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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理费用;③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债务;④被继承人生前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罚金;⑤被继承人无偿捐赠给各级政府、社会福利部门及公益事业的遗产;⑥遗留给被继承人配偶的遗产;⑦未成年人继承的遗产;⑧家族企业按比例扣除的遗产。考虑到现实情况,以及今后经济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遗产税起征点在40至50万元比较合适;同时对纳税人在国外已纳税款可以限额抵免。
  (2)并行征收赠与税。为避免一部分纳税人把财产生前赠给子女或他人,按国际惯例,我国应并行征收增与税。考虑到纳税人对税率的相机抉择,赠与税的税率可以适当高于遗产税率,堵住逃避税漏洞。
  (3)征收管理。我国遗产税应采用纳税人自觉申报制度,纳税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遗产额,经审核后按期纳税;针对特列情况(如不动产遗产税),纳税人可以提出延期纳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批准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遗产税应实行轻税重罚原则,对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漏报以及有骗税行为的,可处应纳税款1-3倍的罚款。对揭发检举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保密。
  4.税种归属。目前,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将其作为中央税收,少数国家作为地方税收。将遗产税归入中央税收,由中央政府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重新分配调节,能够较为有效地实现公平社会财富的目的,但税收征管阻力大、成本高;为体现遗产税的公平性,我国还是将其归属为中央税比较好。
【参考文献】
  [1] 刘佐.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上海财税,2000(9).
  [2] 程林,余虹江.关于建立我国遗产税制的思考[J].财贸研究.2000(1).
  [3] 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英国财政制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 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俄罗斯联邦财政制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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