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公告一次,从1998年10月12日开始,中国证监会要求封闭式基金每周公布一次资产净值。
3、 基金的公开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
三、 临时公告与报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这些事项主要包括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或受到重大处罚,重大关联事项,基金上市,基金提前终止等。
四、我国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从信息披露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基金法规要求比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要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监管部门在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试点阶段,对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我们觉得目前的信息披露方式尚有改进的余地。
1、基金收益的披露问题
我们认为,除中报和年报之外,基金仅定期披露净资产值而无须披露实际收益将不利于基金投资者全面、真实地理解基金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制度的漏洞可能会给炒作基金留下可乘之机。
基金的净资产与实际收益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基金的净资产是按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市值计算,它反映的是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帐面价值。由于目前对基金所投资股票的市场操纵行为难以根除,基金的净资产可能存在相当大的水分;同时,如果基金持有某只股票的比例较大,尤其是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联手炒作股票,则基金未必能以公布净资产值时的股票价格将股票尽数卖出,实现收益。因此,我们建议公布基金净资产值时也公布基金的实际收益情况。
2、 投资组合公布的内容
目前几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布的投资组合,一般都将投资国债和持有的现金合并为一项内容。但是,国债和现金在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国债是基金的一个投资品种,按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将20%以上投资于国债。而基金持有现金,是以备基金持有人赎回或暂时的周转性需求。投资者和监管者从基金资产中国债的比例,可以确定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基金法规和基金契约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要求,而现金头寸的大小反映了基金管理人充分运用基金资产的能力。所以,我们认为国债和现金的比例分列可以给投资者和监管者提供更加有效的信息。
3、 关联交易的披露
我国目前有4家基金管理公司各自是以一家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为控股股东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出于投资的需要或其他原因,可能会投资控股股东所承销甚至是自营业务所投资的股票,这就存在关联交易问题。我国的管理办法禁止基金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在1998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严禁运用基金资产配合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严禁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以上行为的界定比较困难。我们认为,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发生关联交易时,不论该交易是否属于上述禁止的行为,都应当对关联交易的数量、价格等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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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的公开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
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基金简介、投资组合、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应披露事项等。
三、 临时公告与报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这些事项主要包括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或受到重大处罚,重大关联事项,基金上市,基金提前终止等。
四、我国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从信息披露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基金法规要求比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要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监管部门在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试点阶段,对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我们觉得目前的信息披露方式尚有改进的余地。
1、基金收益的披露问题
我们认为,除中报和年报之外,基金仅定期披露净资产值而无须披露实际收益将不利于基金投资者全面、真实地理解基金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制度的漏洞可能会给炒作基金留下可乘之机。
基金的净资产与实际收益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基金的净资产是按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市值计算,它反映的是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帐面价值。由于目前对基金所投资股票的市场操纵行为难以根除,基金的净资产可能存在相当大的水分;同时,如果基金持有某只股票的比例较大,尤其是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联手炒作股票,则基金未必能以公布净资产值时的股票价格将股票尽数卖出,实现收益。因此,我们建议公布基金净资产值时也公布基金的实际收益情况。
2、 投资组合公布的内容
目前几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布的投资组合,一般都将投资国债和持有的现金合并为一项内容。但是,国债和现金在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国债是基金的一个投资品种,按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将20%以上投资于国债。而基金持有现金,是以备基金持有人赎回或暂时的周转性需求。投资者和监管者从基金资产中国债的比例,可以确定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基金法规和基金契约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要求,而现金头寸的大小反映了基金管理人充分运用基金资产的能力。所以,我们认为国债和现金的比例分列可以给投资者和监管者提供更加有效的信息。
3、 关联交易的披露
我国目前有4家基金管理公司各自是以一家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为控股股东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出于投资的需要或其他原因,可能会投资控股股东所承销甚至是自营业务所投资的股票,这就存在关联交易问题。我国的管理办法禁止基金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在1998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严禁运用基金资产配合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严禁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以上行为的界定比较困难。我们认为,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发生关联交易时,不论该交易是否属于上述禁止的行为,都应当对关联交易的数量、价格等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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