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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统治”与治国方略的统一——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特征


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0~12页。)到了八十年代,他更明确地说:“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371页。) 
另一方面,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深化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做到“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336页。)他强调,要理顺党组织、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理顺中央、地方与基层之间的关系,理顺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理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的法治思想高瞻远瞩的战略性。 
二、制度治理的法律化 
从制度入手,强调制度的根本性,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基础之上,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的各个环节融为一体,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重点和核心。 
其一,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而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制度是有层次的,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和办事制度(规则)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从政治角度来说,根本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如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体制度是指国家政治体制运行的具体管理制度(如领导制度、公务员制度、廉政制度等),而办事制度是指具体制度中的相关管理规则、管理方式与管理技巧(如工作人员守则、一个单位的会议制度等)。 
国家治理必须从制度方面入手,杜绝把国家的稳定维系在个人威望上的危险做法。邓小平说:“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第325页。)还多次说:“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第311页。)由此得出重要结论:制度的问题更重要,过去领导人犯错误,个人不是没有责任,但“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 
制度治理应以加强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为重点。邓小平提出从基本政治制度入手来建设民主政治,并将民主政治与制度建设合二为一,既有效地推进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进程,又直接增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性与优越性,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与民主政治制度化取得了和谐与统一,也使产生政治不稳定的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政治参与与政治制度化比例”(注:[美]寒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译者前言”第5页。)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制度治理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有赖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 
其二,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民主问题是政治建设的首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针对我国缺乏民主传统,尤其是“文革”中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实际,邓小平强调新时期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页。)。加强法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民主的大多数内容,往往通过宪法和法律肯定下来,以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民主一旦制度化、法律化,可以使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会有章可循。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系统工程。为完成这项工作,一要完善各项民主制度,把社会主义民主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把各项民主权利,首先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民主权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确认,使之系统化、规范化;二要逐步制定完备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违反法律规定或犯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三要用正常的立法程序,把民主原则变为现实的国家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真正使民主化和法律化紧密结合。 
其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要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本的一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147页。)。这是总结新中国法制实践经验教训的结果。 
“有法可依”——通过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规范行为、预防失落。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改变过去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甚至领导人说的话等于“法”、大于“法”的状况,必须建立完备的、适应社会主义法治需要的法律体系。“有法必依”——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党派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为了做到有法必依,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二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行公务;四要对有法不依者予以严肃处理。“执法必严”——严格执法,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秉公执法,对于任何违法行为,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处理;人民法院要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要独立行使检察权。“违法必纠”——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实现依法治国的保障。违法必纠的关键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监督体制。要“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332页。)根本的目标,是不断协调和完善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各级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党的监督、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社会监督构成的有机整体。 
三、目标取向的现实性 
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杜绝“人治”,崇尚法治,充分尊重人的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努力培养与提高全民族的知法、守法、护法、崇法意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这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战略任务。为此,需要立足于中国现实,采取切实的措施。目标取向的现实性,是邓小平务实领导风格在依法治国方略上的体现。 
其一,切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邓小平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党的领导干部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提高公正执法的自觉性,依法从严治党,使党成为一个纪律严明、组织有力、指挥统一、作风端正的执政党。同时,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还要处理好党与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的关系、党的领导与立法的关系、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的关系,使党群关系、党政关系、党法关系走上健康、协调、融洽的轨道,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现代化、党的领导制度的制度化、党的路线方针的法律化、党的领导干部的廉洁化和党的领导作风的民主化(注:参见林尚立:《依法治国是党的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保证》,《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1997年第6期,第27~34页。)。  《“法律的统治”与治国方略的统一——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特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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