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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的监管属性


认识。金融期货合约不是由金融远期合约发展而来的,而是利用期货市场的特点和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相结合产生的。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不仅在正常情况下交割比例很低,而且实行现金交割,不涉及标的资产或基础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从交易目的、交易方式和资金运作来看,期货交易已不再属于贸易范畴,而成为一种投资行为。追溯期货市场变迁的进程,当交易方式由远期合约转为期货合约时,期货市场已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可以在期限内予以对冲而避免了远期合约的如期执行。从监管体制上,欧洲的混合型金融体制和新兴市场均把期货市场的监管权与其他金融市场的监管权合在一起,我国早期对期货市场进行研究和试点时,由原商业部、国内贸易部执行政府监管职能,后转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这些均说明在实践中已将期货市场纳入金融市场的范畴。 
   
  美国股指期货的监管权之争 
   
  股指期货的产生是供求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需求方面来看,二战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股票市场取得飞速发展,体现在上市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值大幅增加。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1980年的股票交易量达到3749亿美元,是1970年的3.93倍,日均成交4490万股,是1960年的19.96倍,上市股票337亿股,市值12430亿美元,分别是1960年的5.185倍和4.05倍。同时,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信托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机构投资者通过优化投资组合降低非系统性风险,而对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随着机构投资者壮大和市场规模及复杂化程度的提高,股票交易方式也发展很快。1976年,为了方便散户的交易,NYSE推出了指定交易循环系统(DOT),该系统直接把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下单房同交易池联系起来,此后已发展为超级指定交易循环系统(SDOT),对于低于2099股的小额交易指定,该系统保证在3分钟之内完成交易并把结果反馈给客户。与指定交易循环系统几乎同时出现的是,股票交易不仅对单个股票进行交易,而是可以对多种股票进行打包,用一个交易指令同时进行多种股票的买卖,这种交易方式称为程式交易(或程序交易,Program Trading)。伴随着程式交易的发展,“指数化投资组合”被机构投资者采用,也就是股票的组成与比例和指数构成完全相同,价格变化与股票指数的变化完全一致,而其风险也只有纯粹的系统性风险,这种投资方式对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要求就更强烈。而从供给方面看,1972年5月,CME推出货币期货合约,1975年10月,CBOT首次推出利率期货(国民抵押协会债券期货,GNMA),两种金融期货合约的成功使股指期货的供给成为可能,而利益动机或期货交易所间的竞争则提供了创新的动力。 
   
   1977年初,KCBT就聘请斯坦福大学的罗杰.格雷博士(Dr. Roger Gray)担任咨询顾问,组成研究小组,专门从事新合约的开发工作。经过仔细分析,决定开发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认定其能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因为规模庞大的股票市场还没有有效的保值手段。1977年10月,KCBT向CFTC正式提交了开发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约的报告,设想以股票指数期货来规避股票投资中的系统风险,并提议以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由于股指期货没有任何先例,CFTC于1978年10月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有关方面对股指期货提出了各种意见,并基本上肯定了该合约的创新。但在使用道琼斯指数问题上,却始终未能与道琼斯公司达成最终协议,致使推出股指期货的设想第一次落空。1979年4月,KCBT修改了它给CFTC的报告,提出以价值线综合指数(Value Line Composite Index, VLCI)作为标的指数。但在新合约的管辖权问题上,CFTC与SEC等各方面争执不休,致使股指期货的出台第二次搁浅。直到1981年,里根总统任命菲利普.M.约翰逊(Philip M. Johnson)为CFTC主席,任命约翰.夏德(John Shad)为SEC主席,这一僵局才被打破。约翰逊—夏德协议使得KCBT的报告于1982年2月16日正式通过,并在8天后(2月24日)正式上市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 
   
  迄今为止,围绕股指期货监管权的争议从未间断。1982年对《商品交易法》进行修正,重新明确了CFTC对所有有组织的期货交易的管理权,并要求CFTC在其管理的业务活动牵涉到SEC和财政部、联邦储备局各自管理的业务时,要通报和征询他们的意见。但S

