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技术产业发展条件下的动态竞争政策
dustrial Economics:Economic Analysis and Public Policy,New
Jersey:prentice-Hall Inc.pp.300-304.)
在这些要素中,只有需求的交叉弹性和需求的价格弹性即1、2两个指标具有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可以用来确认市场边界和测量市场势力的指标。然而对于绝大多数高科技产业来说,往往缺乏评估弹性的数据。为了对严密的弹性分析进行替代,布朗鞋业判例建议在缺乏数据的情况下采用其他6个主观性很强的指标。但是这些指标缺乏明确的经济测试和说服力,在运用于相对成熟的、非差别性市场的界定和评估市场势力时,尚且有很多的限制,在运用到高科技产业时问题则更多。在有些情况下,这些要素基本上没有任何作用。
例如,“产业或公众对子市场作为独立经济整体的认同”这一指标,作为反垄断调查中的标准或检验几乎是不可操作的。怎样才算作是“认同”?即使我们承认存在认同的情况,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但这与反垄断问题有何相关性?
“产品独特的性质和用途”更是缺乏有用性,因为在许多高科技产业中,产品和服务具有高度的差别性,如果我们依据产品差别度来划分市场,市场界定肯定会过于狭窄,必然高估市场势力,结果可能在没有市场垄断势力的地方发现市场势力,而实际上它并不存在。
把“唯一的生产设备”指标引入竞争分析,目的是企图排除供给面的替代效应。然而在高度差别化的高技术产业,单个产品生产对应于唯一的生产设备是很平常的事情,即使是竞争性产品的生产,有时也需要唯一的生产设备。只要消费者认为两种产品之间存在替代的可能性,就足以把细分的产品市场连接起来,足以表明市场存在竞争格局。例如,激光打印机和喷墨打印机的生产线是不能在技术上相互替代的,但是这并不影响在这两种市场中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明确可区分的顾客”作为一项考察指标,特别的模糊粗糙和难以操作。这种为了认证方便而不正式收集高科技产品用户群资料的方法,根本不能构建起一个可信的、用于反垄断政策的“市场”。
“明确的价格差别”也不能用于决定市场边界。有很多理由可以导致产品保持竞争状态而同时存在持续的价格差别,如投入品的差异、产品质量、品牌效应、互补性产品价格等。例如,天然气和电力对某些用途来说是竞争性的,但是这两种能源的价格始终存在巨大的差异,对这种价格差异我们不能反证其不处于同一相关市场。事实上,对于同质性产品或者低差别度产品,运用价格差异论证竞争程度可能是比较合理的,而对于高差别度的高科技产业产品,因性能差异或消费者偏好的不同,形成了高度细分性市场,就会给价格差异的比较带来极大的困难,因而我们不能随意把价格差异作为市场势力存在的依据。
布朗鞋业判例中的最后一个要素是有关专业化的卖主。由该指标来界定高技术市场的边界也是不合适的。在高技术产业中生产者利用专业化的卖主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因为这些产业需要运用专业化知识,需要运用卖主所提供的高效率的互补性资产,如果把专业化的卖主与非专业化的卖主混合在一起,就会出现无效率的搭便车现象。
因此,布朗鞋业判例不是分析高科技产业中市场边界或市场势力合适的基础。
三、评价高技术产业竞争的新方法和新视野
正如Teece和Coleman指出的那样,如果从静态的角度界定市场,当创新迅速时,必然会导致对市场的定义过窄,这同时也会造成在许多情况下高估市场势力。(注:Teece,D.,Coleman,M.,1998.The meaning of monopoly:antitrust analysis in high
technology industries.Antitrust Bulletin 43,pp.801-857.)因此,如果竞争政策对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眼界太短,又强调价格竞争而非产品技术性能的竞争,必然会在高技术市场中“发现”存在各种各样的具有市场势力的垄断者,这些所谓的反竞争行为的证据,实际上可能是有助于市场竞争的。
有鉴于此,美国反托拉斯经济学权威、麻省理工学院教授理查德·施马兰茨认为,过去市场定义问题是一切案件的核心,在兼并案中,市场定义的核心地位并没有改变;在反垄断案中,虽然市场定义问题仍然重要,但与以前相比,其重要性已有所下降。绝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目前在以发展和变革为特点的高科技市场中提出一整套管制和反垄断行为的政策工具和分析技术,特别是提出创新所增进的动态的社会福利标准显然时机还不成熟。
我之所以把过去的竞争政策看成是静态的,而把考虑到技术范式转移的竞争看成是动态的,是因为前者在定义市场边界时只考虑到了竞争和竞争者的商品市场和地理市场,而没有考虑后者所要求的时间市场,即在划定具有“同一性”和“替代性”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以及和它相对应的空间范围内,所能展开的竞争的时间区间。在划定与预测潜在竞争的未来发展趋势、特定时间内的或与流行商品等有关的竞争行为相联系的“并联市场”时,时间市场的确定就显得举足轻重了。
