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责任制”理念的时代内涵及其价值指向
到必须依靠制度特别是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制来反对腐败。
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管理责任制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邓小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关注并强调的话题。改革开放后,他更是强化并凸显了这一话题的意义。他曾极有信心地指出:“到下个世纪五十年,如果我们基本上实现现代化,那就可以进一步断言社会主义成功。当然我们不要吹,越发展越要谦虚。但是中国稳住了,而且实现了发展目标,社会主义就显示出优越性。”回顾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工业调整建设中,邓小平就强调要大力整顿企业秩序。20世纪60年代初,曾在邓小平的主持下,李富春、薄一波派出十一个工作组到许多工矿企业调查,正是在这次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 (也叫工业七十条)。在这一《条例》的指导下,工厂企业原来被“大跃进”破坏的规章制度又建立了起来,随之,开始逐步消除企业管理混乱、责任制度松弛、经济核算制松散、生产率降低等问题,而国营企业的秩序也稳定了下来。
在极力倡导“学会管理经济”的同时,邓小平又极力反对那种“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诿”的工作态度,他甚至据此而提醒人们要小心“犯历史性大错误”,因为这毕竟涉及特定时期的制度弊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邓小平是立于现代化建设这一高度来指证这种制度弊端的:“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基于此,他写下了这篇《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文章,目的即在“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及其他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实际上,邓小平多次发出了他的提醒之声:“执了政,党的责任就加重了,共产党员的责任就加重了,我们领导干部的责任就加重了。我们要负担什么责任呢?在过去我们无非是闹革命,革命胜利以后,我们党执了政,掌了权,就要担负起把国家引导到社会主义道路去和进行建设的艰巨任务。”
可见,搞革命的责任与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责任是不同的。如何来理解这个不同呢?邓小平告诉人们,执政以后的建设责任是大大加重了,显然,任务更为艰巨,要以更大的责任心承担起艰巨的任务。
如果我们认真关注邓小平“责任制”理念的时代取向,就必须提到邓小平1978年《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的确定性说法:“要建立技术责任制。”紧接着,他就十分严肃地提出:“要有分工负责,要从上到下建立岗位责任制。这样,工作才能有秩序,有效率,才能职责分清,赏罚分明,不致拖延推诿,互相妨碍。”,这次科学大会的深远意义不言自明。认真读邓小平的这一讲话,其中有诸多相关“技术责任制”及研究机构“所长负责制”等话题;实际上,这里所谓“所长负责制”亦即广义的专家负责制。这是邓小平的首倡,意义极其重大。质言之,这也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管理责任制。值得一提的是,邓小平既立足于中国的现代化远景而在改革开放早期就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口号,那么,对这位伟人来说,从“技术责任制”到“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建立乃势所必然。须知,中国的现代化历程中的人才建设与科技创新,时时系于这位伟人的心中;他希望通过加强责任制来触动一种风气的产生: “要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严明,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然而风气的产生到底还要靠先进者的张扬,因而邓小平十分明确地提出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无论是党内还是党外的专家,要“使他们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这实际上已提出了职、权、责的统一而落脚于“责”的主张,“责”的制度取向在这里再一次凸显出来。 在更深的层面上,邓小平还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责任,与民主集中制的执行结合起来,他深感这一重大责任如担负不好,所出问题也许是质的变化,个人变质、党变质乃至国家变质都有可能。所以他谆谆教导说:“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同志们不要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没有问题了。刘少奇同志的报告里讲到,毛泽东同志的讲话里也讲到,如果搞得不好,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今天,当我们重新来理解这段话的深意时,我们当然能够知晓,他所说的“变质”,完全不是危言耸听。
四、邓小平“责任制”思想的启示
从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今天的科学发展观,我们已然看到邓小平“责任制”思想,如何影响着中国改革开放道路。
且看三十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而出现的“责任”话题的变化: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责任主体”、从“法律责任”到“责任伦理”、从“责任风暴”到“责任意识”、从“问责制”到“责任追究”——完全是社会现实演绎过程中人们思维的提炼与概念的表征。无疑,它显现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所取得的实质性进步。必须看到的是,它无所不在地传达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特征,这就是市场经济社会必须是一个法制社会,而在法制社会前提下,所有市场人必须承担其“作为”之责任。事实上,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紧密对应市场社会的“公共责任”范畴就相应而出;必须看到,这理所当然地是公民社会及其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所有责任主体必须作为公共责任承担主体而出现。