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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费改税”的几个认识问题


收购和销售农副产品的权力。在农副产品统购统销的制度下,农民要按国家规定的相对偏低的价格标准将剩余的农副产品统一卖给国家,并由政府按计划统一供应给城市工业部门和城市居民消费。低价的农副产品、不仅直接降低广工业的原材料投人成本,也使城市居民获得实物福利(生活费用降低)并间接降低了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工业部门获得了高的利润。1956年出台的《国营企业、事业和机关工资等级制度》,赋予了政府统一掌管城市职工工资标准,并统一组织城市职工工资调配的权力。在国家统管城币职工工资的制度下,政府可以通过压低工资标准、减少升级频率的办法,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事实上,从1956年至1977年的20年间,我国只进行了三次小幅度、小范围的工资升级工作)。在原材料投入成本和劳务投入成本被人为降低了的同时,那一时朗的工业品实行计划价格。工业品的计划价格又长期偏高于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即工农产品“剪刀差”)。于是.在低成本和高价格的基础上,工业部门获得了高的利润。 

在自建国初期就已实施下来且几十年基本未变的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下,国有经济单位(其中主要是国有工业企业)的纯收入,基本上都交由财政集中支配,其本身能够自主支配的财力极其有限。于是,通过财政上的统收,“汇集”在国有经济单位中的高利润便转移到了政府手中,形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上述的政府部门收入机制,带给我们两个结果。在普通百姓的眼中.不管是税还定利.都是山单位交的,与个人无关(实际上,那一时刻的农副产品低价统购和城市职工低工资制度正是农民和城市职工向政府缴纳税收的两个“隐含’的渠道)。纳税意识淡薄或基本上没有纳税意识,就在情理之中了,此其一。在政府部门的眼中,无论是税还是利,都是主要由国有经济单位上缴的钱。既然彼此都姓“公”,税利不分或只问财政收入的“量”而不问它的“源”,也是一件自然的事情,此其二。这便为改革以后“费多税少”矛盾的产生和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不规范,埋下了祸根。 

改革以后,伴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国家统管城市职工工资制度和财政统收统支体制的格局相继被打破。原有的政府部门收入机制基本上不复存在了,所有制成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体制环境的变化自然要求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相应调整:由主要从隐含的渠道收取非规范性的“暗税”转到基本以公开的形式征收规范性的“明税”。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税制建设的力度明显加大,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新的税种,陆续出台。到1994年税制改革之时,税种的总数达到34个,正是政府为此而采取的积极行动。 

然而,长期“无(明)税”的惯性作用,加上种种因素的制约,给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严峻挑战: 

普通百姓、多年生活在“无(明)税”的环境之中,一旦须拿出本已装人兜中的一部分钱缴税时,出于心理和行为上的不适应,一个本能的反应便是“躲”。能躲就躲,能躲多少躲多少。在税收严管重罚的力度未能相应跟上、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远未确立的条件下,各种偷漏税的行为犹如“病毒”,附着于“明税”的肌体上繁衍而生。由最初只发生在先富起来的个体经济的少数人身上,到逐渐在个体户中普遍扩展,进而几乎把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统卷人其中,致使大量该征的税不能如数征收上来。 

政府部门,多年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明税的建立步伐又多少有些慢于暗税的消失速度,在各方面的政府支出增势迅猛、规范化的税收渠道不畅、财政部门所能提供的资金存在较大缺口的情况下,一个自然的反应,就是转而操用非规范性的行政命令,去另外找钱。于是,在“创收”的旗号下,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开始自立收费项目,介入财政性分配。以收费形式取得的收入,既然被视为非规范性的“创收”范畴,由各个部门自收自支,游离于预算之外,也就变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问题还不止于此。非规范性的政府收费趋势的蔓延及其规模的日渐增大,又从两个方面加剧了税收制度运行的困难:其一,有些收费对象,本来就是税基的构成部分,这类收费项目显然会冲击税基。其二,政府部门的收入,既然有了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个来源,并且,前者纳入预算,不可随意改变;后者游离于预算之外,可以自收自支,人们(特别是一部分地方政府领导人)对税收的注意力(或称“重视度”)便会在相当程度上转移到收费。各级、各个政府部门的收费之门越开越大,不少地方领导人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擅定减免税条款,并且,利用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漏洞截留中央税收,甚至采取非法手段鼓励企业偷漏税款等等,都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 

作为上述诸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在政府部门的收入体系中,税收的“缺位”与各种收费的“越位”同时并存、规范性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持续下滑和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在GDP中的占比逐年加大同时并存。国家机器的运转,政府职能的履行,越来越离不开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支持。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以至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机制,由此陷入了不规范状态。 

三、市场经济要求走政府收入机制规范化的道路 

如果说,今天的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不规范是为改革而付出的代价,那么,在改革已经历时19个年头,各方面的体制框架已经基本构建起来的条件下,下一步的工作重心,应当也必须转到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上来。 

应当看到,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各个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越来越明晰广。在这样的环境中,政府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数量或说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必须是规范化的。所谓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规范化,从大的方面讲,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标志: 

第一,以法制为基础。即是说,政府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数量要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能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无论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收入,都应当先立法

,后征收。 

第二,全部政府收入进预算。预算的实质是政府收支的公开、透明,并非简单地由哪一个部门管理或列人哪一类表格反映。也就是说,政府的收与支。必须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允许有不受监督审查、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 

顺便指出,在国外的经济文献中.是很难找到“预算外资金”这个概念的、我国所使用的“预算外资金”概念.还是建国初期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那里引进的。即便不作更深一步的考察,也会发现,预算外资金是同计划经济密切相关的范畴,只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才有存在的必要。退一步讲,就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预算外资金亦属于补充性或辅助性的财源。如果其规模庞大,甚至庞大到超越预算内资金的地步,那也不是本来意义的预算外资金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在我国,预算外资金终归是要走向消亡的。 

第三,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支。即所有的政府收支完全归日于财税部门管理。不论是税,还是费,或是其他别的什么形式的收入,都要由财税部门统一管起来。即便出于工作便利的考虑、把某些形式的收入,如关税、现费交由特定的政府职能部门征收.那至多也是一种“代收”、“代征”。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要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同其经费来源的直接联系,从根本上铲除“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腐败行为的土壤。 

说到这里,已不难看出:中国在选择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就注定了要走政府部门收入机制规范化的道路。事实上,党的十五大报告已经对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作出了战略部署。江泽民同志在谈到“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问题时,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分配:一是居民的收入分配,再一就是政府的收入分配,而且,一个值得注意的提法是“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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