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融资:一个需要重新认识的问题
层次和行政垄断的必然结果。由于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本需求,资金的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之外从事投融资活动。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均GDP不足900美元、有着9 亿农村人口、4亿农村劳动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 大量地方性中小企业仍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正式金融体系未能有效地解决这类企业的融资问题之前,非正式金融在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仍将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对之应有一个合理的评价。利弊权衡之下,保留一定程度的非正式金融可能是有益的,因为这类活动的存在可以改善资金分配状况,汇聚社会的闲散资金用于经济活动。台湾经验证明,在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下,民间借贷反而可以提高资金分配效率并增加整个社会的可使用资金。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当正式金融体系发展到相当程度、金融压制被充分解除之后,非正式金融活动才会缩小到无足轻重的程度。因此,当前需要做的,一是积极发展正式金融体系,拓展金融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二是对非正式金融活动进行解析,保留其合理成分,抑制和打击不合理成分。惟此,才有可能使非正式金融活动既能在一定时期内发挥积极作用,又不至于影响金融大局并逐渐走向萎缩。
三、有关政策建议
实践表明,对“乱集资”一律加以禁止是不可行的,真正应该加以严格禁止和查处的,一是不法分子进行的金融诈骗活动,二是政府官员参与企业集资。对于民间主体进行的融资活动,与其简单地禁止,还不如对其进行分类分层管理:将部分条件较好的机构纳入正式金融体系加以规范,严格监管其信用度、风险控制能力和还债能力;对于还不宜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只要不涉及违法活动,则允许其适度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缩小非法融资的范围,严格界定违法融资活动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过去制定的法规中有关非法“乱集资”的定义已经过时,不仅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结构变动的需要,在管理操作上也难以实施,需要加以修正。修正的重点是:
第一,对非法融资活动给出准确定义,明确禁止从事融资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例如,无真实借贷背景、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收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高利息、对抵押品提出不当要求等借贷活动均应为法律所禁止。
第二,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得凭借行政权力或地位为借贷活动提供有形或无形的担保。
第三,明确对非法融资活动的处罚标准和办法。
(二)改“堵”为“疏”,吸收民间资本,将部分资质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城乡信用社改造为民营银行
这里所说的民营银行,指的是由私人资本出资、控股、经营的银行。这类银行的雏形已经出现,典型代表是沿海发达地区一些由私人资本控制的城市信用社,如浙江台州的银座和泰隆城市信用社。尽管这两家信用社的经营效率并不算高,人均存款、贷款尚低于工行、中行。但由于其特殊的经营模式(大量客户经理利用本身的人际关系和亲和力随时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诚信度)符合个私经济分散、跨越行业多、经营变化快等经营特点,较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高昂交易成本和风险的问题,客户从申请贷款到资金入户,快的几分钟就可以实现,同时信贷资产质量优良,不良贷款比率小于3%。现实证明, 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信用社用民间资本进行改造是具有可行性的,这种改造也有助于将部分地下、半地下的私人钱庄纳入监管范围。
但是,发展中小民营银行也要高度注意防范金融风险。2001年下半年银座、泰隆两家信用社发生的挤兑风潮表明,尽管这些小银行的资产质量非常优良,但由于其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过低,一旦出现挤兑就会使优势在顷刻间化为乌有,还得要靠政府出面帮助解救。长此以往,如果形成中小民营银行也不能倒闭的思维定式,一出问题就由政府出面买单,民营银行非但不能减少政府干预,还会滋生官商勾结的不良环境。为此,要建立有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同时建立一套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机制,让符合条件的银行进来,经营不善的倒闭或者被兼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充分竞争。
另一方面,民营中小商业银行尽管具有很强的产权约束,但是由于银行业所具有的杠杆特点,民营银行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经营风险,需要有关部门建立起一整套监管措施。例如制定严格的出资人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资信标准,设立档案并定期审查,防止资信不良、有劣迹和黑社会背景的人员进入银行业;严格审查和禁止股东的过多分红和抽逃资本金情况,防止因银行股东的利益冲动而引致银行短期行为;设置资本金分类标准,限制地方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范围等等。
(三)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额资本市场
我国现有资本市场由于缺少层次,只能为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进入。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都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通过建立小额资本市场为之打开了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例如美国的OTCBB和粉红单市场都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除此之外, 还存在着一种半公开股票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证监会许可4 种情况可以免除股票交易登记:一是向本州居民出售,要求9个月内不能转卖外州人; 二是向有经验的投资人出售,但不得转卖给第三者;三是卖给专业投资人,但不得大于500万美元,发行15日内要证监会报备;四是小额发行,1年内累计小于100万美元,发行15日内报备。 英国除了开辟中小企业股票市场AIM(正式市场,主要面向快速成长的创业公司)、 未上市股票店头交易OFEX(私人公司,为不受管制的非正式市场)外,还对投资人提供政策优惠——购买AIM或OFEX股票,或购买创投公司股票、 再由创投公司购买AIM挂牌或未上市公司股票者,可享受投资抵减股利免税、 资本利得缓征税等优惠。台湾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现有1600家,其中较大的400家在证交所上市,较小的100家在柜台交易中心上柜,尚有1000余家由地下盘商进行交易。
