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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WTO,应对国际税收竞争


外所得的高收入者,却极少纳税,使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难以实现。当前实行按月课征,由于个人收入每月不一致,会导致税负不公,如季度奖、年终奖不分摊到各月,全部作为当月所得课征,对工薪阶层就很不公平,因为,如果把此类奖金分摊到各月预发,就会使税负变轻,甚至是零税负。如果把按月课征改为按年课征,就会解决上述问题。具体做法是,为使税收收入相对稳定,加强源泉控制,先按月预征,年终结算。我们可以把个人所得区分为两类: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对勤劳所得(工薪、生产经营、劳动报酬、稿酬所得等)课以较低税负,对非劳动所得(股利、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偶然所得等)课以较高税负,对工薪所得设置扣除额(年12000元比较合适),设置五级超额累进税制,设计如下: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A)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6000元的 5 0
2 超过6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部分 10 300
3 超过25000元不超过60000元的部分 15 1550
4 超过60000元不超过250000元的部分 25 7550
5 超过250000元的部分 35 32910
对工薪所得先以较低税率按月预征,年终再结算。对生产经营所得仍可延用现有的五级超额累进税制。对劳动报酬和稿酬所得可以不设置扣除额,统一适用8%的比例税率。对其他非劳动所得,统一实行20%的税率。对劳动报酬、稿酬所得和其他非劳动所得,支付单位(个人)应在支付时就予以扣缴。由于源泉扣缴会因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会因利益驱使,而合谋少纳税,从而使税收刚性不强和不能体现公平,还应在年终对纳税人的所有所得予以结算,为鼓励勤劳致富,对勤劳所得已纳税部分予以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减除本年度非劳动所得已纳税额后为应补税款金额。这也给我们提出了要求,加强税法宣传,培养公民纳税意识,要求公民年终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纳税(最好是请税务代理机构代为计算申报纳税),我们应在利用现代化设备加强征管的同时,必须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时常联系,掌握纳税人的年收入总额,当然,税务部门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因个人所得税改革而带来的财政困难,可以开征遗产与赠予税来弥补。(5)加快费改税,尤其是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的进程。现行的养老保险交纳制度,不仅在收入上不能保证养老金的正常发放,更在征收上极大地不公平,国有和集体经济性质的企业必须交,而其他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是否缴纳,由企业领导做主,实际上是基本上不交,这对公有经济极不公平,使其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而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用于社会救济,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八大框架中,社会保障制度也居于重要地位,因此,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已刻不容缓。在社会保障税的设计上,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每个公民设置一个社会保险号(可以用身份证号代替),实行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政策(税率设计上可以延用现有的养老保险费率),对所有企业征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为我们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来方便。我们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每年都要核定当年的计税工资,使税制可预见性不强,使纳税人不能对生产经营有较为准确的预期,而另一方面,我们在汇算清缴时,无法核实企业的准确的职工人数,又使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办法难以落实,造成税收流失。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我们可以不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对缴纳了社会保障税的人员的工资据实扣除,而对未缴纳社会保障税的人员的工资等劳动所得,应视同劳动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后据实扣除。这样,税制更透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易流失。(6)规范税收优惠。某些税收优惠可以取消,如对校办企业和新办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因为对校办企业,国家已对其扶持多年,在市场竞争中应该已能经受风雨,而且,在校办企业中,也有不少是假校办。而新办第三产业,其中有不少是国有(集体)企业中业务骨干下海经商,把自己在原来单位时的业务关系拉到自己所办的企业。也有的是从其他地方搬来,充当新办企业,对此,由于信息交流不灵通,税务部门难以核实,对其根据政策予以优惠。由此看来,对新办企业优惠,一方面,使税负不公,而另一方面,不仅没有起到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目的,更导致国有企业人才流失,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还应缩小对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的优惠范围。对某些

技术含量不高的行业应取消税收优惠,如白蚁防治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技术含量并不高,却享受营业税及附加免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样的优惠。当然,我们应对那些技术含量较高的科技企业和传统产业改造上坚决予以税收优惠,另外,税收优惠方式应有所转变,因为科技税收政策的作用大小,与税收刺激和激励的方式方法有很大关系。国内外学者一般认为,对于基础性的科研开发活动,宜选择事前税收扶持政策为好,而对应用性技术研究开发则宜选择事后鼓励的税收政策为佳,而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技术研发问题上,正确的税收政策应该选择事情扶持和事后鼓励税收政策的有机结合。此外,从税收负担的角度看,税收优惠可划分为税率式优惠和税基式优惠,两种方式各有特点,各有利弊,因而经济发达国家往往讲求二者的搭配适用。从西方国家的科技进步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演变来看,近年来,其科技税收政策的侧重点,多放在税基式优惠方面,尤其是对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等方式的运用尤为偏爱。究其原因,是因为税基式优惠侧重于税前优惠,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有助于事前满足技术研发主体的资金来源,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这与税率式侧重事后的利益让渡、强调事后鼓励相比,有着更多的优点和激励作用。而我国当前税收优惠往往偏重乃至局限于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减免,而较少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迟支付、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手段和举措,因此优惠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已经或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而对那些尚未和正在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则无税收刺激可言,故对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与机构调整,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需尽快加以改进。再则,我国以往的科技税收激励大多集中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而很少涉及流转税类,致使科技税收的覆盖面及其政策效应均受到很大限制。(7)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如:改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乡维护建设税,把征收范围由城市扩大到农村。把房产税和房地产税合并称为房产税,征收方法延用现行的房产税的征收方法,对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房产税税率由12%减为6%(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负是5.75%),而现在私房出租(如承租者用于居住)的综合税负大约是10%。将国土局征收的土地适用费改为土地使用税,税负不变。取消耕地占用税和房屋交易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暂停征收。在适当的时机开征遗产与赠于税、环保税等。
其次,完善税收执法、司法体制,在税收执法、司法中体现WTO规则和宗旨的要求。
1、 推行现代税收征管。普遍建立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建立严密的稽查组织制度,强化税务稽查和司法工作,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实现办税公开化、普遍推行电脑管理,使征管技术现代化。使税收征收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
2、 严格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增强执法刚性。公平、明确的税收立法只提供了税收公平的可能性,加上严格执法,税负公平才能最终实现,税收法律系主义原则也才能最终得以贯彻。
3、 强化税收执法、司法保障。除了修订完善《征管法》,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和强制执行申请权,明确有关部门的的配合义务和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外,可参照国外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法庭)。也可在目前稽查机关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在办理涉税案件使行使某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入侦察、限制人身自由、提起公诉等。
4、 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税法透明度。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不强,坚强税法宣传很有必要。我们应在平时工作、生活中,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税法。
5、 重视纳税人的权利,保障纳税人权益。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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