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提交所要求的文件,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的比例和在基金存续期间的持有比例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基金发行成功的条件和在基金发行失败时,基金发起人所承担的责任;封闭式基金的扩募和续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交易以及交易的规则也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管理办法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以及各自应履行的责任以及退任的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独立托管,而且要将基金托管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其退任;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的财务状况,当证监会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基金管理责任时可要求其退任;基金托管人的变更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而基金管理人的变更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3、 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管
管理办法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监管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所不能从事的行为以及基金收益分配政策、基金的税收政策以及基金清算的程序等。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的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处罚措施作出了规定。
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中国证监会按照该办法的规定颁布了一系列实施准则,这些准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这些细则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和运作的法律依据,我们在本书中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方面的探讨,也都是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
我国内地的证券投资基金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规范和监管,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继颁布的一系列监管文件中,我们能感觉到监管部门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上表现出的决心和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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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管理办法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以及各自应履行的责任以及退任的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独立托管,而且要将基金托管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其退任;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的财务状况,当证监会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基金管理责任时可要求其退任;基金托管人的变更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而基金管理人的变更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3、 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管
管理办法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监管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所不能从事的行为以及基金收益分配政策、基金的税收政策以及基金清算的程序等。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的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处罚措施作出了规定。
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中国证监会按照该办法的规定颁布了一系列实施准则,这些准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这些细则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和运作的法律依据,我们在本书中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方面的探讨,也都是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
我国内地的证券投资基金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规范和监管,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继颁布的一系列监管文件中,我们能感觉到监管部门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上表现出的决心和付出
的努力。但是,我国内地的证券投资基金毕竟尚处于试点阶段,我们相信,随着理论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经验的积累和监管技术手段的不断改进,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第3页)将不断得到完善。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