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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的安全试验


0级材料不应少于15,对于其他材料不应少于30。

2.4.3 灼热丝引燃试验

检验样品的可燃性。试验开始时,电路被通电以使电流通过热丝产生0.26(1±4%)W/mm的线性功率密度,试验将继续到试验样品引燃120s止。当引燃发生或已经通过了120s时,中断试验并记录试验时间。

对于绕线部分已经熔融但仍未引燃的样品,则当样品不再和所有热丝紧密接触时,试验应中断。

2.4.4 灼热燃油试验

也是检验样品的可燃性。

将一个有完整防火防护外壳底部的样品,牢固地支撑在水平位置上。在该样品的下面约50mm处放一浅平底盘,盘上铺上一层大约为40g/m2的漂白纱布。

取一个带有浇注嘴和长勺把的金属小勺,在试样上的开孔上方约100mm处,以大约1mL/s的流量,将勺中的灼热油全部平稳地倒入该图形开孔的中央。

在这两次试验期间纱布不应被引燃。

2.4.5 材料的可燃性试验

按如下项目分别进行。

2.4.5.1 V?0,V?1或V?2级材料的可燃性试验

先检验样品的可燃性级别,然后选取该材料或组件的10个样品,放至试验火焰上,任一样品上火焰燃烧的持续时间,对V?0级不应超过10s,对V?1级或V?2级不应超过30s。

2.4.5.2 HF?1,HF?2或HBF级泡沫材料的可燃性试验

先检验样品的可燃性级别,然后将一个样品平放在钢丝网上,样品的一端与钢丝网的上弯端相接触(对组合材料的样品,应将其泡沫塑料的一面朝上放置)。将样品放至试验火焰上,灯焰应移到样品的下方停留60s,然后将灯焰移开。

此后,应在另外9个样品上重复进行本试验。

2.4.5.3 HB级材料的可燃性试验

先检验样品的可燃性级别,然后先用夹子将样品夹住,并使样品的纵轴线成水平方向,横轴线与水平方向成45°。将一块平整的钢丝网水平支撑在距样品最低缘以下,并使样品悬空端正好直接位于钢丝网边缘的正上方。

再将灯焰移到样品悬空端的规定位置停留30s,或者烧到25mm标记线为止,然后移去灯焰记录时间。燃烧或灼热燃烧从样品较低缘的25mm标记线燃延至100mm标记线为止,然后计算燃烧速度。

2.4.5.4 5V级材料的可燃性试验

先检验样品的可燃性级别,然后用安装在环形架上的夹子,将每一根条样从其上端夹住,而且应使试验条样的纵轴线成垂直方向。本生灯支撑在安装件的斜面上,使该本生灯的灯管相对于垂直方向处于20°的位置。试验条样的窄边应面对本生灯,在火焰施加点的下方300mm处铺上一层未经处理的脱脂棉。

火焰应与垂直方向成20°角施加到条样底部两个棱角中的一个棱角上,使蓝色锥焰的顶端能接触到试验条样。火焰应施加5s,然后移开火焰停烧5s。该操作应重复进行,直到每一根条样全都烧了5次为止。

2.5 外形结构防触及试验

可通过本试验检验设备的防触及性(电击及能量危险)对外形结构的防触及性,在目测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可利用试验指和试验针进行试验判定。

2.5.1 用试验指进行试验

试验时,首先将可拆卸零部件(包括熔断器座)卸掉,并使操作人员可触及的门、盖等打开,然后将试验指插进外壳上的开孔时,不应触及规定的危险零部件。

2.5.2 用试验针进行试验

试验时,当试验针插到外部电气防护外壳的开孔中时,试验针不应触及带危险电压的裸露零部件。试验时,可拆卸的零部件,包括熔断器座和灯应保持就位,操作人

《电子设备的安全试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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