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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贡献


党的领导,而是更好地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1](p.340)。根据这个指导思想,1986年9月, 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89年12月,党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十三届六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这些文件的颁布和实施,理顺了党同这些团体之间的关系,做到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 
(四)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改革和健全党的组织制度 
党的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改革和健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着重抓了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邓小平指出:“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缺少一批年富力强的、有专业知识的干部,而没有这样一批干部,四个现代化就搞不起来”[1](p.221)。针对现行干部工作制度中存在的弊病,他提出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大力培养、发现和破格使用优秀人才,坚决同一切压制和摧残人才的现象作斗争”[1](p.326)。关于选拔干部,邓小平强调要按照“四化”的标准选拔德才兼备的干部,指出:“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是革命和建设的战略需要”[1](p.396)。为了实现新老干部交替,他还提出建立退休制度,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根据邓小平改革和完善干部制度的思想,中央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管理、交流的制度,使干部制度建设呈现出新的面貌。 
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1986年1月, 党中央下发了《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些不正之风作出八个方面的规定,即:领导干部在用人方面必须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提拔干部前必须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德才条件进行严格考察;选拔干部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提拔干部应从经过实践锻炼的同志中择优任用;严禁擅自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和增加领导干部职数;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这八个方面的规定,加强了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建设,促进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 
在干部管理方面,1979年11月,中央组织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于干部的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按照各类干部胜任现职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要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把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应做到赏罚分明,有升有降;应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应加强领导,勇于试点,慎重从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干部素质,全面了解干部,正确评价干部、合理使用干部和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3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有计划地实行交流。以后,党中央对干部交流的对象和范围又作了具体规定。干部交流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促进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开拓视野,提高领导水平。 
1982年4月, 中国共产党中央做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又制定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离退休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是干部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我们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顺利实现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是保障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正常进行和健全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对于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实现新老干部合理交替,促进优秀中青年干部脱颖而出,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实和完善党的工作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充实和完善党的工作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这个问题极为重要。邓小平在谈到党的历史经验时就指出:“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可惜,这些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从1958年批评反冒进、1959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1](p.330)。正是由于“家长制或家长作风发展起来了,颂扬个人的东西多了,整个政治生活不那么健康,以至最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1](p.345)。事实表明,民主集中制被破坏,集体领导被破坏,是“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邓小平明确指出:“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1](p.360),并对贯彻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作了具体阐述,他说:“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在党委的其他成员中,都要强调个人分工负责”[1](p.341)。邓小平还提出发扬民主的问题,指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 1](p.144)。他强调“在党内和人民内

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p.144) 
邓小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发扬民主的思想在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得到充分体现,成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党的十三大又根据邓小平的思想对以民主集中制为中心内容的工作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建立中央政治局党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党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制定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条例,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和健全民主生活,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直接参与的机会。在中央的率先垂范下,各省、市、县的领导班子也都参照党中央的工作规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工作规则。这些都扎实、具体而富有成效地加强了党的制度建设。 
(六)严格党的纪律,建立与健全党的监督制度 
建立党的监督制度是党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措施,是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这一直是党的制度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正是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党内外监督,所以党内违反党的政治原则、组织原则和党员标准的种种消极现象不能及时得到纠正,甚至发展成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谈到党存在的问题时就指出:“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律废弛了,至今还没有完全恢复,这也是党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严格地维护党的纪律,极大地加强纪律性”[1](p.271)。还指出:“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1](p.332)。在邓小平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严格党

《邓小平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贡献(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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