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主体税种结构面临契机
1985年——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相关变量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以个人所得税(V)为因变量,税收收入(V1)、财政收入(V2)和人均GDP(V3)为自变量,回归结果:
V=-118.459-0.0311V1+0.11V2-0.0551V3
(-9.253) (-0.0663) (2.682) (-4.456) R=0.989 F=293.8
以2000年各自变量预测值代入回归方程,可得出该年份个人所得税征收数量为650亿元左右。
那么,这个数字是否令人满意呢?
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水平(指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的国际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人均GNP67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该比重为2%至10%之间; 人均GNP在12210美元至36080美元之间的高收入国家,该比重为10%至16%之间。设2000年我国GDP增幅为8%,具体数量为88618亿元,若以2%计,个人所得税可征得1772亿元;若以3%计,则可征得2658亿元;即便以最保守的比率(1%)计算,也可征得886亿元。因此,表面上看,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都有很大增幅,但绝对量与理论数量相比大相径庭,潜力甚巨。
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11月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开征个人所得税,暂未实行累进税率,采用20%的比例税率。该税的收入效应逐渐显现。存款实名制已实施,从而为累进税率采用创造条件。目前利率水平处于低位,随着经济升温和物价回升,提高利率是有较大空间的,这将为该税的增长埋下伏笔。现在银行储蓄额为6万亿元左右,按现行利率计算,利息所得税可征120-200亿元,这就给个人所得税增加了砝码,成为其重要增长点。
如果我国个人所得税能达到上述测算数量,则所得税比重有望提高10%—25%,对所得税地位提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将个人所得税视为未来最具潜力的税种,以目前该税种增长速率与其它税种增长速率的比较测算,10年左右时间,该税会成为举足轻重的主力税种。
第四,社会保障税若能开征,也会在统计上增加个人所得税比重。对于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学术界有一定争论,这里暂且不论。由于该税的税基是工资薪金,与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税基相同,我们姑且将其视为个人所得税的变种,在进行分析时归为个人所得税收入计算,倘如此,则所得税比重将增加10个百分点以上。 在国外如日中天的社会保障税落户我国,相信只是时间问题。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最终还需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加以理顺和解决。可以肯定,该税的开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种结构的格局。
第五,就流转税中的巨头——增值税而言,虽其地位显赫,但潜在的削弱压力较大。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使其雄居绝对的主体的税种。一般说来,增值税以优良的特性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然而,我国增值税在“选型”时,出于保证财政收入和防止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等考虑,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其税基与另两种类型比较最为宽广,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意味着在固定资产销售时征税,在产品销售时又征一道税,仍存在重复征税,对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尤为不利,阻碍了企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型”增值税实际税负较高,影响产品成本和利润,挤压企业利润,对企业所得税有直接的减少作用。国际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尤以“消费型”为典范。采用“生产型”的国家很少。增值税的改型已势在必行(至少可以先在部分行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近几年来,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比一般为40%以上,仅此一个税种,即对整个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起关键作用。每年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依仰于“两税”,增值税的聚财使命不言自明。这种过分依赖某一税种的状况并不理想,与双主体税种结构不符。目前国家财政形势趋好,恰恰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良好氛围,改革时机来临,应加以研究,适时出台。若“消费型 ”增值税付诸实施,将对我国税种结构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是增值税数量有一定减少,由于其有在流转税乃至整体税收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直接减少了流转税比重;二是企业所得税数量有所增加。这种双重作用的结果,使所得税无形之中向流转税靠拢,两者有互相接近的趋势。显然,税收制度的改革,税收政策的变化,客观上是一种外力推动税种结构演进的进程。所得税的发展空间之广阔、潜力之巨大是毫无疑问的,其比重的增加,确乎代表了我国税种结构变化的趋势,也反映了我国税种结构在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所谓“跛子”结构阶段后逐渐修正的态势。这种修正过程与我国经济增长是同步的,也与税收征管水平、外部条件的改善相关。继1994年税制改革后,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已有展开必要,问题只不过是如何运作,分步走抑或一步到位,以及改革力度的把握。不管如何,税制改革都将影响税种结构的格局。如果以上述因素演变,保守测算,所得税在2010年将接近流转税,我国双主体税种结构遂于此时得以真正确立。决策部门应该在政策导向和目标制定上明确构建双主体税种结构,有意识地在此基点上进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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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所得税(V)为因变量,税收收入(V1)、财政收入(V2)和人均GDP(V3)为自变量,回归结果:
V=-118.459-0.0311V1+0.11V2-0.0551V3
(-9.253) (-0.0663) (2.682) (-4.456) R=0.989 F=293.8
以2000年各自变量预测值代入回归方程,可得出该年份个人所得税征收数量为650亿元左右。
那么,这个数字是否令人满意呢?
