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邓小平处理边界领土争端的独特视角
么主权之争。但是,目前除非使用武力,否则我国要在短期内完全恢复行使南沙主权和控制南海,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武力解决又有悖于我国的和平外交方针,也不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南沙周边国家出于国家的巨大经济利益和某些国家的战略安全考虑,既不肯放弃无理的领土要求,也不愿因此争端而演变为公开的军事冲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际经济的重心正在由西方转移到东方,亚太地区是东方的核心腹地,而我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恰恰在这一地区,保持这一地区和平稳定,经济繁荣的局面,既是中国、亚太地区国家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也是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最大贡献,和平解决这一地区领土争端是我们的当然选择。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及时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不愧是一项英明的、果断的政治决断,表现了他非凡的勇气和胆识。
四、邓小平倡导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具有重要的世界意义
根据邓小平这一新思想、新思路,我国政府一方面强调对钓鱼岛、南沙群岛及其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侵犯我国主权权益的行为提出严正交涉,并相应采取维护主权的必要措施,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双方谈判解决问题,反对南沙问题国际化。另一方面,在“主权属我”的前提下,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地区稳定,发展友好关系,我国向有关国家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一些具体设想,以便进行共同开发。经过我国与东盟有关国家多次就南沙问题进行坦诚和建设性的磋商,增进了相互了解。
1992年7月,东盟外长第25 届会议通过的《东盟关于南中国海宣言》,呼吁有关国家“保持克制”,“通过和平手段,而不是诉诸武力”去解决争端,并就南中国海的航海及通讯安全、海上环境保护、对付海盗和毒品走私等问题的合作,提出了意向性建议。
1993年4月,菲律宾总统拉莫斯访华,在谈及南沙群岛问题时, 江泽民主席重申了中国方面的原则立场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拉莫斯总统表示,菲律宾政府主张通过磋商、对话,即非暴力的手段来解决有关南中国海岛屿的争端,这一主张与中国政府和平解决争端的主张是一致的,我们对中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立场表示赞赏。
同年10月,中国与越南在河内正式签署《关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协议指出,两国政府将继续就海上的问题进行谈判,以便取得一项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在海上问题解决前,双立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的行动,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1995年7月,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在文莱与东盟外长举行对话,重申了中国对南沙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印度尼西亚外交部长阿拉塔斯代表东盟七国发言表示,东盟对中国提出的通过谈判解决分歧的主张表示赞赏,并欢迎中国提出的关于在解决分歧前暂时搁置争议、开展互利合作的立场。
同年8月,中国和菲律宾在马尼拉就南沙问题进行磋商, 我国外交部部长助理王英凡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一些具体合作建议。双方在友好坦诚的气氛中以求实和建设性的态度就南沙主权争议、行为准则、合作和共同开发等问题深入地进行了讨论,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并发表了联合声明。
10月,我国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和马来西亚外交部秘书长米勒在吉隆坡举行磋商,双方就如何妥善处理南沙争议,友好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了一些新的认识。
11月,根据中越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以许光建为组长的中方专家小组在河内与越方举行中越海上问题专家小组会谈,双方在友好、积极、求实的气氛中就今后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南沙争议的工作程序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了会谈纪要。
我国提出以公认的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公约为基础,通过谈判来解决南沙问题的方针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的好评和理解,“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也正日益引起周边国家的兴趣与关注,而且在有些方面还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如中菲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对本地区国家为寻求适当时候在南海开展多边合作所提出的建设性主张和建议将持开放态度;双方同意推动在海洋环境、航行安全、打击海盗、海洋科研、减灾防灾、搜救、气象和海洋污染控制方面的合作。双方还同意在上述某些领域,可以最终进行多边合作;有关各方将就南海海洋资源的养护进行合作。”(注:《新华月报》,1995年第9期,第134页。)
这些合作是初步的,仅仅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它证明了邓小平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是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我们相信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国同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必将获得一个圆满的解决,并为解决国际领土争端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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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邓小平倡导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具有重要的世界意义
根据邓小平这一新思想、新思路,我国政府一方面强调对钓鱼岛、南沙群岛及其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侵犯我国主权权益的行为提出严正交涉,并相应采取维护主权的必要措施,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双方谈判解决问题,反对南沙问题国际化。另一方面,在“主权属我”的前提下,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地区稳定,发展友好关系,我国向有关国家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一些具体设想,以便进行共同开发。经过我国与东盟有关国家多次就南沙问题进行坦诚和建设性的磋商,增进了相互了解。
1992年7月,东盟外长第25 届会议通过的《东盟关于南中国海宣言》,呼吁有关国家“保持克制”,“通过和平手段,而不是诉诸武力”去解决争端,并就南中国海的航海及通讯安全、海上环境保护、对付海盗和毒品走私等问题的合作,提出了意向性建议。
1993年4月,菲律宾总统拉莫斯访华,在谈及南沙群岛问题时, 江泽民主席重申了中国方面的原则立场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拉莫斯总统表示,菲律宾政府主张通过磋商、对话,即非暴力的手段来解决有关南中国海岛屿的争端,这一主张与中国政府和平解决争端的主张是一致的,我们对中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立场表示赞赏。
同年10月,中国与越南在河内正式签署《关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协议指出,两国政府将继续就海上的问题进行谈判,以便取得一项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在海上问题解决前,双立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的行动,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1995年7月,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在文莱与东盟外长举行对话,重申了中国对南沙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印度尼西亚外交部长阿拉塔斯代表东盟七国发言表示,东盟对中国提出的通过谈判解决分歧的主张表示赞赏,并欢迎中国提出的关于在解决分歧前暂时搁置争议、开展互利合作的立场。
同年8月,中国和菲律宾在马尼拉就南沙问题进行磋商, 我国外交部部长助理王英凡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一些具体合作建议。双方在友好坦诚的气氛中以求实和建设性的态度就南沙主权争议、行为准则、合作和共同开发等问题深入地进行了讨论,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并发表了联合声明。
10月,我国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和马来西亚外交部秘书长米勒在吉隆坡举行磋商,双方就如何妥善处理南沙争议,友好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了一些新的认识。
11月,根据中越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以许光建为组长的中方专家小组在河内与越方举行中越海上问题专家小组会谈,双方在友好、积极、求实的气氛中就今后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南沙争议的工作程序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了会谈纪要。
我国提出以公认的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公约为基础,通过谈判来解决南沙问题的方针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的好评和理解,“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也正日益引起周边国家的兴趣与关注,而且在有些方面还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如中菲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对本地区国家为寻求适当时候在南海开展多边合作所提出的建设性主张和建议将持开放态度;双方同意推动在海洋环境、航行安全、打击海盗、海洋科研、减灾防灾、搜救、气象和海洋污染控制方面的合作。双方还同意在上述某些领域,可以最终进行多边合作;有关各方将就南海海洋资源的养护进行合作。”(注:《新华月报》,1995年第9期,第134页。)
这些合作是初步的,仅仅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它证明了邓小平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是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我们相信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国同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必将获得一个圆满的解决,并为解决国际领土争端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邓小平处理边界领土争端的独特视角(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