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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农业和税收政策


 CAP本身也提供了税收,表现在征收农场贸易税和糖税(也称农业税)上,这些作为内部资源也纳入共同体预算(大约绝对额只20亿欧元,比重由最初只占4.65%降至目前的2.41%)。但总体上,来自农业以外的支持占了绝对多数。欧盟总财政预算的三大来源:一是关税(含进口农产品差价税),最初占25.58%,现仍达13%;二是各国增值税按1%比例提取的额度,最初占51.16%,现仍达48.19%;三是第四资源,即各国按国民生产总值状况提取的额度,最初绝对额只60亿欧元,现已上升为270亿欧元,占32.53%。预计到本世纪末,欧盟财政预算的总收入占全部成员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将从1996年的1.2%增加到1999年的1.27%。正是雄厚的财力支持了共同农业政策长期有效的保护欧盟国家农业的健康成长。 

  与欧洲相比,我们一方面受总财力限制,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还要逐步增加,目前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另一方面,如何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以及如何用好支农和扶农的资金,还是大有文章可作。目前的农村税费改革为理顺各方面关系提供了机遇,盼能够认真仔细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欧盟的农业政策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农业和农村问题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最不可回避的大问题,它是经济结构调整变动的核心,是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关键性环节,处理得好,我们可以乘着高速发展的航船驶抵现代化的彼岸。搞得不好,我们将过不了现代化这一关,甚至可能在可持续发展与知识经济的浪潮中触礁。 

  当前中国经济内需不足首要就是农民收入偏低。但一般农产品的进一步增长也遇到了市场需求的制约,以往支持农民增收的农村非农产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也遇到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冲击。目前的核心问题,农村内部确有均衡税负、调整资金投向的余地,但正如有关人士认识到的,中国已经开始进入全面以工补农的阶段,还是要在全面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上多下功夫为好。不能总是停留在农民事农民办的阶段,企图还是靠剥夺农民来完成有史以来最为重大的国民经济调整任务,很可能是欲速则不达,陷入城乡首尾难顾的尴尬局面。目前的农业和农村问题已经是全局性问题,必须在整体思路上实现根本转变,走世界上相同农业规模的国家在相同发展阶段必然的道路,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三、新的农业发展阶段如何迎接机遇和挑战 

  40年前,欧共体为了应对欧洲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变化的挑战,率先在关系全局的农业领域实行了统一的农业政策,统一的实质简言之,即是一致对外的农业保护政策。其间,农产品经历了由短缺到过剩的变化过程,特别是1992年以后,为协调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关系,共同农业政策又作了重大调整,但是保护的基调未变,不过是调整了保护的方面和领域。 

  (一)欧盟农业政策调整 

  1.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定义 

  从60年代开始,欧盟不断深化和扩展其内涵。80年代中期以来,欧盟越来越关注农村发展。1993年生效的欧盟条约特别提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即帮助周边、欠发达地区的发展。1994-1999年期间,欧盟共投入整个预算的1/3,约1410亿欧元(1992年价格)。 

  农村发展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农村社区。一个有竞争力的农业很关键。此外,农村经济多元化也很重要。为此,欧盟着力发展中小企业,开发适合农村的新技术、郊区旅游业等等。环保、人员培训将成为今后服务业发展的重点。1994-1999年间,欧盟发展农村的措施扩展到鼓励旅游,投资手工艺,保护乡村遗产、环境以及田园风光。 

  2.把握农业和农村的定位 

  欧盟认为,挑战主要来自以下三方面: 

  内部而言,欧盟将继续长期致力于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协调农业政策与农村政策,确保社会、经济活力,尽量简化CAP的管理程序。来自外部的挑战在于如何使欧盟更适应竞争日趋激烈、逐步向贸易自由化过渡的国际大环境。为此,欧盟需要更好地迎接第三个挑战,即欧盟东扩,吸纳中东欧的邻国,使其农业人口翻番,农地面积增加40%以上。 

  1992年的改革固然是为解决当时欧盟内部问题。但亦使欧盟履行了1994年签署的乌拉圭回合关贸总协定中规定的义务。这一协定涵盖了所有农产品,规定6年内消减20%国内农产品补贴、36%出口补贴预算额以及21%有出口补贴的农产品出口量。 

  在即将开始的新一轮世贸组织的谈判中,欧盟也将挟其在环境保护的研究和实践优势,为欧洲的农业和农村发展争得更多的利益。 

  3.保留农民和保护农业,就是保护环境? 

  农业已不是过去仅涉及粮食安全,而是包括生态环境建设,经济是否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因此,欧盟的农业环境措施旨在为农场主提供技术援助,倡导资源、环境保护。在欧盟成员国的提议下,通过了与农业环境相关的160多个提案。其措施在于鼓励农场主将自己不仅看作食物的生产者,也看作环境的保护者。 

  CAP改革方案中,植被方面的资助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农业植被环境,平衡农产品市场。欧盟在林业方面的其他目标:保护环境、促进林区发展、郊区及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开发农产品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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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新时期的挑战,欧盟开始推行提前退休措施。尽管改革方案中农业环境、农林业措施是强制性的,所有成员国必须执行,但提前退休方案并非如此。如果成员国同意或者农场主自愿提前退休,这一措施很重要,尤其考虑到欧盟约50%的农民55岁以上。至1996年春,15个欧盟成员国中已有10个实行提前退休措施,将涉及约21.2万人,交出土地430万公顷。这些土地将主要用于扶植年轻农场主,扩展已有领域以及农业生产。 

  (二)欧盟迎接挑战的法律基础 

  共同农业政策实行40年而依然富有生命力,得利于其逐步完善的法律基础——欧盟条约第38-47条。明确了欧盟机制的职责:欧洲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启动政策性计划。部长理事会(代表欧盟15个成员国政府)是决策机构,为CAP提供主要的政策性指导。在部长理事会筹备会之前,部长们会得到由来自成员国的高级农业官员组成的农业特别委员会提供的帮助。 

  欧洲议会必须在部长理事会做出决定之前拿出它在同类立法提案的意见。正如在前面部分提到的,听众法庭是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欧盟财政部预算的合理使用。欧盟经济特别委员会(代表不同类型经济和社会经济活动)和欧盟地区委员会(代表欧盟地区),两者都有顾问责任,定期就农业问题准备意见。 

  除了准备和启动立法提案的责任外,委员会也负责欧共体农业政策的日常管理。它包括监控市场,并随之作出必要调整。这一任务中,委员会得到为照顾不同部门利益的管理委员会的帮助,这些部门是由来自不同国家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的,它们由委员会掌管。委员会也寻求保证,让那些在国家水平内负责政策实现的国家机构(农业部门、调停理事会等)完成他们的义务。委员会在政策的细节申请和调整方面求教于管理委员会。 

  结构性政策方面,委员会得到由来自成员国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星星委员会的帮助(欧盟委员会在农业上的结构)。委员会也会通过欧盟农业顾问委员会定期正式地求教于非政府部门(欧盟的生产者、合作者、加工和贸易部门、农场工人以及消费者)。 

  这些程序在1993年10月29日,由欧洲议会、理事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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