然而可惜的是,许多人仍对此感到茫然,这再一次证明我们在整体上对“责任意识”、“制度文明”的认识仍未到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立于责任的高度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强调正是其后出现“责任政府”一说的源头,它再次彰显出改革开放以来责任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随之,“责任风暴”与“问责制”频频出现于人们的眼帘;问责制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这就是必须有有效舆论监督为保障,以示其长期之效。 “问责”之问,体现的是什么呢?显然,它一方面要求创新公开透明的官员述职报告制度,另一方面还须有官员的廉洁、信用之审议制度,这实质上要求政府官员必须视官位为“职责”,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到位地负责到底。(中国政治论文 fanwen.oyaya.net)作为制度文明建设中的一个不可缺失的必要环节,它无疑是一种长久的制度建设。须知,制度法则,本来就是关于人类社会本性的自然法则,它是人类社会进化的必然产物,而这一文明的进程是不可抗拒的。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对选拔任用人选的使用意见,以“记实”的方法记录在案,将极大地避免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的现象。这一“记实制度”意味着终身负责,显然是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化。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从责任与制度的高度向全党指出:“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建设好、管理好一个有几千万党员的大党,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必须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之中,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继承传统、大胆创新,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可以说,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对责任与制度强调的一种逻辑延伸与主题深化。所以,胡锦涛同志在这一报告中还特别强调严格执行制度与自觉维护制度是全党之责:“全党同志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认真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把制度提到如此高度,全然彰显出我党对制度文明建设的一种愿景与决心。
至此,我们已然看到责任观与制度观的密切内在关联,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进道路上它已确然形成为我党的共识。从中,我们仍可从邓小平一以贯之的责任制理念,来透视三十多年来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中对制度与责任的一种基本的思维取向与价值导向。诚如邓小平在谈到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各方面制度时所说:“这个任务,我们这一代人也许不能全部完成,但是,至少我们有责任为它的完成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这位历史巨人用“责任”话题为中国指点了制度文明发展的前景 《邓小平“责任制”理念的时代内涵及其价值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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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管理责任制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邓小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关注并强调的话题。改革开放后,他更是强化并凸显了这一话题的意义。他曾极有信心地指出:“到下个世纪五十年,如果我们基本上实现现代化,那就可以进一步断言社会主义成功。当然我们不要吹,越发展越要谦虚。但是中国稳住了,而且实现了发展目标,社会主义就显示出优越性。”回顾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工业调整建设中,邓小平就强调要大力整顿企业秩序。20世纪60年代初,曾在邓小平的主持下,李富春、薄一波派出十一个工作组到许多工矿企业调查,正是在这次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 (也叫工业七十条)。在这一《条例》的指导下,工厂企业原来被“大跃进”破坏的规章制度又建立了起来,随之,开始逐步消除企业管理混乱、责任制度松弛、经济核算制松散、生产率降低等问题,而国营企业的秩序也稳定了下来。
在极力倡导“学会管理经济”的同时,邓小平又极力反对那种“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诿”的工作态度,他甚至据此而提醒人们要小心“犯历史性大错误”,因为这毕竟涉及特定时期的制度弊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邓小平是立于现代化建设这一高度来指证这种制度弊端的:“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基于此,他写下了这篇《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文章,目的即在“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及其他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实际上,邓小平多次发出了他的提醒之声:“执了政,党的责任就加重了,共产党员的责任就加重了,我们领导干部的责任就加重了。我们要负担什么责任呢?在过去我们无非是闹革命,革命胜利以后,我们党执了政,掌了权,就要担负起把国家引导到社会主义道路去和进行建设的艰巨任务。”
可见,搞革命的责任与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责任是不同的。如何来理解这个不同呢?邓小平告诉人们,执政以后的建设责任是大大加重了,显然,任务更为艰巨,要以更大的责任心承担起艰巨的任务。