EC拥有对新批准有价证券指数期货合约的否决权,其依据三条准则:合约必须采用现金结算;确保合约不易受到操纵;指数必须反映全部或大部分公开上市的债权或债务凭证的交易业务。但一系列严重的市场风险,尤其是1987年的股市大崩溃,使人们将问题的焦点再一次集中于CFTC的管理能力。新闻界推测CFTC将最终被淘汰,人们假设他的权力将最终移交SEC,或者联邦储备局将成为SEC和CFTC两大职能部门的主管机构。尽管联储明确表态对这种假想的角色不感兴趣,但SEC在一份于1988年5月提交的建议中,建议议会授予SEC对所有股指期货的管辖权。 
   
  世纪之末,对美国股指期货以至整个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诘难更为强烈。美国以外交易所的竞争、场外交易和电子交易的飞速发展,使得美国交易所在世界期货业的霸主地位逐渐动摇。从1986年到1997年,美国期货和期权合约的成交量增长319%,达到9.05亿张,而美国以外可比的期货和期权的成交量增长1734%,达到10.25亿张。1999年1—7月份,EUREX(欧洲期货交易所,由德国和瑞士的交易所合并成立的电子化交易所)共成交期货合约2.13亿张,较1998年同期的1.33亿张增加60.01%,而同期CBOT成交合约1.59亿张,较上年同期下降0.23%,CME成交1.2亿张,较上年同期下降0.73%。美国以外交易所爆发式的成长,使美国感到了巨大的威胁,CME董事长惊呼:“如果美国的管理方式不作重大调整,世界最大的4家交易所将与美国无缘。”对管理体制诘难的重点是指责美国管理机构重叠,争权夺利,推诿责任。如约翰逊—夏德协议禁止个股期货交易,虽然协议明确对个股期货的禁止只是暂时的,今后将研究取消这一限制,由于SEC和CFTC相互推诿,至今也没有再对此研究。而美国以外已有7家交易所上市200多种个股期货合约,1998年成交量超过200万张合约,并且发展很快。两家机构拥有不同的管辖权,不仅对期货市场的改革形成了障碍,也使一些期货合约不能及时批准上市。1998年SEC否决了CBOT交易两个道琼斯指数期货合约的申请,尽管不到一年前SEC曾批准了同一指数的股票指数期权。 
   
  美国“Futures Industry”杂志1999年2月、3月合刊邀请了9位著名人士以“重塑管理”为题,讨论美国期货市场管理制度、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曾任CFTC主席的苏珊.菲利浦斯女士认为应该减少对期货市场特别是金融期货市场的管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常常受到银行管理机构或SEC的监管,如果这些监管部门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那么双重市场和双重机构的监管并非都是必要的。曾任CFTC委员的威廉.阿尔布雷认为必须改革美国的期货管理体制,因为现存的许多管理制度已经过时,对市场参与者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负担,阻碍了金融创新,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方案是把CFTC和SEC进行合并,这种合并无论对加强交易所交易的理性化管理,或是提高市场外交易衍生品管理的确定性和有效性,都是十分必要的。 
   
  尽管股指期货源自美国,美国交易所的股指期货交易量一直位居前列,但以上所述的围绕监管权的争议说明: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并由CFTC监管的模式有相当大的缺陷。 
   
  股指期货交易模式的比较 
   
  股指期货交易模式从传统上可分为三种:一种是以美国、香港、新加坡、英国为代表的分割模式,股指期货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目前美国期货市场的股指期货交易主要集中在CME、CBOT和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等各大期货交易所。第二种是以日本为代表,包括韩国、匈牙利、以色列、挪威等一些新兴市场的整合模式,由证券交易所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如日经225股指期货和东证综合指数(TOPIX)期货分别由大阪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TIFFE)则只负责货币和利率期货及期权的交易。第三种是以巴西、波兰、俄罗斯等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即证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设立股指期货交易,如IBOVESPA指数期货由巴西金融期货交易所开设,而ISENN指数期货则由圣保罗证券交易所开设。 
   
  这种传统上的划分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很大变化。香港联交所、期交所与几家清算机构已合并为香港交易与结算有限公司,并将转为股份公司上市,新加坡也将合并新加坡证交所和国际金融交易所(SI

《股指期货的监管属性(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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