《非正式融资:一个需要重新认识的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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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政策建议
实践表明,对“乱集资”一律加以禁止是不可行的,真正应该加以严格禁止和查处的,一是不法分子进行的金融诈骗活动,二是政府官员参与企业集资。对于民间主体进行的融资活动,与其简单地禁止,还不如对其进行分类分层管理:将部分条件较好的机构纳入正式金融体系加以规范,严格监管其信用度、风险控制能力和还债能力;对于还不宜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只要不涉及违法活动,则允许其适度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缩小非法融资的范围,严格界定违法融资活动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过去制定的法规中有关非法“乱集资”的定义已经过时,不仅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结构变动的需要,在管理操作上也难以实施,需要加以修正。修正的重点是:
第一,对非法融资活动给出准确定义,明确禁止从事融资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例如,无真实借贷背景、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收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高利息、对抵押品提出不当要求等借贷活动均应为法律所禁止。
第二,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得凭借行政权力或地位为借贷活动提供有形或无形的担保。
第三,明确对非法融资活动的处罚标准和办法。
(二)改“堵”为“疏”,吸收民间资本,将部分资质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城乡信用社改造为民营银行
这里所说的民营银行,指的是由私人资本出资、控股、经营的银行。这类银行的雏形已经出现,典型代表是沿海发达地区一些由私人资本控制的城市信用社,如浙江台州的银座和泰隆城市信用社。尽管这两家信用社的经营效率并不算高,人均存款、贷款尚低于工行、中行。但由于其特殊的经营模式(大量客户经理利用本身的人际关系和亲和力随时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诚信度)符合个私经济分散、跨越行业多、经营变化快等经营特点,较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高昂交易成本和风险的问题,客户从申请贷款到资金入户,快的几分钟就可以实现,同时信贷资产质量优良,不良贷款比率小于3%。现实证明, 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信用社用民间资本进行改造是具有可行性的,这种改造也有助于将部分地下、半地下的私人钱庄纳入监管范围。
但是,发展中小民营银行也要高度注意防范金融风险。2001年下半年银座、泰隆两家信用社发生的挤兑风潮表明,尽管这些小银行的资产质量非常优良,但由于其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过低,一旦出现挤兑就会使优势在顷刻间化为乌有,还得要靠政府出面帮助解救。长此以往,如果形成中小民营银行也不能倒闭的思维定式,一出问题就由政府出面买单,民营银行非但不能减少政府干预,还会滋生官商勾结的不良环境。为此,要建立有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同时建立一套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机制,让符合条件的银行进来,经营不善的倒闭或者被兼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充分竞争。
另一方面,民营中小商业银行尽管具有很强的产权约束,但是由于银行业所具有的杠杆特点,民营银行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经营风险,需要有关部门建立起一整套监管措施。例如制定严格的出资人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资信标准,设立档案并定期审查,防止资信不良、有劣迹和黑社会背景的人员进入银行业;严格审查和禁止股东的过多分红和抽逃资本金情况,防止因银行股东的利益冲动而引致银行短期行为;设置资本金分类标准,限制地方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范围等等。
(三)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额资本市场
我国现有资本市场由于缺少层次,只能为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进入。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都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通过建立小额资本市场为之打开了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例如美国的OTCBB和粉红单市场都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除此之外, 还存在着一种半公开股票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证监会许可4 种情况可以免除股票交易登记:一是向本州居民出售,要求9个月内不能转卖外州人; 二是向有经验的投资人出售,但不得转卖给第三者;三是卖给专业投资人,但不得大于500万美元,发行15日内要证监会报备;四是小额发行,1年内累计小于100万美元,发行15日内报备。 英国除了开辟中小企业股票市场AIM(正式市场,主要面向快速成长的创业公司)、 未上市股票店头交易OFEX(私人公司,为不受管制的非正式市场)外,还对投资人提供政策优惠——购买AIM或OFEX股票,或购买创投公司股票、 再由创投公司购买AIM挂牌或未上市公司股票者,可享受投资抵减股利免税、 资本利得缓征税等优惠。台湾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现有1600家,其中较大的400家在证交所上市,较小的100家在柜台交易中心上柜,尚有1000余家由地下盘商进行交易。
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建议在中国试办小额资本市场。这一市场应有别于二板市场和证监会不久前试办的场外股票转让市场,是专门为中小企业获取和转让权益性资本提供服务的。该市场是全国性还是区域性的、是由证交所管理还是自成系统、是集中交易还是分散交易、是有形市场还是无形市场等都可以进一步探讨。此外,对于现有产权、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也应尽早规范并适度放松对交易方式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