠中期(怀孕4~6个月),通过B超机可清楚地观察到胎儿的外生殖器。
  B超检查之所以普及,有三个显著原因:一是,技术比较简单,没有医学背景的人经过短期培训和实习也能操作和观察;二是,B超机的价格也不算太昂贵,乡镇医疗诊所和个体行医都买得起,它对就诊环境要求也不高,由于利用率高,很快便能收回成本,带来赢利;三是,由于B超收费适当,一般老百姓可以承受得起;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在中国计划生育的“查环查孕”中,大量普遍地使用B超机,在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地方,B超在检查妇科疾病方面也功不可没。虽然用于查环查孕查病的B超档次低不能分辩出胎儿的性别,但是,它的普遍使用,却产生出一个意外效果:一方面,在老百姓中普及了B超的知识;另一方面,全国大范围上千万例的B超检查使得胎儿性别鉴定的人能够轻易地裹挟其中,打着“查环查孕查病”的幌子,不易被发现和杜绝。许多学者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认为,B超机自80年代中期在中国农村的普及与出生性别比的升高有直接关系。
  B超鉴定胎儿性别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在实际操作上也是容易实现的,尽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前卫生部和有的地方政府早就明令除医学原因需要外禁止使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但是,检查者和被检查者双方为各自利益驱动,常常是令行不止。
  (3)中止妊娠技术。

在中国,终止中期妊娠的人工流产通常是在县级及以上计生服务站或医院等医疗机构里做,有两种引产方法:手术引产和药物引产。由于人工流引产在中国是合法的,而且只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才能提供中期引产,因此,它是属于安全人工流产的范围。
  人工流产在中国之所以普及,不仅它是合法的,而且,曾经作为避孕失败的一种补救措施,尤其是在计划生育还主要“靠行政手段、靠补救措施、靠突击活动”的地方。此外,在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地区,未婚人流在逐年上升,虽然,未婚人流不是为了性别选择,但是,出于对未婚人流的保密,使得一些地方不需要做真实姓名的登记和有关询问就可以获得人流服务。同样道理,到城镇打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由于避孕节育知识欠缺和服务的不到位,不得不以人工流产作为最终的解决办法,加上她们的流动性,也无法做孕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因此,对前来人流的妇女,基本上是来者不拒。人工流引产在中国的易获性在世界上也算是比较高的,它不仅不利于提高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的意识,也为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大开了方便之门。
  人工

《引起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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