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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技术产业发展条件下的动态竞争政策


 目前西方产业组织理论对由创新所驱使的高技术产业的竞争性质研究较少,对竞争过程和性质的理解也局限于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由于其公共政策和经济理论都没有很好的揭示这些产业的演化过程,因此在实践中,高科技产业的参与者所获取的经济租金,产业竞争程度表面上的不足,以及相关的市场结构等,都被看作是市场垄断势力的代名词。美国政府对微软案件的判决,就使这些问题变得进一步尖锐化。
  微软公司在美国所遭遇的故事提醒我们,无论我们对这一案件的判决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都可以发现,在知识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中,传统的反垄断分析不能正确地界定市场和评估市场势力,也无法据此制定科学的、能够促使产业健康成长的反垄断政策。根据西方国家实施竞争政策的传统经验来建立我国的反垄断法或竞争政策,有可能会忽视高科技的产业背景,损害我国刚刚处于幼稚状态的高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高技术产业的动态竞争:技术范式的转移
  高技术产业中的竞争与低技术产业或成熟产业的竞争有着本质的不同,除了一般所说的竞争具有残酷性、周期性和不可预测性外,高科技产业中的若干重要的特征还表现为许多方面,它们对传统标准下的反垄断政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注:卡尔·夏皮罗和哈尔·瓦里安:《信息规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77-278页。),如在生产成本方面的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的特征,这使主要以传统产业的成本特征而制定的反价格歧视政策,以及以边际成本界定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标准无法实施;高科技产业需要行业的标准化和合作,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程度的市场集中,由此造成的垄断不可能像对传统产业那样实施管制;在高技术领域的竞争中,合作研究建立标准或开发新技术,如果能够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也不会担心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等等。
  我认为,高技术产业竞争与低技术产业或成熟产业的竞争本质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所进行的技术创新是累积性创新或者连续性的创新,往往针对现有产品和服务所进行非本质改进和更新,其基础性的技术原理、路线和方向并不会由此发生彻底的改变,不需要为开发产品发展出一种全新的技术范式,用户也不需要改变他们的消费方式和消费习惯。而高技术产业竞争的本质特征是技术的非连续的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s),这种范式的转移是间断性的和“蛙跳”式的,原有的技术范式会受到彻底的颠覆和毁灭性打击,产业中企业的市场份额也会发生迅速的转移,会彻底摧毁在位企业所拥有的领先优势和对市场的垄断性支配地位,出现新的市场领袖和新的产品市场割据局面。
  熊彼特的“创新性毁灭过程”与我们这里所说的“非连续的范式转移”,在经济含义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强调的都是技术创新的间断性。(注: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290页。)是否是技术创新的间断性的领导者,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属于高科技产业的主要标准。如移动通信技术目前已经历三代,从最初的模拟数字技术,GSM标准到3G标准,领导和顺应这种技术创新间断性潮流的摩托罗拉公司、诺基亚公司等,都是属于高科技厂商,而同样也生产手机的中国厂商,只是在现有移动通信技术范式方面进行模仿和连续的改进,不具有基础技术领域中的自主知识产权,因而只能算作是成熟产业的生产制造厂家。前英特尔公司的首席执行官Andy  Grove把这种间断性的技术创新现象归结为一个产业演化中的“主要拐点”,他用拐点理论描述了这些产业中存在的巨大的商业风险,认为这一拐点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的到来却具有不可预测性,尽管处于拐点的存活企业会生存得更好,但是其地位将来一样会发生动摇。(注:Pleatsikas  and  Teece,2001.The  analysis  of  market  definition  and  market  power  in 
 the  context  of  rapid  innova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rganization  19,pp.667-670.)
  以范式转移为特征的高科技产业的动态竞争,使那种静态的、完全竞争的教科书模型的有用性令人怀疑,因而也使以后者为基础的反垄断分析和反垄断政策的作用大打折扣,至少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范式转移为特征的动态竞争说明,市场中的创新活动一般不会中断很长时间,从而使得静态均衡中的企业扩张活动停止的假设情形不会发生。众所周知,完全竞争模型重点关注的是均衡结果而不是调整过程,因而在这个理论空间中根本没有企业家活动的余地,企业家仅仅作为一个机器人,一个消极的旁观者而存在。而在以范式转移为特征的动态竞争中,企业家的创新功能处于企业扩张的中心地位,是企业能否更好地生存和繁荣的关键问题。在高技术竞争中,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可能比技术创新能力更为重要,高于技术创新能力。在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那些在位的寡头垄断企业由于过于沉湎旧的技术辉煌,或者由于决策短视于现有市场和技术,而难以抓住非连续的技术范式转移的机会。
  第二,在静态的、完全竞争模型中,技术和消费者的需求假设是已知,价格(产量)即使不是企业决策时的唯一变量,也是主要的选择变量。而在以范式转移为特征的动态竞争中,只有不断地创新,利用新工艺,才能发明新产品,才能取得竞争优势。在新的模仿者或创新者取代现有的创新者之前,现有的创新者会一直保持期间性的、暂时的垄断势力和垄断利润,这是对其创新活动的奖励。因此此时如果政府运用反垄断政策降低创新企业的利润,就会使社会的创新处于非常低的水平。更为重要的是,范式转移为市场的新进入者和创新者提供了新的机会,特别是当基础性的新技术正在毁灭旧技术时,情况更是如此。那些在新一轮竞争中无能的在位寡头垄断企业因不能进行连续的技术创新而导致最终毁灭的例子比比皆是,如世界半导体照相印刷产业的演化就是生动的一例。在该产业中,一共发生了五代以上产品的更新换代,在某一代产品中领先的企业,没有一个能够在另一代新产品的竞争中继续保持领先地位。Utterback在对这种非连续的演化过程进行了更为一般的分析发现,一旦发生了这种根本性的创新活动,仅有四分之一的现有的竞争者可以抓住这种机会迅速采用新技术,其余的都无法继续充当动态市场竞争中的领袖。
  第三,与静态的、完全竞争的模型解释不同,以范式转移为特征的动态竞争理论认为高科技产业的高利润率不是来源于高科技企业对垄断势力的运用,而是来源于对创新高风险的回报。范式不断地转移表明高科技产业的市场竞争要比成熟产业更加残酷和激烈,这种高竞争强度导致了相关开发企业的高度的不确定和市场风险。根据投资理论,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者会要求取得比产

业平均回报更高的水平来补偿。由于在位企业的市场地位是不稳固的,甚至是中短期的,同时频繁的、激烈的竞争足以使高技术领域中可能产生的市场垄断力量降低,因此对于政府的反垄断的竞争政策设计来说,应该把投资者的高风险化为低风险才能鼓励社会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才是符合社会福利最优的正确的选择。
  实际上,我认为,高科技产业的高利润率还与当前世界通行的计算企业会计利润的方法误导有关。高科技企业的特点是固定资本运用比重小,而大量使用的人力资本按现有的会计制度又不能计提折旧,因而导致其利润率虚高。如果按当今竞争中知识发生快速贬值的速度来计提人力资本的折旧额,我们就会不难发现,其实绝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并不能获取真正的高利润率。这个问题还需要进行实证分析。
    二、传统反垄断标准在动态竞争评估中的缺陷
  中国在建立自己的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最需要考虑的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百多年来的经验和教训。其中美国的垄断理论和实践最值得借鉴。美国不但是现代反垄断法诞生的摇篮,而且目前世界各国的竞争政策都

《论高技术产业发展条件下的动态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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