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价格支持与直接补贴政策的国际比较及我国的改革方向
马克。
休耕地的总体要求是:休耕地不能裸露,至少应当绿化,或者种草;休耕地不能施肥,不能施农药;休耕地除了可以生产非食品原料之外,如用于化工的植物油、生物酒精、生物汽油、生物能源等,不能生产别的农产品。
(3)环境保护补贴。对于在农业生产中采取了一定的方式, 使得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则通过给予一定的补贴给予鼓励。环境保护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参加,至少5 年,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具体又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1 )生态农业。整个农场的生产活动必须全部按照生态农业的标准,也就是说,既包括种植业,也包括畜牧业。所有产品要符合生态农业标准,并贴生态食品的标签。(2)粗放型草场使用,包括将耕地变为粗放使用型草场。要求的条件是:草场载畜量不超过每公顷1.4 大牲畜单位,最少不少于0.3大牲畜单位;大幅度减少肥料和农药施用量;不转变为耕地。(3)对多年生作物放弃使用除草剂。多年生作物包括各种水果和葡萄等。(4)多年性休耕。如上述。多年性休耕补贴是列在环境保护补贴项目之下的。
(三)日本的直接补贴政策
日本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主要是2000年新出台的对山区、半山区的直接支付制度。这种措施应当归属于世贸组织规定的“绿箱”政策中的地区援助措施,因为符合两个基本条件:(1 )受补贴的地区是有客观标准的条件不利地区;(2 )补贴的额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超过地区由于条件不利所受到的损失。此项补贴的对象是处于根据有关法规划定的山区和半山区中的农田。对农田的条件要求包括:至少1 公顷以上毗连成块,坡度大(水田1/20坡度,旱田8度以上),地块小而必须规整(大多数地块不满0.3公顷,同时地块平均面积小于0.2公顷),草地比例高(70%以上)的草地,有坡度的人工草地,其他特殊情况如农民老龄化比例高、撂荒比例高等。并不是所有满足上述条件的农田都可以享受补贴,对生产活动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包括:(1 )其生产活动有助于减少或者避免撂荒(因为完全的撂荒不利于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2 )其农业生产活动要促进农村的综合发展,包括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物等。
为确保直接补贴取得预期的效果,政府要求按村落签订协议,以村落为单位,全体村民参加,以求整体协调;对达不成村落协议的地方,也可以与单个农户签订协议。享受补贴的对象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农户的合作组织。
补贴的理论标准是山区、半山区与平原地区的生产成本差异的80%。具体标准根据水田、旱地、草地和人工草地分别设定,并按陡坡地和非陡坡地设定两级标准。每个农户每年可以享受的补贴上限为100万日元。政府为此支付的财政总支出为700亿日元,其中中央政府330亿日元。可享受补贴的面积约为90万公顷,即平均每公顷约为8万日元(约折合为630美元)。这相当于欧盟普遍性的面积补贴的两倍多一点。最终的目标是将其生产力水平提高到邻近的非补贴对象区的水平,在时间上没有明确的限定,第一期为5年。
欧美国家实行直接补贴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补贴政策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原来的价格支持和价格补贴的失败。价格支持措施效率很低,据经合组织测算,发达国家价格政策补贴的效率仅仅为25%左右,即政府通过价格支持措施每拿出1元钱,农民所能获得的仅仅是0.25元左右。与此同时,政府的财政支出包袱也因过剩库存产品的不断增加而日益沉重。欧美等国家从国内政策需求看,需要寻找补贴农民的更有效的方法。
2、世贸组织谈判要求在农业中采取更加自由化和市场化的政策。一方面,要减少国内支持政策对生产和贸易的扭曲影响作用,另一方面,又不能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有必要改变对农民的补贴方法。
3、对农村社会和环境目标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 无论是欧盟国家、日本还是美国,对农村环境问题、农村就业和农村社会发展其他有关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为了让农民不过度使用农村资源,或者为了使得农村地区不因农民的过度外流而荒芜,就采用了各种各样的特殊的资助和补贴措施。考虑到欧美等发达国家财力雄厚,补得起,且农民群体在国内政治斗争中的巨大影响力,其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将长期存续。
4、欧美国家的直接补贴政策,是与其特殊条件相适应的。 这些条件包括:(1)国家的财政支付能力强,农民在社会中所占比例很小,数量相对很小;(2)每个农场的规模较大,在美国更大,土地连片,种植较为单一,易于准确统计,也有可能按个进行研究;(3 )农民和有关农业部门的素质较高,制度严密,不大可能出现舞弊及
三、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方向
(一)我国农产品价格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的方向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绝大部分人口分布在农村,农产品价格历来关系千家万户,无论处于哪一发展时期,做好农产品价格管理工作一直是政府的重要职责。20年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显著特征以“调放”为主。1996年以后,主要农产品价格已接近或高于国际市场。由于国内农产品供给充足、农民增收困难以及受国家财力制约,上调价格困难或下调价格阻力较大,矛盾比较突出,近几年价格改革则主要以“放”为主。目前政府管理价格的农产品已寥寥无几,棉花、蔬菜、水果、茶叶、肉类、木材、羊毛等其他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已主要由市场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近期颁布的《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目前政府仅对以下几种农产品价格进行适当管理:(1)中央储备粮食、 棉花等农产品储备作为保证粮食安全、调控市场的重要经济手段,其购销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烟叶属行政性垄断商品, 其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3)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每年初中央对粮食收购保护价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4)按照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 蚕茧价格放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每年初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蚕茧收购的预测价格,参照中央提出的预测收购价格,各省级政府制定具体蚕茧价格政策。此外,为引导棉花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促进棉花供求平衡,政府还定期发布棉花价格预测信息。
