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价格论”:理念更新与现实意义
内容提要:“税收价格论”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解释了人们为什么必须纳税和政府为什么可以征税的问题,有助于克服人们不愿纳税的抵触心理;它解释了政府为什么必须依法征税的问题,有助于克服目前政府税费收入的紊乱状态;“税收价格论”还解释了政府支出为什么必须执行法定预算的问题,有助于克服目前财政支出严重低效、浪费等现象。所有这些,都有助于我国财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助于公共财政模式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西方财政理论在我国的广泛传播,“税收价格论”开始在我国流行,税收价格一词也被频繁使用。然而,税收作为政府的活动,是一种非市场的行为,并不直接表现为市场交换而形成的“价格”,这就使得人们对于税收价格这一概念,或作为时髦名词加以使用而未能真正理解把握之,或视为异端邪说而根本否定之。
在西方国家,从霍布斯的利益赋税说到林达尔的“税收价格论”,一直都产生和形成于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因而很自然地具有市场经济的本性,是一种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理论,也是其公共财政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过程中,借鉴西方国家的税收理论,形成我国自己的税收价格观是完全必要的,它关系到我国财政理论和实践能否真正转到市场经济基点上来,对整个改革具有关键性意义。
一
在市场经济下,“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不存在于产品与产品的相互交换关系中,而直接表现为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纳税人的无偿攫取,表面看来,似乎是纳税人单方面的付出,是他们个人利益的直接损失。正因为如此,人们不愿纳税是可以理解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等现象,都是人们受利益驱动所产生的直接结果。相反,“价格”则直接表现为市场活动的组成部分,是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人们通过支付价格获得了同等价值的产品补偿,而没有遭受利益损失。人们之所以支付价格,不是受到某种外力的强制,而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即如果不支付价格,则无法获得所需要的产品,无法享受该产品的效用。所以,人们总认为“支付税收”与“支付价格”是两个对立的范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所具有的不同市场表现形式。
“税收价格”一词,却偏偏将这两个对立的范畴联成一体,将税收的缴纳比拟为支付市场价格,似乎是乱点鸳鸯谱,其实不然。“税收价格论”并不是对人们行为表象的描述,而是从市场经济这一根本点出发而得出的结论,因而不应囿于常规进行分析。
市场经济下的许多消费都是人们共同享受的,如社会的治安、垃圾的清理、下水道的铺设、路灯的提供、城市环境卫生的保持、城市道路的建设、城市的绿化等,所有这些都具有社会公益性,是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服务,即都是“公共产品”。大家的事大家做,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理应代表大家来承担公共产品的提供任务。不过,天下没有不付费的午餐,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要付出各种费用,并由作为公共产品消费者的社会成员来补偿这些费用。
税收就是政府取得这些费用的基本手段。政府将取得的税收安排使用出去以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是服务于各社会成员个人的利益的。因此,在市场经济下,纳税人是在为自己而纳税。如果每个人都不纳税,则政府将没有财政收入,将无力提供市场所必需的各类公共产品。然而,公共产品的消费对于社会成员个人来讲,或者是生活必需品,如同衣食住行一样是须臾不可缺少的,或者是提高生产水平、改善生活水准的关键条件。这点,只要考虑一下诸如全面的停水、停电、停气和中断城市公共交通,诸如没有防洪堤保护沿江地区等,就可以明了。这样,社会成员个人将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税收形式让渡给政府,使之能够提供公共产品而服务于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个人产品价格一样,也具有了货币支付与利益获得之间的交换关系。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税收也具有了“价格”这一根本性质,也是人们为了“购买”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也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切身需要所承担的费用。只不过此时人们是将自己的收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用于纳税而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另一部分用于市场购买而支付私人产品的价格。
这样,“税收价格论”就清楚地解释了人们必须纳税的原因:人们是在为自己纳税,而不是为政府纳税;人们纳税是符合自己根本利益的,而不能仅将目光盯在自己可支配收入的直接减少上。进而,“税收价格论”就从根本上肯定了政府征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指出了人们纳税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因此,“税收价格论”被普遍接受、认同和广为宣扬,有助于人们克服对于税收的抵触心理,对于改变目前我国税收工作的被动状态将产生巨大的作用。
二
然而,“税收”毕竟不直接等同于“市场价格”。公共产品论指出,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共同消费性,决定了人们在纳税上存在着“免费搭车”与“囚犯困境”,即坐享其成和短期行为等问题,从而尽管税收的缴纳事关个人的切身利益,但人们仍然有着强烈的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的动机与愿望。
这就产生了“支付税收”与“支付价格”的又一个直接差异,即市场价格是自愿支付的,而税收则是强制征收的。政府只有依靠法律权威强制征收,才能确保税收正常及时足额的获得,才能保证必不可少的政府费用的支付和公共产品的正常供给。当然,政府这样做是符合纳税者个人的根本利益的。
然
那么,适度的税收又是如何产生的呢?“税收价格论”对此也作了很好的回答。
就“价格”而言,它是产品购买者的主动行为,是购买者自愿支付的。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利他动机,而是购买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换句话说,只有当不损害购买者利益时,价格支付行为才会发生。这样,如果承认“税收”具有“价格”的根本性质,则税收从根本上看,也必须是购买者即社会公众的主动行为,是他们自愿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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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西方财政理论在我国的广泛传播,“税收价格论”开始在我国流行,税收价格一词也被频繁使用。然而,税收作为政府的活动,是一种非市场的行为,并不直接表现为市场交换而形成的“价格”,这就使得人们对于税收价格这一概念,或作为时髦名词加以使用而未能真正理解把握之,或视为异端邪说而根本否定之。
