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党的宪法定位
暴力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共和国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挑起社会、种族、民族、宗教、阶层和民族仇视的社会组织及其活动,也禁止成立未经法律规定的军事武装。”
4.特殊人群加入和支持政党的限制
哈萨克斯坦宪法第23条规定:“军人、国家安全机构和护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加入政党和工会,也不得支持某个政党。”格鲁吉亚宪法规定:“禁止武装力量、国家安全或内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任命或选举产生的法官、检察官参加政治团体。”
5.政党与外国的关系
巴西宪法第152条规定:“在政党组织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不同外国政府、单位或政党的行动保持任何性质的联系。”土耳其宪法第69条规定:“政党不得接受外国、国际组织、外国的协会或集团的物质或金钱帮助,不得接受它们的命令,参加他们的危害土耳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决议或活动。凡违反本款规定的政党也将被永久取缔。”
6.确认某些政党的特殊历史地位
这种规定,基本上只存在于目前尚存的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之中。越南宪法第4条规定:“越南共产党作为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作为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坚持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朝鲜宪法第4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现实的朝鲜劳动党的主体思想作为自己活动的方针。”
二、政党宪法定位的四种主要类型
从上文对世界范围内宪法规定政党的形式和内容来看,政党宪法定位主要存在四种主要类型。
(一)一般的社会团体——基于公民结社权的延伸
结社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这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在很多国家,政党被认为是社会团体的一种,与其他类型的团体或组织没有本质的区别,组织政党被认为是结社权的体现,因此很多国家的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党,政党被隐含在结社自由、有关社团或组织的规定之中。这多体现在一些民主传统比较悠久、民主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
(二)特殊的政治团体——表达政治意志、参与和组织选举、组织政权
这种类型的政党宪法定位,是二战以后政党宪法定位的主要趋势。这种定位既体现了现代政党的特征,使得政党和一般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相区别。又反映了现代政党的一些基本职能,如帮助形成和表达民意、参与和组织选举。选举过后,组织政府、在议会里参与立法等。另外,这种定位,又不同于把一些政党进行神话,使得某些政党凌驾于国家之上,混淆政党与国家机构的本质区别。
(三)国家的领导力量——革命成果的确认
这主要体现在前苏联及其加盟共和国宪法和目前尚存的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之中。这些国家,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一整套的政党、阶级和国家理论和本国的革命实践,在革命成功后,为了确认和巩固革命的成果,赋予领导革命成功的政党以特殊的地位,在宪法中一般把该政党规定为国家的领导力量。随着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的巨变,以及革命神话的破灭和世界范围内民主力量的兴盛,这种类型已经越来越少。
(四)作为“宪法机构”的政党——德国的“政党国体”
无论政党在宪法中如何定位,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把政党当成国家机构或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但在政党理论比较发达的德国,鉴于政党在现代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联邦宪法法院发展了“政党国体”理论。宪法法院把政党确定为“宪法机构”:“通过参与形成人民政治意愿的过程,政党作为宪法机构而发挥职能。政党主要通过参与议会选举来行使第21条所保障的这项权利。如果政党在这一领域内积极活动,并为这项来自我们宪政特殊职能的权利而奋斗,那么它们就有权在本院的宪政程序中行使其自身作为宪法机构之权利。”[1]397
三、中国政党宪法定位
中国政党的宪法定位主要体现在宪法序言之中。总结宪法序言中关于政党的规定,可以得出中国的宪法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确立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二是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爱国统一战线将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三是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将继续发挥作用;四是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五是强调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讲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王爱琦。刍论我国政党法治化建设[J].理论导刊,2008,(2) 《论政党的宪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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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殊人群加入和支持政党的限制
哈萨克斯坦宪法第23条规定:“军人、国家安全机构和护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加入政党和工会,也不得支持某个政党。”格鲁吉亚宪法规定:“禁止武装力量、国家安全或内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任命或选举产生的法官、检察官参加政治团体。”
5.政党与外国的关系
巴西宪法第152条规定:“在政党组织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不同外国政府、单位或政党的行动保持任何性质的联系。”土耳其宪法第69条规定:“政党不得接受外国、国际组织、外国的协会或集团的物质或金钱帮助,不得接受它们的命令,参加他们的危害土耳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决议或活动。凡违反本款规定的政党也将被永久取缔。”
6.确认某些政党的特殊历史地位
这种规定,基本上只存在于目前尚存的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之中。越南宪法第4条规定:“越南共产党作为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作为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坚持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朝鲜宪法第4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现实的朝鲜劳动党的主体思想作为自己活动的方针。”
二、政党宪法定位的四种主要类型
从上文对世界范围内宪法规定政党的形式和内容来看,政党宪法定位主要存在四种主要类型。
(一)一般的社会团体——基于公民结社权的延伸
结社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这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在很多国家,政党被认为是社会团体的一种,与其他类型的团体或组织没有本质的区别,组织政党被认为是结社权的体现,因此很多国家的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党,政党被隐含在结社自由、有关社团或组织的规定之中。这多体现在一些民主传统比较悠久、民主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
(二)特殊的政治团体——表达政治意志、参与和组织选举、组织政权
这种类型的政党宪法定位,是二战以后政党宪法定位的主要趋势。这种定位既体现了现代政党的特征,使得政党和一般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相区别。又反映了现代政党的一些基本职能,如帮助形成和表达民意、参与和组织选举。选举过后,组织政府、在议会里参与立法等。另外,这种定位,又不同于把一些政党进行神话,使得某些政党凌驾于国家之上,混淆政党与国家机构的本质区别。
(三)国家的领导力量——革命成果的确认
这主要体现在前苏联及其加盟共和国宪法和目前尚存的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之中。这些国家,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一整套的政党、阶级和国家理论和本国的革命实践,在革命成功后,为了确认和巩固革命的成果,赋予领导革命成功的政党以特殊的地位,在宪法中一般把该政党规定为国家的领导力量。随着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的巨变,以及革命神话的破灭和世界范围内民主力量的兴盛,这种类型已经越来越少。
(四)作为“宪法机构”的政党——德国的“政党国体”
无论政党在宪法中如何定位,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把政党当成国家机构或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但在政党理论比较发达的德国,鉴于政党在现代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联邦宪法法院发展了“政党国体”理论。宪法法院把政党确定为“宪法机构”:“通过参与形成人民政治意愿的过程,政党作为宪法机构而发挥职能。政党主要通过参与议会选举来行使第21条所保障的这项权利。如果政党在这一领域内积极活动,并为这项来自我们宪政特殊职能的权利而奋斗,那么它们就有权在本院的宪政程序中行使其自身作为宪法机构之权利。”[1]397
三、中国政党宪法定位
中国政党的宪法定位主要体现在宪法序言之中。总结宪法序言中关于政党的规定,可以得出中国的宪法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确立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二是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爱国统一战线将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三是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将继续发挥作用;四是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五是强调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讲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王爱琦。刍论我国政党法治化建设[J].理论导刊,2008,(2) 《论政党的宪法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