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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生产力是制度约束的生产力


束,有其自己的特点,简单概括如下:
    (一)制度约束是绿色生产力的必要条件
  环境是“公共领域”(巴泽尔,1997),至少在目前多半如此。如果遵循经济人的假设,环境对生产者来说仅有“外部性”的意义,也就是说他损害环境不用付应有的成本,改善环境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因而不可能指望生产者有积极性生产“好环境”,生产“好环境”只能依靠制度约束的作用。这里原因有二。
  其一,没有对损害环境和生产负作用的制度限制,“黑色灾难”、“灰色灾难”等环境问题必然会发生。这与其说是推论不如说更是事实。几乎在所有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都出现了环境日益恶化的现象,到今天环境问题已成为困扰全球的大难题。另一方面,环境有所改善的国家无不是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结果,对此我们相信举不出相反的例子。
  其二,规范经济人行为只能靠非经济人来施行。制度本身是公共产品,不是经济人,因此可以用来约束经济人的行为。制度是公共产品的认识如今已被广泛接受,其含义是指发明制度者无法使制度的使用具有排它性和非竞争性。因此发明和建立这样的制度当然属于非经济人的行为,“制度不是经济人”的含义也在于此。但本文更着重强调的是:制度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在于规定人们有关“外部性”的行为。首先,经济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个人没有必要为自己制定额外的“制度”限制自己追求最大化的行动,他要遵守的仅是“资源约束”、“技术约束”等自然规律。另一方面别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如果不产生外部性,则别人的行为与自己无关,没有必要制定制度限制别人的行为。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没有外部性时没有建立制度的必要。但是一旦发生了外部性,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都会引发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如果不考虑战争等破坏性的解决办法,则制度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因此,只要有外部性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调节机制。例如统一的货币制度可以产生减少交易费用的正外部性,而征收“排污税”的制度可以减少污染的负外部性等。我们几乎举不出不为外部性而设的制度。
  “绿色生产力”是关心环境和生产负作用等外部性的经济发展道路,由此必然是受制度约束的经济道路,“绿色生产制度”是其存在的必要充分条件。这里为了方便把与绿色生产力相应的制度约束统称为“绿色制度约束”或“绿色制度”。
    (二)“绿色制度”应具有大尺度
  “生产力”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大尺度的概念,即非常宏观的概念。无论是“初级阶段”、“三个代表”中的“生产力”,还是马克思把社会活动划分为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大范畴中的“生产力”,生产力概念都是指大尺度、大规模、宏观意义上的生产力。微观、小尺度上的生产效率问题,被看作是与生产力相区别的“生产率”问题,因而小尺度、微观层次上没有“生产力”概念,只有“生产率”概念。当前许多微观、小尺度上的生产力提法,实际上是“生产率”的误用和误解。每一项科学都有自己的特定尺度,而特定尺度决定了特定研究方法,同一种研究方法不可能同时用于不同尺度上的研究。例如我们不可能用望远镜研究细胞学,同样也不能用显微镜研究天文学。与此相应,生产力是一个大尺度问题,因此与之相关的制度约束必然应具有大尺度的性质,例如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等。另一方面“绿色生产力”要求的尺度更大。这是因为环境污染没有国界,要追求绿色生产力必须关注跨地区、跨国家范围内的生产力形态,因此就必须为之建立起更大尺度上的制度约束才有可能实现。如全球性环保公约、地区性流域治理协议等。这与我们已经见到的生产力约束形态相比具有大尺度和超大尺度的特点。
  最后,我们要指出小尺度上既没有“生产力”概念也没有“绿色意义”。如果把“小尺度”理解为个人和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则小尺度“生产力”问题可归结为个人和企业最大化问题。就当代主流经济学的学科划分而言,这属于微观经济学生产理论的核心内容。首先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再把微观“生产理论”叫做“生产力理论”或“微观生产力理论”,这样做只能创造概念混乱而不能创造新知识,更使生产力经济学损失了自己的科学价值。其次,单个个人与企业限制污染和有害负作用的努力不能保证其他人也必然会选择相同的限制污染和有害负作用的行为,因而单个个人和企业的“小尺度”约束不会必然产生绿色生产力。只有每个企业和个人都采取限制污染和有害负作用的生产行为时,绿色生产力才能实现,但对“一致行为”的要求显然已超出微观尺度之外而成为大尺度的宏观问题了。这种保护环境的“一致性”要求的范围越大,制度约束的尺度就越大,其宏观性就越大。例如要求一个省内企业都必须遵守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度约束尺度小于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都必须遵守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度约束尺度,而后者小于各国共同遵守的企业排放标准的制度约束尺度。显然无论那种制度约束,能够实现绿色生产力的尺度一定大于微观尺度。因此,绿色生产力的制度约束只能是大尺度问题,甚至是特大尺度问题如全球尺度上的约束问题。
    (三)“绿色制度”应具有大跨度
  生产力概念本身就具有大跨度的特点。例如“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是用以刻画“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的生产力发展问题;马克思社会辩证分析中的“生产力”是描述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的生产力演进规律,这些无疑都是在大时间跨度上使用的生产力概念,因为它们的时间尺度远远超过生产周期,核算年度,经济周期等时间长度。“绿色制度”的时间约束也属于大跨度的。这首先是因为绿色生产力不只是关心环境的“健康”,更关心发展,特别是可持续地发展。如果把“可持续”理解为“永远”,那么逻辑上讲绿色生产力的制度约束就具有无限大跨度的含义,即使在最小尺度上,绿色生产力的时间跨度也必须超过“代际交迭”的尺度。这种大跨度的生产力向我们提出在以往生产力中可以忽略不计的问题或至少可以在小尺度上忽略不计的问题。
  其一,不确定性。未来是不确定的,而大跨度的未来更是不确定的。一方面我们无法确知未来的状态,我们为之所作的任何筹划都带有“盲目性”。另一方面,现在的任何行动都会影响未来,甚至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这要求生产力经济学家具有相对高的科学理论水平,以减少筹划的误差。但是,判断任何未来预报和筹划

