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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技术产业发展条件下的动态竞争政策


受美国自19世纪末以来的法律思想影响。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讨论美国的竞争政策,来阐述高科技产业的动态竞争、市场界定与竞争政策的方法问题。
  在美国反垄断的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市场对市场势力进行测量时,通常有两种传统的标准。其中第一种方法包含在1997年修订的《横向兼并指导准则》之中,第二种标准则与“布朗鞋业公司”(Brown  Shoe)案例的判决标准有关。(注:Brown  Shoe,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1962).)这两种标准不考虑所涉及产业的特殊背景,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被广泛地运用。而实际上,产业背景是极其重要的,这些标准特别是布朗鞋案例的标准,根本不适合于分析快速创新条件下的高科技产业。
  (一)横向兼并指导准则。(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Revised  1992  and  1997.)
  一项兼并活动能否通过《兼并指导准则》的审查,主要看收购兼并会不会形成市场垄断势力,这其中首要的是要解决如何对市场进行界定的问题。因为如果市场范围界定得宽,若干企业兼并后新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就不会太高,因而也就不存在什么市场势力;反之,兼并活动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和法律的直接干预。在实践中,《兼并指导准则》中规定可以运用的市场界定的技术也并不是完全主观臆断性的,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基础和实践基础,主要包括四种常用的分析技术,即“假设垄断的检验”,SSNIP分析(small  but  significant,no-transitoryincrease  in  price,小幅度的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提价),HHIs分析(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赫芬因德—赫希曼指数),以及市场进入的分析。但是我们应该指出的是,《兼并指导准则》运用的分析技术,对高科技产业来说,无论是对兼并还是其他竞争问题的应用都是有缺陷的。
  例如由于需求面替代的可能性是评估市场边界的关键,因此假设垄断检验方法的中心问题涉及到对竞争性产品的确认,必须确认所有合理的经济替代,必须依赖于对替代的交叉弹性的测量。一般来说,这种确认在许多成熟产业中都是相对直接的,即使缺乏计算交叉弹性的数据,有时也可以相对容易地用经验来确认成熟产业的替代性。如在某些产品的制造中,不同等级的钢材可能就是另一种钢材的很好的替代品,但是在许多制造业中,铁、铝或钛等对钢材就不是一种好的替代品。对高技术产品而言,替代分析变得非常困难。相对于成熟产业来说,估计高科技产业的交叉弹性的数据不仅缺乏而且几乎极少是有效的。另外,对非高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如经济学家、法律界人士)来说,要其判断和决定运用不同技术生产的高度差别化的高科技产品之间是否存在着替代性以及相互之间替代的程度,毫无疑问存在着巨大的困难。在商业实践中,客户对具体高技术产品的利用,依据的往往是该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其某种神秘的技术和经济标准,因而要求局外人对其替代的可能性进行数量分析根本是不可能的。
  SSNIP检验是评估客户对产品提价的敏感程度的很好的办法之一。其基本原理是,如果客户因产品提价而转向购买其他竞争者的产品,则说明该市场存在着竞争,否则就说明存在市场垄断势力。该方法的特点是不需要对收购兼并进行具体的调查,现行的价格水平变化直接就可以作为评估市场垄断势力的基础。运用SSNIP检验方法并不能把握高科技产业的竞争特征。因为一般来说,对具有高度差别化的高科技产品来说,价格和性能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市场往往也被高度细分,许多产品是为了适应客户的顾客个性化的需求和专用性,在此情况下,客户往往被供应者锁定,即使这种具有顾客个性化的产品市场中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特定供应者的提价也不一定会促使客户转向购买其他竞争性供应商的产品,因此在高科技产业中运用SSNIP检验方法确定市场竞争边界可能也是困难的或者不可能的。
  在高技术产业中,非价格竞争要比价格竞争更为重要。这一点指出了高技术产业运用SSNIP分析有更严重的缺陷。由于在这些产业中,技术和性能的竞争通常是竞争努力的核心问题,因此至少应为下列两个根本的原因,SSNIP检验方法其运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第一,绝大多数成熟产业中的技术和产品性能的创新是累积性的和可预见性的,厂商在短期主要依靠价格竞争谋取市场地位,而在高技术产业中,竞争的核心在于技术和性能,厂商希望通过标准之战和技术的范式转移来超越竞争者。这样一来价格竞争就为非价格竞争所取代,通过测量价格变动来衡量竞争强度的方法也就要让位于测定技术创新速度和产品性能增长的快慢的方法。第二,SSNIP检验的完整概念是相当静态的。它只能运用于技术工艺发生累积性变化而非革命性变化的产业环境,当用户置身于技术升级很快的产业环境时(当代许多高技术产品的更新周期仅仅数月),它就不仅要关注产品的价格,更重要的是要关注于价格性能比的变化。因此通过测定跨时期的产品价格性能比的变化,才是一种可以抓住动态竞争的特征的有效方法。
  HHI方法运用于测量和反映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时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前提性困难。如果市场界定这个前提是不正确的,该方法就毫无意义。可以肯定地说,如果市场界定的是有关高度产品差别化的市场,运用HHI方法必然会高估产业集中度和市场垄断势力。这必然会导致经济分析对这些产业的性质和竞争程度下错误的判断,同时会针对市场界定和市场势力制定错误的

政策。
  最后,也必须对高技术产业中运用进入分析方法作出进一步思考。美国《兼并指导准则》所运用的标准(对未承诺的厂商在1年内的进入和承诺的厂商在2年内的进入)在动态竞争条件下是没有意义的。评估进入的更为合适的方法是产品和技术的生命周期。高技术产业中的暂时的进入行为并不就是直接的进入行为,只有新一代的产品和服务的实质性推出,才会对在位的垄断企业产生现实的、严重的竞争威胁。现有的领导厂商必须在创新的每一个阶段都获得成功,才能保证赢得未来的竞争优势,否则必然失去其领导者地位。在这种动态竞争环境中,高市场份额的未来优势即使有也是暂时的,其地位也并不巩固,有关技术标准的激烈竞争和范式转移的可能性,必然要打破现有厂商暂时的垄断地位。尽管产业是否会发生范式转移的可能性并不确定,技术创新的时间也是不可预测的,但是由于在位垄断厂商也不能够确定这种转换会在多长的时期中出现,使其面临多大的竞争压力,因此高科技市场中的潜在的竞争压力和动态的进入行为,将限制在位垄断厂商行使垄断势力的可能性。因此,我们有必要用更为灵活的方法看待进入高科技产业的竞争过程。
  (二)布朗鞋业公司案例(Brown  Shoe)。
  布朗鞋业公司判例在反垄断政策决策者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虽然它不断地被引入西方的司法实践,但是也存在上述类似的问题。从对微软公司判决的复杂性和反复过程来看,美国的法院仍然运用与新经济现实无关的案例法。尽管布朗鞋业判例对市场界定的原则有具体的可操性,但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它们已经过时。当我们把布朗鞋业判例标准运用到对高科技产业的分析时,我们就会发现它多么不适应。布朗鞋业判例在市场界定时确立了8个基本原则,其中1个用于分析商品市场,另外几个用于分析与此有关的子市场。这8个基本评估要素是:1.用途的可交换性或者需求的交叉弹性;2.销售对价格变化的敏感性;3.产业或公众对子市场作为独立经济整体的认同;4.产品独特的性质和用途;5.唯一的生产设备;6.明确可区分的顾客;7.明确的价格差别;8.专业化的卖主。(注:Stephen  Martin,1994.In

《论高技术产业发展条件下的动态竞争政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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