可以说,经过20年的价格改革,目前我国对农产品价格管理范围、内容已很小,农产品价格形成中市场的决定作用已得到高度发挥(而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目前仍然通过干预价格、目标价格、门槛价格等多种价格管理方式对粮食、棉花、奶制品、肉类等大多数农产品市场进行干预)。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比较,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的市场化程度已相当高。
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管理面临的问题,已不是放得不够,而是管理不够,政府职能“不到位”和“缺位”,管理观念及方式还没有切实转变;不是市场没有发挥作用,而是对发育不成熟的农产品市场的过分依赖,因不成熟农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周而往复地生产的盲目性及产品“卖难”。可以说,以“调放”为主的20年农产品价格单边改革已基本走到尽头,今后农产品价格改革应该有新思路、新办法。值此时刻,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世贸组织规则中对农产品价格管理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尽量降低国外农产品冲击的负面影响,尽可能地保护农民利益,保持国内农产品市场基本稳定,促进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和稳定发展,当务之急是要根据世贸组织《农业协定》中允许的政策空间,针对当前农产品价格运行中价格管理“不到位”、“缺位”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建立政府调控有力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为目标,尽快研究我国农产品价格管理的对策。比如,如何健全农产品价格监测分析及预警体系,提供优质的价格信息服务?如何完善农产品储备调控体系,发挥中央储备粮稳定国内粮食价格的作用?如何使用保障性条款,积极应对进口数量急增的“数量触发”和价格急剧下跌的“价格触发”等情况的发生?如何规范农产品流通企业的价格行为 《农产品价格支持与直接补贴政策的国际比较及我国的改革方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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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耕地的总体要求是:休耕地不能裸露,至少应当绿化,或者种草;休耕地不能施肥,不能施农药;休耕地除了可以生产非食品原料之外,如用于化工的植物油、生物酒精、生物汽油、生物能源等,不能生产别的农产品。
(3)环境保护补贴。对于在农业生产中采取了一定的方式, 使得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则通过给予一定的补贴给予鼓励。环境保护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参加,至少5 年,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具体又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1 )生态农业。整个农场的生产活动必须全部按照生态农业的标准,也就是说,既包括种植业,也包括畜牧业。所有产品要符合生态农业标准,并贴生态食品的标签。(2)粗放型草场使用,包括将耕地变为粗放使用型草场。要求的条件是:草场载畜量不超过每公顷1.4 大牲畜单位,最少不少于0.3大牲畜单位;大幅度减少肥料和农药施用量;不转变为耕地。(3)对多年生作物放弃使用除草剂。多年生作物包括各种水果和葡萄等。(4)多年性休耕。如上述。多年性休耕补贴是列在环境保护补贴项目之下的。
(三)日本的直接补贴政策
日本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主要是2000年新出台的对山区、半山区的直接支付制度。这种措施应当归属于世贸组织规定的“绿箱”政策中的地区援助措施,因为符合两个基本条件:(1 )受补贴的地区是有客观标准的条件不利地区;(2 )补贴的额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超过地区由于条件不利所受到的损失。此项补贴的对象是处于根据有关法规划定的山区和半山区中的农田。对农田的条件要求包括:至少1 公顷以上毗连成块,坡度大(水田1/20坡度,旱田8度以上),地块小而必须规整(大多数地块不满0.3公顷,同时地块平均面积小于0.2公顷),草地比例高(70%以上)的草地,有坡度的人工草地,其他特殊情况如农民老龄化比例高、撂荒比例高等。并不是所有满足上述条件的农田都可以享受补贴,对生产活动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包括:(1 )其生产活动有助于减少或者避免撂荒(因为完全的撂荒不利于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2 )其农业生产活动要促进农村的综合发展,包括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物等。
为确保直接补贴取得预期的效果,政府要求按村落签订协议,以村落为单位,全体村民参加,以求整体协调;对达不成村落协议的地方,也可以与单个农户签订协议。享受补贴的对象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农户的合作组织。
补贴的理论标准是山区、半山区与平原地区的生产成本差异的80%。具体标准根据水田、旱地、草地和人工草地分别设定,并按陡坡地和非陡坡地设定两级标准。每个农户每年可以享受的补贴上限为100万日元。政府为此支付的财政总支出为700亿日元,其中中央政府330亿日元。可享受补贴的面积约为90万公顷,即平均每公顷约为8万日元(约折合为630美元)。这相当于欧盟普遍性的面积补贴的两倍多一点。最终的目标是将其生产力水平提高到邻近的非补贴对象区的水平,在时间上没有明确的限定,第一期为5年。
