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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按照上述条件,在目前我国只有5家银行有资格成为基金托管人,它们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二、 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按照国际惯例,托管人承担的主要职责一般有: 

1、 资产保管。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资产设立独立的托管帐户,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 执行基金的投资指令,并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 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资产; 

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与香港地区、台湾地区、英国以及世界其他地区不同,美国的基金托管机构的职责比较有限,它并不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管理活动中是否遵守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这种监督的职责由基金指派的一个董事会承担,该董事会的成员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本身。 

我国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是: 

1、 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 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6、 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 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基金托管人必须将托管的基金资产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独立的帐户制度,使得即使基金托管人破产,基金资产的安全也不会受到影响,从而保护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三、 基金托管人的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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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托管人的退任,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如香港地区规定,除非委任新的托管人,而且有关的人选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否则现有的基金托管人不得退任。而台湾地区的法规要求基金托管人因解散、撤消核准等事由而不能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基金应由"证管会"核准的其他托管机构承担托管业务,如果无其他机构愿承担托管业务,则必须终止基金。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的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按照法规的要求,只有在新的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原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若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并予以清盘。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节关于信息披露的论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和格式(试行)》和《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试行)》的规定。 

基金的投资者是社会公众,他们希望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来获取投资收益。为了让基金持有人或潜在的基金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基金真实的经营运作情况,并依此进行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向公众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一切信息。基金的信息披露是减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关系的不透明性的重要手段,同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也是基金规范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般来说,基金的信息披露包括三种:一是基金在发售时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披露基金的组成文件和招募文件;二是基金在运作中定期的信息披露,包括对基金经营状况的披露和基金投资组合的披露;三是基金的不定期公告,即发生对基金影响重大事项的披露。我们下面就我国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阐述,并对目前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信息披露规范化问题提出看法。 

一、 基金在发售时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发售时,应当对基金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披露,使得投资者能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就是否进行投资作出决策。在该阶段,基金的发起人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两个重要的文件:基金组成文件和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的组成文件 

基金的组成文件是指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契约或公司型基金中的公司章程。订立基金组成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它是组成基金的法律基础。基金组成文件应当对基金的设立、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按照我国法规,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应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签定,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W1、基金契约当事人的主要情况; 

W2、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基金名称、类型、发行份额、面值和发行价格、存续期限等; 

W3、基金单位的发行,包括发行时间、方式、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W4、基金成立的条件和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W5、基金的托管; 

W6、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政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W7、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W8、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W9、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W10、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W11、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议事程序、表决和公告; 

W1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W13、基金资产的构成、帐户和资产的处分; 

W14、基金费用的种类、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基金的税收; 

W15、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W16、基金的会计政策和审计; 

W17、基金的信息披露; 

W18、基金的终止和清算程序; 

W19、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 

W20、基金契约的效力、修改和终止。 

2、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是由基金的发起人编制的,它除了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本身的情况外,还应当对基金发行等情况进行披露。按照法规的要求,它的主要内容除包括我们上面介绍的基金契约的内容外,还包括: 

W1、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基金发起人、销售机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有关机构; 

W2、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情况、部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 

W3、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和部门设置、主要人员情况。 

二、 基金运作中定期向基金持有人披露的信息 

基金定期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为了让基金的持有人及时地了解基金的经营业绩、基金资产的增长以及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符合基金承诺的投资方向。按照我国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年报和中报主要应披露在报告期间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的业绩、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重大事件。 

2、基金资产净值和投资组合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每3个月至少公告一次,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基金投资在股票和债券上的金额、比例,投资金额较大的股票名称和投资数量,以及投资的行业分布情况。开放式基金的净资产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净资产值每月至少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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