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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道德自觉性


  论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道德自觉性
  
  杨海洋(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摘 要:道德自觉是个体对道德教育的内容和外在的社会道德要求,转化为自身的认识、情感、信念、意志和行为,实现由内化到外化,深刻理解道德规范并自觉自愿地从事道德活动。公共场所的道德不文明行为随处可见,有历史原因,也有新的时代特点。而公共场所道德是对每个公民起码的道德要求,需要通过社会及个人的共同努力,提高公民的道德自觉性,构建良好的社会公德。
  
  关键词:自觉性;公共场所道德;社会公德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2-0254-02
  
  一、自觉性的内涵
  
  自觉性,从这个词广泛的哲学意义上讲,它同意志自由的概念相同,意志自由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1]125。从道德意义上讲,自觉性乃是良心发展的最高程度。它意味着一个人在理解道德要求的现实社会意义、理解人的具体意义、认识到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行为和生活目的所进行的选择[2]368。自觉性不仅以信念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以植根于内心的情感,倾向和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
  
  追溯至古代,儒家强调人的道德自觉能动性。孔子说“有能一日用其力于仁矣乎?我未见力不足者。盖有之矣,我未之见也。”(《论语·里仁》)他认为对仁德的修养,主要还是要靠个人自觉的努力。孟子称“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即人人都可以成为像尧舜那样的圣人。儒家还认为人必须提高道德的自觉性,这是保持“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体现人的价值的自觉活动。此外,古人提出提高道德自觉性的方法。孔子提出自讼,“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论语·公冶长》)。内自讼即自己对自己进行批评。曾子讲“吾日三省吾身”(《论语·学而》)。《大学》、《中庸》倡言“慎独”,即自己独处时也不做坏事[3]191。
  
  二、公共场所道德
  
  公共场所道德是公共生活道德的重要方面,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之一。提倡和遵守公共场所道德规则,对于促进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好转,培养和提高国民的文明素质,培养一代新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4]203。公共场所道德可以是一种不成文法,也可以是某些部门、场所所规定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公约、规则、须知等。它的范围广泛,要求比较具体。
  
  首先,公共场所道德提倡文明行为,包括外表文明和内在文明。既要求人们在服饰、谈吐、举止等行为外在方式上要得体、礼貌,又要求人们提高精神气质、文化素养、思想境界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文明程度,比如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文化素养和道德修养。其次,公共场所道德提倡遵守公共秩序,比如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排队候车等。再次,公共场所道德提倡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公共卫生,比如不乱涂、乱贴、破坏公共建筑物,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
  
  三、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道德现状分析
  
  如今,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破坏公共财物,损害文物古迹;扰乱公共秩序,违法交通规则;在公共场所言语不文明,行为粗野;污染环境,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违反公共场所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这些现象发生的原因既有历史渊源,又有新的时代特点。
  
  1.公共精神缺失
  
  公共精神是“社会成员在理性引导下形成的一种尊重其他个体的存在、并愿致力于公共生活改善和公共秩序建设的价值取向。”[5]具有公共精神,公民就会明辨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自觉遵守公共生活规则,促使社会有序、良好地运行。然而,中国的传统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人们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形成了一种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家族制度”。这样,家庭私德至上的关观念深深烙印在人们心中,当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发生矛盾时,人们会放弃社会公德而选择家庭私德,以致一些基本的公共生活道德规范时常受到漠视。同时,封建统治阶级将家庭伦理道德加以制度化来统治臣民,形成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于是,广大民众变得封闭、依附、趋同,严重阻遏了公共精神的培育,使他们缺乏自主意识,完全处于一种被动服从的地位。经过世世代代的沉淀,这些必然导致人们公共精神的缺失。
  
  2.价值观转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促进了人的个性的独立与发展。但是,市场经济中利益最大化原则却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其引起的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使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行为取向趋向于多样化,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发生了一定变化[6]。它把国人长期压抑的个人欲望唤醒,容易诱使一部分人为了个人欲望的满足和利益的实现而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
  
  3.法制不健全
  
  个体的道德自觉不是天生的,而是需要经过一个由外在约束向自我约束转化的过程。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调节手段,有利于促使道德行为真正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思想政治教育 fanwen.oyaya.net)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在公民的社会公共生活中,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但具体操作时因为缺少细则,导致执行困难。由此看来,这种缺少必要信息依据的法律条文必将流入形式化,更加不能引起公民的重视。

《论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道德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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