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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克服我国契约型基金中的道德风险


尝试新的基金组织类型,对基金组织形式进行大胆的制度创新。在这里笔者介绍两种可以有效避免道德风险的组织形式:
  1.业主有限合伙制。业主有限合伙制是近几年来美国持续的企业重组和组织创新中产生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它是一种介于公司制和合伙制之间“人资两合”的组织形式,由一名总合伙人和数名有限合伙人出资组成,总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总合伙人享有组织中近乎独裁的经营管理权,同时享有组织管理费和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分成。
  2.公司制。公司型基金是欧美国家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在公司型基金的组织架构中,基金本身是由基金发起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公司的股东,基金单位体现的是一种产权关系而非信托关系。规范各方利益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章程而不是基金契约。基金的董事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股东)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就基金资产的保值增殖向基金持有人大会负责。这种机制既保证了基金托管人具有独立监管的地位,又使持有人有了董事会这一具体的权力执行机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基金管理人滥用基金的剩余控制权的机会,并且可以解决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从很大程度上消除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三、小结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业主有限合伙制基金还是公司制基金都不能完全地取代现有的契约型组织形式。从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基金市场来看,美国主要是以公司制基金为主,而英国主要是以契约型基金为主。既然契约型基金可以在成熟的市场中存在发展,那么它通过自身组织结构的改良同样可以有效的克服道德风险问题。我国基金业中存在的道德风险是由中国不完备、不健全的基金内外运行机制所造成的,具有特殊性,同契约型基金本身组织结构没有太多的关系,所以只要认真的解决好以上八个方面的问题,契约型基金在我国仍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另外,道德风险在我国基金业中具有普遍性,在很多方面是基金运行的外部制度的问题,即使是开放式基金,公司制基金,业主有限合伙制基金,其在我国的道德风险相对于国外成熟的开放型基金来说也是较高的,所以以上提出的八个有待改良的方面对我国基金业来说具有普遍意义。

《如何克服我国契约型基金中的道德风险(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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