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贡献
的纪律思想指导下,党中央加大了监督制度建设的力度。
其一,重新建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十一大党章的有关条款,重新建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其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整顿党风。全会以后,地方上也陆续建立起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重建伊始,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1](p.147)。1982年9月, 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中专门设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规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2](p.223)。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十二大党章作了新的规定。此前七大、 八大、 十一大的党章都规定党中央和地方监察(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规定改为中央和地方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重新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构,提高其地位,并明确其根本任务在于维护党规党法,搞好党风,目的就在于加强纪律检查监督。
其二,制定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的规定和条例。1979年11月,针对以权谋私和干部特殊化,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1980年2月, 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划清了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是非界限,并具体指出:“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要监督他们是不是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不是遵守党纪国法,是不是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不是搞特权,是不是在生产、工作、学习和对敌斗争中起模范作用,是不是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谋利益”[2](p.84)。 1987年7月,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出《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党内纪律监督工作的分级负责办法,保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加强对党内纪律监督的领导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迈出了党内监督制度化的重要一步。
其三,制定和颁布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为了严肃党的纪律,1988年3月,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开始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988年5月,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经济建设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等方面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时所应受到的党纪处分。同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又颁发了《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9年还制定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0年7月,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细规定了共产党员贪污受贿、诈骗财物、挪用公款等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所应受到的党纪处分。同时,为了保障各级党组织及时准确地查处党内违纪案件,排除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还制定了《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
此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还于1987年7月, 制定了《关于处理检举、 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1988年4月又发出《关于建立健全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上各种条例、 规定、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表明党的纪律建设和检查监督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是党的制度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成果。
回顾邓小平大力倡导和积极探索党的制度建设的历史,可以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就必须在思想上把制度问题提到应有的高度,要看到这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就必须在坚持党的根本制度即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加强党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的建设;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就必须注重制度建设的成龙配套;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就必须注重方法的细密和步骤的稳妥;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就必须在坚持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所创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不仅大力抓好党的思想政治建设,而且积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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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重新建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十一大党章的有关条款,重新建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其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整顿党风。全会以后,地方上也陆续建立起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重建伊始,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1](p.147)。1982年9月, 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中专门设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规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2](p.223)。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十二大党章作了新的规定。此前七大、 八大、 十一大的党章都规定党中央和地方监察(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规定改为中央和地方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重新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构,提高其地位,并明确其根本任务在于维护党规党法,搞好党风,目的就在于加强纪律检查监督。
其二,制定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的规定和条例。1979年11月,针对以权谋私和干部特殊化,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1980年2月, 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划清了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是非界限,并具体指出:“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要监督他们是不是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不是遵守党纪国法,是不是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不是搞特权,是不是在生产、工作、学习和对敌斗争中起模范作用,是不是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谋利益”[2](p.84)。 1987年7月,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出《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党内纪律监督工作的分级负责办法,保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加强对党内纪律监督的领导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迈出了党内监督制度化的重要一步。
其三,制定和颁布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为了严肃党的纪律,1988年3月,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开始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988年5月,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经济建设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等方面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时所应受到的党纪处分。同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又颁发了《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9年还制定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0年7月,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细规定了共产党员贪污受贿、诈骗财物、挪用公款等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所应受到的党纪处分。同时,为了保障各级党组织及时准确地查处党内违纪案件,排除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还制定了《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
此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还于1987年7月, 制定了《关于处理检举、 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1988年4月又发出《关于建立健全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上各种条例、 规定、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表明党的纪律建设和检查监督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是党的制度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成果。
回顾邓小平大力倡导和积极探索党的制度建设的历史,可以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就必须在思想上把制度问题提到应有的高度,要看到这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就必须在坚持党的根本制度即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加强党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的建设;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就必须注重制度建设的成龙配套;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就必须注重方法的细密和步骤的稳妥;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就必须在坚持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所创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不仅大力抓好党的思想政治建设,而且积极进
行党的制度建设,从而使党的制度日趋完备,逐渐形成了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监督制度为内容的制度体系。邓小平在这方面所作的贡献,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建党理论,为党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开拓了一条新的路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邓小平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贡献(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