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
「注释」
[1]参见199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3条。
[2]参见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失效)条文。
[3]参见199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项。
[4]参考中富证券网文章:《个税起征点怎么改》,2003年7月5日。http://www.cfs.com.cn . [5]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6]追溯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市场发展到垄断阶段的历程,考察上述阶段不同学派的经济学家的观点,可以看出,古典经济学家的“税收中性”定位已经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取而代之的“理性调控”思想(以瓦格拉和道尔顿为代表)、凯恩斯学派(以凯恩斯、汉森为代表)、供应学派(以拉弗为代表)、制度经济学派(以康芒斯、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相继肯定并发扬了税法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参考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 226-245页。
[7]卢仁法等:《中国税收调控》,中国税务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8]见前注6,第234页。
[9]见前注6,第237页。
[10]见前注6,第238-245页。
[11]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16页。
[12]同上注,第417页。
[13]瓦格拉:《财政学》,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24页。转引自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页。
[14]见前注12,第434页。
[15]同上,第419页。
[16]同上,第419页。
[17]见前注6,第237页。
[18]可以借鉴其他部门法上的经验比如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盗窃数额的确定由各地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李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