在考虑商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的界定时同时考虑时间市场,是制定高科技市场竞争政策的关键问题。具体来说至少要考虑:
1.时间眼界。非连续的技术范式转移表明新产品和新技术的产生具有时间长度不等的生命周期。在这个周期内,高技术企业产品性能与消费需求、公司实力、规模、成长,以及不断的进入和退出紧密相关。因此在界定市场和评估市场势力时,需要有比较长期的、与产品和技术的生命周期相对应的时间眼界。仅仅用1-2年的时间眼界分析企业盈利情况,就得出企业具有市场垄断力量的结论,往往是错误的。一些涉及到技术范式转移的重大创新,其时间眼界至少要在4-5年左右。
2.创新活动的频率和强度。这可以用研究开发支出的强度和发展趋势,产品创新和新产品引入的情况,以及产品技术性能增强等因素来反映。在技术创新活动的频率和强度异常大的地方,产品创新频繁和新产品引入多,产品技术性能相应也会增加,垄断势力不可能存在。事实上,来自于许多不同方向的快速技术创新——甚至是不同类的技术,只要它们具有相同的用途,就应该把它们作为广泛市场中同种竞争活动的证据。在这种环境下,因为产品技术性能差异的持续存在,所以价格差异也可以持续存在。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市场中的参与者不得不面临持续的竞争,以改善其产品维持市场份额。
3.竞争活动的强度。可以用高科技产业内公司之间市场份额转移的情况,高科技市场中潜在竞争者进入和当前市场中的领先者被别人替代的可能,高科技企业的客户转移供应商的情况来反映。施马兰茨认为潜在竞争者进入和当前市场中的领先者被别人替代的可能性,是技术变化对产业政策发生影响时惟一需要考虑的原则。这是因为,如果领导厂商始终面临着巨大的潜在竞争的威胁,就迫使它不得不投入巨资进行研究开发,就意味着它的地位是不稳固的,静态的市场势力就很难在动态竞争中保持下去,短期的优势地位和绝对市场份额不足以反映厂商对市场的操纵能力。因此竞争政策的中心也要从限制大厂商的优势地位,转向保持领导性厂商的潜在竞争压力。
4.价格的响应程度和变化的灵活性。这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性指标考察市场势力的存在。
另外,传统的反托拉斯政策中评价垄断势力的勒纳指数(价格的成本加成率,即P-C/P),在高科技产业中也是不合适的。因为高科 《论高技术产业发展条件下的动态竞争政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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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sey:prentice-Hall Inc.pp.300-304.)
在这些要素中,只有需求的交叉弹性和需求的价格弹性即1、2两个指标具有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可以用来确认市场边界和测量市场势力的指标。然而对于绝大多数高科技产业来说,往往缺乏评估弹性的数据。为了对严密的弹性分析进行替代,布朗鞋业判例建议在缺乏数据的情况下采用其他6个主观性很强的指标。但是这些指标缺乏明确的经济测试和说服力,在运用于相对成熟的、非差别性市场的界定和评估市场势力时,尚且有很多的限制,在运用到高科技产业时问题则更多。在有些情况下,这些要素基本上没有任何作用。
例如,“产业或公众对子市场作为独立经济整体的认同”这一指标,作为反垄断调查中的标准或检验几乎是不可操作的。怎样才算作是“认同”?即使我们承认存在认同的情况,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但这与反垄断问题有何相关性?
“产品独特的性质和用途”更是缺乏有用性,因为在许多高科技产业中,产品和服务具有高度的差别性,如果我们依据产品差别度来划分市场,市场界定肯定会过于狭窄,必然高估市场势力,结果可能在没有市场垄断势力的地方发现市场势力,而实际上它并不存在。
把“唯一的生产设备”指标引入竞争分析,目的是企图排除供给面的替代效应。然而在高度差别化的高技术产业,单个产品生产对应于唯一的生产设备是很平常的事情,即使是竞争性产品的生产,有时也需要唯一的生产设备。只要消费者认为两种产品之间存在替代的可能性,就足以把细分的产品市场连接起来,足以表明市场存在竞争格局。例如,激光打印机和喷墨打印机的生产线是不能在技术上相互替代的,但是这并不影响在这两种市场中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明确可区分的顾客”作为一项考察指标,特别的模糊粗糙和难以操作。这种为了认证方便而不正式收集高科技产品用户群资料的方法,根本不能构建起一个可信的、用于反垄断政策的“市场”。
“明确的价格差别”也不能用于决定市场边界。有很多理由可以导致产品保持竞争状态而同时存在持续的价格差别,如投入品的差异、产品质量、品牌效应、互补性产品价格等。例如,天然气和电力对某些用途来说是竞争性的,但是这两种能源的价格始终存在巨大的差异,对这种价格差异我们不能反证其不处于同一相关市场。事实上,对于同质性产品或者低差别度产品,运用价格差异论证竞争程度可能是比较合理的,而对于高差别度的高科技产业产品,因性能差异或消费者偏好的不同,形成了高度细分性市场,就会给价格差异的比较带来极大的困难,因而我们不能随意把价格差异作为市场势力存在的依据。