欧美国家实行直接补贴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补贴政策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原来的价格支持和价格补贴的失败。价格支持措施效率很低,据经合组织测算,发达国家价格政策补贴的效率仅仅为25%左右,即政府通过价格支持措施每拿出1元钱,农民所能获得的仅仅是0.25元左右。与此同时,政府的财政支出包袱也因过剩库存产品的不断增加而日益沉重。欧美等国家从国内政策需求看,需要寻找补贴农民的更有效的方法。
2、世贸组织谈判要求在农业中采取更加自由化和市场化的政策。一方面,要减少国内支持政策对生产和贸易的扭曲影响作用,另一方面,又不能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有必要改变对农民的补贴方法。
3、对农村社会和环境目标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 无论是欧盟国家、日本还是美国,对农村环境问题、农村就业和农村社会发展其他有关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为了让农民不过度使用农村资源,或者为了使得农村地区不因农民的过度外流而荒芜,就采用了各种各样的特殊的资助和补贴措施。考虑到欧美等发达国家财力雄厚,补得起,且农民群体在国内政治斗争中的巨大影响力,其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将长期存续。
4、欧美国家的直接补贴政策,是与其特殊条件相适应的。 这些条件包括:(1)国家的财政支付能力强,农民在社会中所占比例很小,数量相对很小;(2)每个农场的规模较大,在美国更大,土地连片,种植较为单一,易于准确统计,也有可能按个进行研究;(3 )农民和有关农业部门的素质较高,制度严密,不大可能出现舞弊及
政策的变形走样。
三、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方向
(一)我国农产品价格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的方向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绝大部分人口分布在农村,农产品价格历来关系千家万户,无论处于哪一发展时期,做好农产品价格管理工作一直是政府的重要职责。20年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显著特征以“调放”为主。1996年以后,主要农产品价格已接近或高于国际市场。由于国内农产品供给充足、农民增收困难以及受国家财力制约,上调价格困难或下调价格阻力较大,矛盾比较突出,近几年价格改革则主要以“放”为主。目前政府管理价格的农产品已寥寥无几,棉花、蔬菜、水果、茶叶、肉类、木材、羊毛等其他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已主要由市场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近期颁布的《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目前政府仅对以下几种农产品价格进行适当管理:(1)中央储备粮食、 棉花等农产品储备作为保证粮食安全、调控市场的重要经济手段,其购销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烟叶属行政性垄断商品, 其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3)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每年初中央对粮食收购保护价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4)按照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 蚕茧价格放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每年初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蚕茧收购的预测价格,参照中央提出的预测收购价格,各省级政府制定具体蚕茧价格政策。此外,为引导棉花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促进棉花供求平衡,政府还定期发布棉花价格预测信息。
可以说,经过20年的价格改革,目前我国对农产品价格管理范围、内容已很小,农产品价格形成中市场的决定作用已得到高度发挥(而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目前仍然通过干预价格、目标价格、门槛价格等多种价格管理方式对粮食、棉花、奶制品、肉类等大多数农产品市场进行干预)。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比较,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的市场化程度已相当高。
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管理面临的问题,已不是放得不够,而是管理不够,政府职能“不到位”和“缺位”,管理观念及方式还没有切实转变;不是市场没有发挥作用,而是对发育不成熟的农产品市场的过分依赖,因不成熟农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周而往复地生产的盲目性及产品“卖难”。可以说,以“调放”为主的20年农产品价格单边改革已基本走到尽头,今后农产品价格改革应该有新思路、新办法。值此时刻,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世贸组织规则中对农产品价格管理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尽量降低国外农产品冲击的负面影响,尽可能地保护农民利益,保持国内农产品市场基本稳定,促进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和稳定发展,当务之急是要根据世贸组织《农业协定》中允许的政策空间,针对当前农产品价格运行中价格管理“不到位”、“缺位”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建立政府调控有力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为目标,尽快研究我国农产品价格管理的对策。比如,如何健全农产品价格监测分析及预警体系,提供优质的价格信息服务?如何完善农产品储备调控体系,发挥中央储备粮稳定国内粮食价格的作用?如何使用保障性条款,积极应对进口数量急增的“数量触发”和价格急剧下跌的“价格触发”等情况的发生?如何规范农产品流通企业的价格行为 《农产品价格支持与直接补贴政策的国际比较及我国的改革方向(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