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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进程的影响


  自1986年中国正式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国地位到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至今已过去了13个年头,其间我国历届政府为“复关”“入世”进行了一系列艰苦努力。今年以来我国政府为加入WTO向国际社会的承诺归纳起来有以下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较大限度地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国外企业和资本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二是大幅度地降低关税、放宽进口许可,较大幅度地放开国内商品市场。虽然今年能否加入WTO还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但我国经济发展对外部资源依赖性逐渐增强,我国改革开放的大趋势是无法改变的,无论是否加入WTO,我国的金融业在未来几年里都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本文首先论述了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和中国4月8日的承诺的要求及时间表;在总结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一般要求及步骤后,分析了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要求及步骤。基本结论是:加入WTO后,如果我国宏观经济状况(特别是财政收支状况)、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金融监管等没有大的改善,将有可能打乱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正常进程,在未来有可能产生较大的金融风险。

一、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中国4月8日的承诺

1.WTO中《金融服务协议》对金融业的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于1997年12月制定了《金融服务协议》,它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一起对一国金融业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允许外国在本国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本国所有的金融业务要对外国资本开放;实施国民待遇,外国公司享有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向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外国资本公布一切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并不得对任何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外国资本有规模、数量方面的限制。简言之,WTO的最终目的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允许外国资本进入本国金融市场并享受本国资本的待遇,与本国资本在本国市场上进行同等条件的竞争;同时,也允许本国资本进入其他缔约国金融市场并享受该国资本的同等待遇。对中国而言,加入WTO后,我国要立即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所有国外客户的外汇业务;1年以后允许经营中国客户的外汇业务;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5年后可以对中国居民个人服务,允许开办合资银行。

2.4月8日美方单方面公布的中方在保险和银行业的承诺

  美国贸易代表署于1999年4月8日单方面公布的美中就中国进入世贸组织谈判“达成”《市场开放和规则承诺》。

  在保险业,美方公布的条款是:“谨慎准则--中国同意完全在谨慎准则的基础上授予执照,对发行执照的数量没有经济需要考虑或数量限制。地理限制--加入后,中国立即将允许外国的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承保大规模险,并且在5年以后取消对许可证的地理限制,在2-3年内允许美国主要利益团体进入中国关键城市。范围--中国将在5年里分阶段地扩大外国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目前占总保险费85%的群体、健康及养老保险业。新许可证--中国最近已颁发了4项许可证,包括2项给美国公司的。投资--中国同意允许多数股权,取消对外国人身保险公司麻烦的合资要求,并且同意逐步取消内部分支限制,人身保险公司现在可以选择他们自己的合资伙伴(与目前中国政府为保险公司选择合资伙伴的政策不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即允许外国拥有保险公司50%的所有权,并在1年内逐步享有在合资企业中占有51%股权的权利。对于非人身保险公司,中国将允许在加入时即达到51%的所有权,并在2年内成为全资子公司。”

   在银行业,美方公布的条款是:“我们(中美)的谈判努力为外国银行争取全部权利,既能经营当地货币,也能经营外汇业务(对于市场向美国的产品及服务的开放,后者显然是一个主要的因素);既能服务中国顾客,又能服务外国顾客;实现投资自由化。这部分仍在讨论中。”

   虽然中美双方仍需要讨论保险业和银行业开放内容范围等细节,中方也没有在这个协议上签字,但我们看到,未来中美双方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如果美国没有大的让步(显然美国让步的可能性很小),以上中国开放金融服务业务的内容范围时间表大体上不会有太大的出入。简言之,参加WTO后,我国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全方位服务业务,并允许外国银行在2005年之前开办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拥有50%的股权,并增加设立外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城市。

二、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必要条件及准备工作

  有人认为我国加入WTO与人民币在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是两件不同的事情。情况远不是这样简单。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按照《金融服务协议》对金融业的要求和内容来运作,到2005年外商独资银行可以全方位经营银行零售业,此时如果我们仍坚持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不可自由兑换,将是不现实的:一方面,加入了WTO还坚持资本项目不可自由兑换显然会违背同等国民待遇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即便我国引用各种例外规则坚持资本项目不可自由兑换,在全方位放开经营银行零售业之后,监管资本项目资金流动的成本将会非常高,监管的效果也不可能好。因此,我们看到,我国加入WTO后5年或稍长一点,无论愿意还是不愿意,在巨大的外部压力之下,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都要成为既定的事实。

  80年代初的拉美债务危机、94年底墨西哥金融危机和97年7月爆发至今的亚洲金融危机充分说明:资本项目自由兑换需要遵循一定的开放顺序和逐渐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政策。那么资本项目自由兑换需要遵循什么样的要求和开放顺序呢?

  麦金农(1991)指出:通常情况下,在价格膨胀适当地逐步消失以及资本市场对自由借贷开放之前,第一位也是最明显的需要是平衡中央政府的财政。财政控制应优于金融自由化。在自由化的次序中位列其次的应是开放国内资本市场,使存款人能够得到借款人能够支付的实际利率,国家放松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管制,必须与政府在总体稳定宏观经济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谨慎地相适应。当国内的金融和贸易成功地自由化之后,资本帐户开放方可纳入实施日程,资本帐户下的外汇自由化应是经济自由化的最后阶段。

  吴晓灵(1997)认为,我国实现资本帐户可兑换需要以下条件:1、健全的财政体制,以逐渐减少财政赤字和用非通货膨胀的方式弥补已有的财政赤字;2、微观经济主体对资本流动产生的后果做出灵敏而有效的反映;3、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同等税赋;4、健全的金融体系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

  许多学者对此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简言之,学术界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比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是:中央银行具有灵活有效的调控利率、汇率的机制和多种选择方式,其中包括人民币利率的市场化;稳健的财政政策与较低的通货膨胀;健全的金融体系;全面有力的金融监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和理性预期的居民等。当然,资本项目自由化与经济和金融部门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并不可能用一个单一模式来代表改革的顺序。

  有些人会问:许多国家并没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也进行了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为什么我们非要满足这么多条件才可以

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呢?其实只说一句话就可明白:中国太大了、太复杂了,如果在金融开放中不谨慎而出现巨大金融风险的后果太可怕了。

  在学术探讨的同时,我国政府对金融业进行了大力度改革:在建立现代金融体系方面,1998年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银行管理体制和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断完善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水平和银行监管专业化水平。主要措施有:撤销中国中人民银行31个省级分行,成立9个大区分行,强化了金融监管职责;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并取得重大进展;对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在运行制度上,从1998年1月1日,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改革和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采取坚决措施使金融机构与所办实体彻底脱钩;对存在严重风险,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

  进入到1999年,中国金融的对外开放又大大向前迈了一步: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即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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