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道德自觉性
4.道德教育不当
道德教育,简称德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从而将一定的社会思想和道德原则转化为人们内在品质的教育[7]204。德育是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重视智育、轻视德育的现象比比皆是。他们认为培养一个好孩子的标准就是学习成绩好,而不重视其个体道德的发展。一些教育者的道德教育只是停留在对道德规范、道德原则进行简单机械地灌输与说教上,教学内容也笼统空泛。
四、增强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道德自觉性
1.健全制度
社会公德建设是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使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社会制度得以健全,社会公正得到保证。因此,构建完善的社会制度是公德建设的基础,也是增强公民道德自觉性的保障。正如我国著名学者王元化先生曾提出,长期以来,由于公民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维护,导致每个公民对于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采取了一种无关痛痒的冷漠态度。他还认为,倘使每个公民没有出自内心的需要,认为讲公德和自己的利益休戚相关,倘使没有这种公民意识的自觉,那么,无论依靠来自外面多么严厉的强制手段,也是无济于事的[8]3-4。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要通过各种主导性政策与实施,加速完成社会结构的变迁,使人民真正享有稳定的现代化社会结构。政府必须保障和落实公民的权利,使个体真切地体会到自由、公正在身边,人们自然会增加道德的自觉性,更加珍视和维护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形态。
2.注重教育
首先,教育要以德为先,以德为重。德国著名教育学家赫尔巴特曾提出,教育的唯一工作与全部工作都可以归结为道德。他认为道德是人类的最高目的,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其次,要内心自觉地认同道德规范,避免强制灌输,适宜温和商谈。正如林安梧先生所说,“道德不是个约制,道德不是限制,道德也不是强制,道德强调的是‘生长’,一种彼此互动融通下的共生共长。”[9]再次,德育不仅停留在课本上,更要落实在日常生活中。它需要教育者密切关注生活中的事例,善于捕捉生活中的教育契机,及时地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德育人。蒋梦麟曾说,“我们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诸如寺庙、戏院、家庭、玩具、格言、学校、历史、故事等等,来灌输道德观念,使这些观念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习惯。”[10]24此外,要注意适时地调整教育内容,做到德育的与时俱进。最后,教育者要言行一致,躬亲示范,树立榜样。
3.法制建设
道德离不开法律。一切道德规范要真正转化为人的行为和品质,最关键的就是要培育人对践履道德的自觉精神。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强制性的特点为道德最终发挥效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加强法制建设,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社会生活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使公共场所中的文明守则变成具体的条文。对于遵守这些规范的公民给予物质上的奖励或精神上的表扬,对于违反的则给予法律上的惩罚。通过这种形式,使人们时刻感到法规的外在压力,借助于利益杠杆,强烈刺激人们基于功利心、荣辱心、成就需求的悦赏畏罚心理。
4.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是个人主动地调整自己的行为、动机和冲动,社会道德关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社会对它的某些成员的行为的不同监督形式和每个社会成员对自己的个人监督[2]339。自我监督包括:在个人的社会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信仰、情感、习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道德品质的自我评价;自我教育[2]342。其中,自我评价是指根据道德原则和周围他人的看法,对自己本身的行为、道德品质、信念、动机的一种道德评价。有了自我评价的能力,人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独立地对自己的举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甚至教育自己。此外,自我教育在于使人方向明确地发展自己的道德活动能力,培养自己的道德意识,使良好的品质日臻完善,使不良的品质得到克服。自我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是:自我说服、自我批评、自我强制、自我限制[2]336。总之,发挥人们在公共场所的道德自觉性,离不开自我监督。人们要克服自身弊端,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不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践行公德精神,逐渐养成自我监督的良好习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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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蒋梦麟。西潮与新潮[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论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道德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