理论的正确与错误的唯一可靠标准正是未来,因此我们无法在现在证实或证伪任何关于未来的学说。这使一大堆江湖骗子,气功大师,不学无术的门外汉和投机者都打着科学的旗号挤进了这个领域,使这一领域鱼龙混杂,难以识别科学与误谬,这一领域的平均科学质量和信誉因此而下降。这种情况正和绿色生产力的要求背道而驰。
  其二,“未来的主体”空位。大跨度的制度约束要包括对未来主体的筹划,而未来主体在现在是不存在的。一个制度的主体是没有声音的,因而是弱势群体。维护没有声音的弱势群体利益的制度要比维护有声音的强势群体的制度更难于建立起来。首先在权利分配上,弱势群体就可能处于劣势,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其次即使弱势群体的法定地位(利益)得到肯定,但在实际执行时也会遇到政策不一致性的困扰。例如,大跨度的制度约束会遇到主管升迁,政府更迭,而“新官不理旧账”,往往是新主管和新政府的“纳什均衡”。“政策难以兑现”,“政府不一致”,“约束软化”等问题是这类大跨度约束的致命伤。这也是绿色生产力面临的新难题。
    (四)“绿色制度”需要绿色政府
  绿色制度不能自动执行,制度的执行需要有强制性,而强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这是因为绿色是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供给。此外,由于绿色制度约束具有大跨度和大尺度的特性,与之相应的强制主体的尺度不应小于“政府”,“政府”尺度以下的机构如“俱乐部”、“企业”、“行业协会”等显然在尺度上不匹配,在性质上不相容。为了方便论述,我们把与绿色约束相应的“政府”称为“绿色政府”。“绿色政府”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有其自己的特点。
  首先,专门性。“绿色政府”是针对建设绿色生产力而言的强制主体,因而可能仅仅是政府的一个专门职能部门而与其他部门无关,也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不同。例如,管理污染和生产负作用需要专门的知识,外行不能领导内行,因为这会造成技术信息不对称。同时,在大范围内管理单个企业生产活动的

《绿色生产力是制度约束的生产力(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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