在西方国家,从霍布斯的利益赋税说到林达尔的“税收价格论”,一直都产生和形成于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因而很自然地具有市场经济的本性,是一种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理论,也是其公共财政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过程中,借鉴西方国家的税收理论,形成我国自己的税收价格观是完全必要的,它关系到我国财政理论和实践能否真正转到市场经济基点上来,对整个改革具有关键性意义。
一
在市场经济下,“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不存在于产品与产品的相互交换关系中,而直接表现为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纳税人的无偿攫取,表面看来,似乎是纳税人单方面的付出,是他们个人利益的直接损失。正因为如此,人们不愿纳税是可以理解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等现象,都是人们受利益驱动所产生的直接结果。相反,“价格”则直接表现为市场活动的组成部分,是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人们通过支付价格获得了同等价值的产品补偿,而没有遭受利益损失。人们之所以支付价格,不是受到某种外力的强制,而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即如果不支付价格,则无法获得所需要的产品,无法享受该产品的效用。所以,人们总认为“支付税收”与“支付价格”是两个对立的范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所具有的不同市场表现形式。
“税收价格”一词,却偏偏将这两个对立的范畴联成一体,将税收的缴纳比拟为支付市场价格,似乎是乱点鸳鸯谱,其实不然。“税收价格论”并不是对人们行为表象的描述,而是从市场经济这一根本点出发而得出的结论,因而不应囿于常规进行分析。
市场经济下的许多消费都是人们共同享受的,如社会的治安、垃圾的清理、下水道的铺设、路灯的提供、城市环境卫生的保持、城市道路的建设、城市的绿化等,所有这些都具有社会公益性,是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服务,即都是“公共产品”。大家的事大家做,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理应代表大家来承担公共产品的提供任务。不过,天下没有不付费的午餐,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要付出各种费用,并由作为公共产品消费者的社会成员来补偿这些费用。
税收就是政府取得这些费用的基本手段。政府将取得的税收安排使用出去以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是服务于各社会成员个人的利益的。因此,在市场经济下,纳税人是在为自己而纳税。如果每个人都不纳税,则政府将没有财政收入,将无力提供市场所必需的各类公共产品。然而,公共产品的消费对于社会成员个人来讲,或者是生活必需品,如同衣食住行一样是须臾不可缺少的,或者是提高生产水平、改善生活水准的关键条件。这点,只要考虑一下诸如全面的停水、停电、停气和中断城市公共交通,诸如没有防洪堤保护沿江地区等,就可以明了。这样,社会成员个人将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税收形式让渡给政府,使之能够提供公共产品而服务于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个人产品价格一样,也具有了货币支付与利益获得之间的交换关系。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税收也具有了“价格”这一根本性质,也是人们为了“购买”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也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切身需要所承担的费用。只不过此时人们是将自己的收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用于纳税而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另一部分用于市场购买而支付私人产品的价格。
这样,“税收价格论”就清楚地解释了人们必须纳税的原因:人们是在为自己纳税,而不是为政府纳税;人们纳税是符合自己根本利益的,而不能仅将目光盯在自己可支配收入的直接减少上。进而,“税收价格论”就从根本上肯定了政府征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指出了人们纳税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因此,“税收价格论”被普遍接受、认同和广为宣扬,有助于人们克服对于税收的抵触心理,对于改变目前我国税收工作的被动状态将产生巨大的作用。
二
然而,“税收”毕竟不直接等同于“市场价格”。公共产品论指出,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共同消费性,决定了人们在纳税上存在着“免费搭车”与“囚犯困境”,即坐享其成和短期行为等问题,从而尽管税收的缴纳事关个人的切身利益,但人们仍然有着强烈的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的动机与愿望。
这就产生了“支付税收”与“支付价格”的又一个直接差异,即市场价格是自愿支付的,而税收则是强制征收的。政府只有依靠法律权威强制征收,才能确保税收正常及时足额的获得,才能保证必不可少的政府费用的支付和公共产品的正常供给。当然,政府这样做是符合纳税者个人的根本利益的。
然
而,强制征税却使得税收征纳中的主动权直接掌握在政府手中。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是一个独立主体,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意志和活动能力。如果不受外力有效约束和限制,其结果将是政府利益欲和权力欲的恶性膨胀。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着政府的利益,如果不受制衡,其结果必然是税收的失控和泛滥,从而侵犯资本的根本利益,对市场经济形成致命的危害。这样,光有个人愿意纳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政府征税活动的正常化。
那么,适度的税收又是如何产生的呢?“税收价格论”对此也作了很好的回答。
就“价格”而言,它是产品购买者的主动行为,是购买者自愿支付的。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利他动机,而是购买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换句话说,只有当不损害购买者利益时,价格支付行为才会发生。这样,如果承认“税收”具有“价格”的根本性质,则税收从根本上看,也必须是购买者即社会公众的主动行为,是他们自愿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