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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体系的双重代理与财务目标趋同效应


事,他注重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他的专长和经验使他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有必要)控制企业,对企业的发展过程充分了解,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代理人风险。

  长期持有可转换代先股的风险资本家也可以拥有普通股表决权,相当于优先股已经提前转换为普通股,并且由于利益的捆绑,不会出现“用脚投票”的退出现象。这是风险企业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区别。“混合经济”概念的使用与扩散,是二十世纪对经济思想史的巨大贡献,风险企业实际上是一种混合式或边缘式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合同确保风险资本家参与风险企业管理,并分享风险企业的成长。风险资本家与创业者通过对风险企业未来盈利的预测,来决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并根据转换比例来调整双方所持有的股份,还与风险企业经营业绩挂钩。这个转换比例是动态的,可以随风险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程度而调整,这是对不完全契约的一种修正,是协调双方财务目标是一个关键的环节,起到了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和激励管理层等作用。事实上,这种对未来成长性的预期将比已经明晰的股权更具有激励作用。在受让资本权益的分配上采取建立于资产增量基础上的“经营者基金”模式,利用经营者自身创造的效益,通过再投入生产的价值来激励分配。经营者基金不是简单的股权量化,而是一种动态的股权分配与管理方式,经营者为公司创造更多效益才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股份和利益,其效果就是让经营者永不满足。经营者基金突破了传统的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把资产量化,建立存量基础上的做法,而是把分配建立在增量的基础上,也就是在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将增量部分资产按比例分成,并以此来达到持久地激励经营者、凝聚人力资源的目的。

  三、风险投资及其启示

  现代商业社会中,个人价值最终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来体现的。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注入有99%来自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仅以1%的资金承诺便可获得20%的收益分配权,这付高比例利润分成的“金手铐”,表明风险资本家在风险投资公司中有直接的重大经济利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风险资本家参与收益分配所凭借的要素就是其私有股权化的智力资本,从“资本雇佣劳动”到“智力劳动雇佣资本”,既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人类精神自由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实际上,风险投资产业是投资于人(People)而不是投资于证券(Paper)。在新经济时代,公司价值的创造主要体现在知识及其创新方面,传统的资本运作时代将逐步成为历史。如果说知识代表了过去和现在,创新则意味着未来。尽管契约中有苛刻的约束条件,优秀而充满自信的风险资本家,还是愿意接受这种固定期限的合伙制基金与投资业绩挂钩的高额利润分成措施。

  企业组织结构的创新是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完美结合,从而提高投资效率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在我国,有限合伙制企业尚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企业组织制度上的重大缺陷。从世界立法趋势来看,为了适应高效快捷的市场经济运作节奏,降低民事主体的交易成本,很多国家都尽可能多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法人资格。英美法系国家在法人与非法人的民事权利认定上,更是没有太大差异。

  从监管的角度看,风险投资公司一般资本金较普通合伙制企业要大,业务复杂,对社会经济影响也较大,各国通常将其作为金融机构来对待,由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正因为法律对法人的监管比对非法人的监管要严格和有效,所以也应适时赋予有限合伙人的风险投资机构以法人资格。只有当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制成为风险投资市场的主流形式,各类资金才能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规范运作,民间资金才能真正进入风险资本市场。

  风险投资并不仅仅局限于高科技领域,在成熟产业推行高附加值的服务化经营方面,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方面,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这一认识对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西部大开发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朱总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指出:要“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加快对推动结构升级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开发”,“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在主要行业形成若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调整结构、促进升级的骨干和依托”。

  例如,成立于2000年6月的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深圳鼎尊投资有限公司、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

家股东投资3.35亿元人民币组建的。鉴于目前中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有限合伙制这一公司组织形式,而且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请职业经理人来处理投资业务,依然要控制这一层面上的道德风险并进行有效的激励,以避免创业投资中的心态浮躁。急功近利,因此该公司从成立伊始,就考虑了如何控制代理人风险,采取了准合伙制(项目合伙制或内部募集制)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项目经过必要的审查和评估程序准备投资时进行内部募集,这个环节有四个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项目才能获得通过。

  (1)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必须承诺,公司如果投资,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也必须投资,而且根据项目的规模公司有一个基本投资额的要求;

  (2)在投资决策通过后,决策人员中投赞成票者要有一个基本投资额;

  (3)向全公司进行公开募集,对投资的总人数有一个最低的基本要求,目前是要求三个人或三人以上;

  (4)内部募集投资总额必须达到一个基本投资额下限。

  内部募集后,员工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说明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确认投资自愿的原则。同时,公司将按照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公司奖金,其中的50%发给项目人员,体现提成业绩向项目人员倾斜。

  项目合伙制实际上是一种内部控制和激励制度,对于解决代理人问题是有效的。在我国目前有限合伙制没有被法律认可的情况下,试行项目合伙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意义。

  上述分析表明,在风险企业中产权关系的发展出现了有趣的现象。风险资本家持有可转换优先股并参与管理,使得所有者管理者化;创业者(代表管理层)从事经营并拥有经理股票期权计划,使得管理者所有者化。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投票权)应当尽可能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廉价的投票权”会使得不称职的经理更有可能控制企业。在风险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得到恰当的匹配,各独立经济利益主体的财务目标呈现趋同效应。如同桥牌比赛中的交叉将吃局面,极大地提高了双方协同作战的效率。

  以长期持股、股权集中、智力资本股权化为特征的风险投资财务机制,在推动多元财务主体利益目标趋同的进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资本市场的变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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