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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治思想与中国政治发展


规范的空白,而且还将为新的道德观念生成提供现实的基础。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其刚性约束机制实现的,这使得法律规范在道德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以致人们感到难以适从的情况下,对人们的行为调整具有思想道德教育难以比拟的普遍有效性。因而在迈向法治文明的进程中,将社会主义的价值准则渗透到法律规范中去,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道德教育,也只有取得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持,获得法律秩序的保障,才能真正取得广泛的社会成效。在一个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社会环境中,希望社会成员普遍本着一心向善的精神,严以律己,表现出崇高的思想道德境界,毕竟是不现实的。 
综上所述,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概括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它不仅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而且对于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也具有深远的全局性意义。 
二、实现依法治国,是中国政治转型的重要途径 
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法治,没有相应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政治制度构架的支撑,再完备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不仅意味着有完备的法律,使国家的治理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相比于传统的“人治”以及政策治国、运动治国,它涉及的是政治权力运作方式、规则、范围的重要变革,后者正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或者说政治转型的重要内容。 
1.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原则。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3]就是说,法律对任何人都有普遍的适用性,谁也不能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都由来已久。但严格地讲,这在古代实际上只能是人们的一种政治理想的投射和憧憬,而不具有现实性。现代意义上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和专制统治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被确立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根本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文明形式,毫无疑问,应当以彻底贯彻这一原则,从根本上消除资本主义社会“金钱政治”、“金钱法律”的丑恶现象,来体现自身的进步性。 
要贯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最主要的政治实践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有效的法律制度杜绝超越于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现象。应当指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对于中国人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和“人治”传统,以及过去政策治国、运动治国传统的长期影响,使得特权思想仍然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违法行政,利用政治地位或社会关系逃避法律规范约束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屡见不鲜。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健全法制,强化执法监督,用法律制度体系从根本消除这种同法治原则格格不入的特权现象。邓小平曾经指出:“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1]要做到这一步,就必须有干部制度、司法制度等一系列政治制度的变革和创新,既从制度上限制特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从制度上切实保障一切特权现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二是切实保障普通公民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行的手段一样。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4]法律不是统治者奴役、压制民众的工具,而是民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生活空间免遭国家权力及其他外部势力侵犯的武器,这是现代法治精神区别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法制”的根本所在。漠视普通民众的合法权利,肆意挤压民众的自由生活空间,总是同特权现象相伴随的,甚至可说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只有从根本上限制和消除特权现象,普通民众的权利与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反过来,只有普通民众的权利与自由空间得到了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特权现象才会丧失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2.坚持依法治国,确保国家各级权力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作。 
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架构,现代宪法制度的实质便是用法律(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边界,权力运作的方式、程序等进行严格的界定,用法律制度来约束政治权力潜在的自我扩张倾向,防止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超度的干预造成对公民正当权利和自由生活空间的侵蚀,以及对社会发展内在活力的窒息。法治秩序能否确定和巩固,不仅取决于法律是否完备,而且取决于法律制度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邓小平在总结我们以往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时,曾提出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现实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问题,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1]党和政府的领导方式、领导制度直接关系到依法秩序能否确立与巩固。一旦法制建设只被当作贯彻领导者主观意图的工具,政治权力可以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进行无限制的干预,甚至出现“以言代法”、以及“权大于法”的现象,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秩序也就荡然无存了。邓小平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时,一再强调,党和政府的领导作用,“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1]“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这是现在和今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1]这一新课题实际上要求党和政府的领导制度,或者说政治权力的运作方式必须完成历史性的转变,即党和政府将法律当作贯彻领导意思的简单工具,转变为党和政府在法律的边界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律的程序和方式,发挥自己的领导职能,完成由人治到法治的政治转型。为此,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

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强调“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完成这一重大的历史课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必须有一个大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以往那种“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2]这样一种完全违背法治精神的思想观念。更重要的是,必须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制约权力运作的法律制度,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宪政秩序。必须在宪法等有关法律文件中,对公民依法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防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和侵害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人权;必须对各级政府的主要机构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力配置,以及相应的权力边界,权力运作方式与程序作出严格界定,并在法律上确立一整套用权利约束权力,以及权力与权力相互制衡、约束的规则,为公民以及监督机构及时地发现和纠正某些权力机关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提供合法渠道,以确保施政者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及执法监督的力度,树立法律的尊严。 
首先,要严格依法办事,必须进一步全面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识。全体公民法治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秩序是否具有足够坚实的社会基础。尽管经过一二十年的普法教育,广大人民和各级干部的法治意识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讲,依然严重滞后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许多干部不熟悉与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习惯于按长官意志办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及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淡薄,以至违法行政的事例司空见惯。在普通民众当中,不知法律为何物,无法无天,肆意妄为,或者屈服于长官意志的淫威,合法权益受损时,企盼“包青天”,不知道、不习惯用法律捍卫自己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要建立稳定、规范的法治秩序,归根到底,要靠全社会成员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做到人人知法、守法,不仅学会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

《邓小平法治思想与中国政治发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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