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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


制以来,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1995—1999年一直呈逐年下降或徘徊的趋势,分别为52.2%、49.4%、48.8%、49.6%、50.96%。这种格局与国外情况形成强烈的对比。从发达国家来看,不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在国家总的财力分配格局中,中央集中的财力比重一般保持在60%以上。从发展中国家来看,除个别国家外,中央集中的财力比重一般都在70%以上。另外,我国税种和收入的划分标准欠科学。如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归中央财政,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归地方财政,这不仅导致分税制不规范,而且与建立统一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悖。

因此,我们在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时,应基于我国国情,本着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把这一比重确立在60%左右。在税种和税收收入的划分上,由于中央政府所承担的任务具有全局性和特殊重要性,地方政府主要承担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事务。所以,我们应该把收入比重高,税收负担分布广泛的税种划归中央,将那些与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税源分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收收入。同时,将某些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作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收收入。在具体划分和操作上,我们可以在现有分税制划分的基础上确定。中央固定税收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地方固定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可以采取同源分率的形式划分,资源税仍按现行制度划分。

4.明确国税、地税各自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证税收政策得以有效实施,进而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关键。因而,国税、地税各自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划分的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税收收入征收和入库质量。我国自税务机构分设后,国税、地税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方面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进行了多次调整,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交织不清的情况。为了提高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防止国税、地税在征收管理问题上发生磨擦和“撞车”,明确国税、地税各自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很有必要。

在税务登记方面,可仍按现行的“统一代码,分别登记,”的办法,可以把税务登记的稽核权明确给即将成立的税务警察部门,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漏登漏管户的管理,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率。在发票管理方面,应按收入归属权的流转税归属来划分,属中央固定和中地共享流转税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权属国税部门,属地方固定收入的流转税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权归地税部门。在纳税申报方面,要坚持分别申报的办法,中央税向国税申报,地方税向地税申报,中地共享税必须同时向国税、 地税申报。在税款征收方面,国税、地税的征收边界应严格划分。中央固定税收收入固定由国税局征收,地方固定收入固定由地税局征收,对中地共享税,可以由国税统一征收分别入库,条件成熟的地方省市,如地方税务局认为本省市的地方税务局人员的整体素质,征管手段和征管水平达到征收共享税水平的,可以由地方政府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税和地税分别分率征收。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全国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征管手段的不断现代化,在对共享税的征管上,应实行国税、地税分税分征,逐渐取消由国税代征地方税的办法,凡地方税种以及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应全部由地税系统自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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