如果我们认真关注邓小平“责任制”理念的时代取向,就必须提到邓小平1978年《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的确定性说法:“要建立技术责任制。”紧接着,他就十分严肃地提出:“要有分工负责,要从上到下建立岗位责任制。这样,工作才能有秩序,有效率,才能职责分清,赏罚分明,不致拖延推诿,互相妨碍。”,这次科学大会的深远意义不言自明。认真读邓小平的这一讲话,其中有诸多相关“技术责任制”及研究机构“所长负责制”等话题;实际上,这里所谓“所长负责制”亦即广义的专家负责制。这是邓小平的首倡,意义极其重大。质言之,这也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管理责任制。值得一提的是,邓小平既立足于中国的现代化远景而在改革开放早期就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口号,那么,对这位伟人来说,从“技术责任制”到“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建立乃势所必然。须知,中国的现代化历程中的人才建设与科技创新,时时系于这位伟人的心中;他希望通过加强责任制来触动一种风气的产生: “要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严明,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然而风气的产生到底还要靠先进者的张扬,因而邓小平十分明确地提出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无论是党内还是党外的专家,要“使他们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这实际上已提出了职、权、责的统一而落脚于“责”的主张,“责”的制度取向在这里再一次凸显出来。 在更深的层面上,邓小平还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责任,与民主集中制的执行结合起来,他深感这一重大责任如担负不好,所出问题也许是质的变化,个人变质、党变质乃至国家变质都有可能。所以他谆谆教导说:“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同志们不要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没有问题了。刘少奇同志的报告里讲到,毛泽东同志的讲话里也讲到,如果搞得不好,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今天,当我们重新来理解这段话的深意时,我们当然能够知晓,他所说的“变质”,完全不是危言耸听。
四、邓小平“责任制”思想的启示
从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今天的科学发展观,我们已然看到邓小平“责任制”思想,如何影响着中国改革开放道路。
且看三十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而出现的“责任”话题的变化: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责任主体”、从“法律责任”到“责任伦理”、从“责任风暴”到“责任意识”、从“问责制”到“责任追究”——完全是社会现实演绎过程中人们思维的提炼与概念的表征。无疑,它显现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所取得的实质性进步。必须看到的是,它无所不在地传达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特征,这就是市场经济社会必须是一个法制社会,而在法制社会前提下,所有市场人必须承担其“作为”之责任。事实上,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紧密对应市场社会的“公共责任”范畴就相应而出;必须看到,这理所当然地是公民社会及其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所有责任主体必须作为公共责任承担主体而出现。然而可惜的是,许多人仍对此感到茫然,这再一次证明我们在整体上对“责任意识”、“制度文明”的认识仍未到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立于责任的高度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强调正是其后出现“责任政府”一说的源头,它再次彰显出改革开放以来责任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随之,“责任风暴”与“问责制”频频出现于人们的眼帘;问责制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这就是必须有有效舆论监督为保障,以示其长期之效。 “问责”之问,体现的是什么呢?显然,它一方面要求创新公开透明的官员述职报告制度,另一方面还须有官员的廉洁、信用之审议制度,这实质上要求政府官员必须视官位为“职责”,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到位地负责到底。(中国政治论文 fanwen.oyaya.net)作为制度文明建设中的一个不可缺失的必要环节,它无疑是一种长久的制度建设。须知,制度法则,本来就是关于人类社会本性的自然法则,它是人类社会进化的必然产物,而这一文明的进程是不可抗拒的。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对选拔任用人选的使用意见,以“记实”的方法记录在案,将极大地避免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的现象。这一“记实制度”意味着终身负责,显然是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化。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从责任与制度的高度向全党指出:“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建设好、管理好一个有几千万党员的大党,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必须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之中,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继承传统、大胆创新,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可以说,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对责任与制度强调的一种逻辑延伸与主题深化。所以,胡锦涛同志在这一报告中还特别强调严格执行制度与自觉维护制度是全党之责:“全党同志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认真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把制度提到如此高度,全然彰显出我党对制度文明建设的一种愿景与决心。
至此,我们已然看到责任观与制度观的密切内在关联,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进道路上它已确然形成为我党的共识。从中,我们仍可从邓小平一以贯之的责任制理念,来透视三十多年来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中对制度与责任的一种基本的思维取向与价值导向。诚如邓小平在谈到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各方面制度时所说:“这个任务,我们这一代人也许不能全部完成,但是,至少我们有责任为它的完成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这位历史巨人用“责任”话题为中国指点了制度文明发展的前景 《邓小平“责任制”理念的时代内涵及其价值指向》