布朗鞋业判例中的最后一个要素是有关专业化的卖主。由该指标来界定高技术市场的边界也是不合适的。在高技术产业中生产者利用专业化的卖主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因为这些产业需要运用专业化知识,需要运用卖主所提供的高效率的互补性资产,如果把专业化的卖主与非专业化的卖主混合在一起,就会出现无效率的搭便车现象。
因此,布朗鞋业判例不是分析高科技产业中市场边界或市场势力合适的基础。
三、评价高技术产业竞争的新方法和新视野
正如Teece和Coleman指出的那样,如果从静态的角度界定市场,当创新迅速时,必然会导致对市场的定义过窄,这同时也会造成在许多情况下高估市场势力。(注:Teece,D.,Coleman,M.,1998.The meaning of monopoly:antitrust analysis in high
technology industries.Antitrust Bulletin 43,pp.801-857.)因此,如果竞争政策对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眼界太短,又强调价格竞争而非产品技术性能的竞争,必然会在高技术市场中“发现”存在各种各样的具有市场势力的垄断者,这些所谓的反竞争行为的证据,实际上可能是有助于市场竞争的。
有鉴于此,美国反托拉斯经济学权威、麻省理工学院教授理查德·施马兰茨认为,过去市场定义问题是一切案件的核心,在兼并案中,市场定义的核心地位并没有改变;在反垄断案中,虽然市场定义问题仍然重要,但与以前相比,其重要性已有所下降。绝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目前在以发展和变革为特点的高科技市场中提出一整套管制和反垄断行为的政策工具和分析技术,特别是提出创新所增进的动态的社会福利标准显然时机还不成熟。
需要指出的是,市场界定问题的重要性相对下降,并不意味着发达国家不对高科技产业制定和执行竞争政策。动态的竞争政策并不会改变通过竞争来增进消费者福利这一价值观,有所改变的只是评价竞争和竞争程度的方法和视野。根据施马兰茨教授的看法,信息技术等技术创新对反垄断法不会有任何改变,而有所改变的是对竞争性质的考虑。产业的不同、技术的变化会对产业分析产生很大的影响,但不会改变问题的本身。
我之所以把过去的竞争政策看成是静态的,而把考虑到技术范式转移的竞争看成是动态的,是因为前者在定义市场边界时只考虑到了竞争和竞争者的商品市场和地理市场,而没有考虑后者所要求的时间市场,即在划定具有“同一性”和“替代性”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以及和它相对应的空间范围内,所能展开的竞争的时间区间。在划定与预测潜在竞争的未来发展趋势、特定时间内的或与流行商品等有关的竞争行为相联系的“并联市场”时,时间市场的确定就显得举足轻重了。
在考虑商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的界定时同时考虑时间市场,是制定高科技市场竞争政策的关键问题。具体来说至少要考虑:
1.时间眼界。非连续的技术范式转移表明新产品和新技术的产生具有时间长度不等的生命周期。在这个周期内,高技术企业产品性能与消费需求、公司实力、规模、成长,以及不断的进入和退出紧密相关。因此在界定市场和评估市场势力时,需要有比较长期的、与产品和技术的生命周期相对应的时间眼界。仅仅用1-2年的时间眼界分析企业盈利情况,就得出企业具有市场垄断力量的结论,往往是错误的。一些涉及到技术范式转移的重大创新,其时间眼界至少要在4-5年左右。
2.创新活动的频率和强度。这可以用研究开发支出的强度和发展趋势,产品创新和新产品引入的情况,以及产品技术性能增强等因素来反映。在技术创新活动的频率和强度异常大的地方,产品创新频繁和新产品引入多,产品技术性能相应也会增加,垄断势力不可能存在。事实上,来自于许多不同方向的快速技术创新——甚至是不同类的技术,只要它们具有相同的用途,就应该把它们作为广泛市场中同种竞争活动的证据。在这种环境下,因为产品技术性能差异的持续存在,所以价格差异也可以持续存在。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市场中的参与者不得不面临持续的竞争,以改善其产品维持市场份额。
3.竞争活动的强度。可以用高科技产业内公司之间市场份额转移的情况,高科技市场中潜在竞争者进入和当前市场中的领先者被别人替代的可能,高科技企业的客户转移供应商的情况来反映。施马兰茨认为潜在竞争者进入和当前市场中的领先者被别人替代的可能性,是技术变化对产业政策发生影响时惟一需要考虑的原则。这是因为,如果领导厂商始终面临着巨大的潜在竞争的威胁,就迫使它不得不投入巨资进行研究开发,就意味着它的地位是不稳固的,静态的市场势力就很难在动态竞争中保持下去,短期的优势地位和绝对市场份额不足以反映厂商对市场的操纵能力。因此竞争政策的中心也要从限制大厂商的优势地位,转向保持领导性厂商的潜在竞争压力。
4.价格的响应程度和变化的灵活性。这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性指标考察市场势力的存在。
另外,传统的反托拉斯政策中评价垄断势力的勒纳指数(价格的成本加成率,即P-C/P),在高科技产业中也是不合适的。因为高科 《论高技术产业发展条件下的动态竞争政策(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