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水平(指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的国际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人均GNP67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该比重为2%至10%之间; 人均GNP在12210美元至36080美元之间的高收入国家,该比重为10%至16%之间。设2000年我国GDP增幅为8%,具体数量为88618亿元,若以2%计,个人所得税可征得1772亿元;若以3%计,则可征得2658亿元;即便以最保守的比率(1%)计算,也可征得886亿元。因此,表面上看,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都有很大增幅,但绝对量与理论数量相比大相径庭,潜力甚巨。
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11月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开征个人所得税,暂未实行累进税率,采用20%的比例税率。该税的收入效应逐渐显现。存款实名制已实施,从而为累进税率采用创造条件。目前利率水平处于低位,随着经济升温和物价回升,提高利率是有较大空间的,这将为该税的增长埋下伏笔。现在银行储蓄额为6万亿元左右,按现行利率计算,利息所得税可征120-200亿元,这就给个人所得税增加了砝码,成为其重要增长点。
如果我国个人所得税能达到上述测算数量,则所得税比重有望提高10%—25%,对所得税地位提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将个人所得税视为未来最具潜力的税种,以目前该税种增长速率与其它税种增长速率的比较测算,10年左右时间,该税会成为举足轻重的主力税种。
第四,社会保障税若能开征,也会在统计上增加个人所得税比重。对于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学术界有一定争论,这里暂且不论。由于该税的税基是工资薪金,与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税基相同,我们姑且将其视为个人所得税的变种,在进行分析时归为个人所得税收入计算,倘如此,则所得税比重将增加10个百分点以上。 在国外如日中天的社会保障税落户我国,相信只是时间问题。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最终还需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加以理顺和解决。可以肯定,该税的开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种结构的格局。
第五,就流转税中的巨头——增值税而言,虽其地位显赫,但潜在的削弱压力较大。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使其雄居绝对的主体的税种。一般说来,增值税以优良的特性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然而,我国增值税在“选型”时,出于保证财政收入和防止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等考虑,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其税基与另两种类型比较最为宽广,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意味着在固定资产销售时征税,在产品销售时又征一道税,仍存在重复征税,对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尤为不利,阻碍了企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型”增值税实际税负较高,影响产品成本和利润,挤压企业利润,对企业所得税有直接的减少作用。国际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尤以“消费型”为典范。采用“生产型”的国家很少。增值税的改型已势在必行(至少可以先在部分行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近几年来,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比一般为40%以上,仅此一个税种,即对整个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起关键作用。每年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依仰于“两税”,增值税的聚财使命不言自明。这种过分依赖某一税种的状况并不理想,与双主体税种结构不符。目前国家财政形势趋好,恰恰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良好氛围,改革时机来临,应加以研究,适时出台。若“消费型 ”增值税付诸实施,将对我国税种结构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是增值税数量有一定减少,由于其有在流转税乃至整体税收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直接减少了流转税比重;二是企业所得税数量有所增加。这种双重作用的结果,使所得税无形之中向流转税靠拢,两者有互相接近的趋势。显然,税收制度的改革,税收政策的变化,客观上是一种外力推动税种结构演进的进程。所得税的发展空间之广阔、潜力之巨大是毫无疑问的,其比重的增加,确乎代表了我国税种结构变化的趋势,也反映了我国税种结构在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所谓“跛子”结构阶段后逐渐修正的态势。这种修正过程与我国经济增长是同步的,也与税收征管水平、外部条件的改善相关。继1994年税制改革后,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已有展开必要,问题只不过是如何运作,分步走抑或一步到位,以及改革力度的把握。不管如何,税制改革都将影响税种结构的格局。如果以上述因素演变,保守测算,所得税在2010年将接近流转税,我国双主体税种结构遂于此时得以真正确立。决策部门应该在政策导向和目标制定上明确构建双主体税种结构,有意识地在此基点上进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